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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3 19:21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我国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的改革,又带动了现代市场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由最初的统购统销的经营模式向农户制下的小农生产转变,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由农户自负盈亏,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现代市场农业以现代新技术来实现农业资源最优配置,达到农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最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个农户农产品难卖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单个农户与现代市场农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单个农户的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市场农业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户分散经营,规模较小,交易成本却较高,且市场谈判能力较弱,风险大。第二,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生产效率难以提升。第三,农户对市场信息的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市场信息,从而使其经营活动盲目性较大。第四,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单个农户的农产品质量难以达到国家质量监督的要求,不符合消费者所需。第五,农户小块地分散模式,不利于农业现代科技技术的推广,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自2004以来,中央已连续8次下发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2012年中央再次下发了名为《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该文件提出了许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1)加快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种养,提升“菜篮子”产品整体供给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积极作用。(2)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3)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4)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并运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从这些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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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合作社发源于欧美,合作社制度的制定和发展对其发源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世纪中叶,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此后,合作经济组织在西方国家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规范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这对西方国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Emelianoff (1942)作为研究合作社模型问题的先驱,利用纵向一体化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分析,把独立的农场经济组织之间的不完全联合称之为合作社,并认为合作社仅仅是农场的延伸。[i]Emelianoff &Phillips (1957)意识到委托-代理关系对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性。[2]到上世纪六十年代,,Helmberger&Hoos(1962)以企业治理理论为基础,对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进行研究,探索性的构建了农业营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模型。他认为合作社可以把其利益按一定惠顾比例返还给社员,以此来实现产品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加强对社员的激励,还可以对社员的数量起到限制作用。[3]进入20世纪80年代,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备受国外学者的青睐。他彳g把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等理论知识运用到合作经济组织,并提出了合作社相关理论和新的理论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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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2.1相关概念界定
1844年在英国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罗旭戴尔公平先锋社。从此,合作社蓬勃发展起来,并在法国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合作社。法国农民合作社集团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以社员共同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参与权的民主管理经济组织,他们按服务量和业务量分配盈余,而不是社员入社资本的多少。美国威斯康量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认为:“合作社是在非盈利基础上由社员入股建立,并拥有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的一种事业组织。”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对合作社给予了新的界定,并得到了人们的认可,ICA认为:“合作社是一种人们为了满足其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及利益,与实行民主控制的企业联合在一起,釆取公平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度政策的自由联合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条件,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所形成的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06年10月31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予以颁布实施,在此法的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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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是在企业治理结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新古典经济学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企业的一个分支。因此,要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就必须从企业治理理论入手。我们所熟知的企业理论主要包括三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理论、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以下是本文对三种理论的简单认识:Eilers和Hanf(1999)针对农民合作社资产的剩余决策权和收益权进行研究,探索性的分析了谁是农民合作社的委托人,谁又是合作社的代理人。并认为管理者与农户都可以是委托人或代理人,当管理者向农户提供契约时,农户为代理人,显然委托人就是管理者。反之,农户也可以以委托人的身份向代理人(管理者)提供契约。[4]马彦丽(2008)从外部市场竞争、激励、监督、合作社的双向代理特征等方面探讨了如何降低合作社代理成本的途径,并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双重——代理”关系。为防止骨干社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关键在于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通过规范决策程序来有效缓解合作社社员机会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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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20
3.1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20
3.1.1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的分布状况.........20
3.1.2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20
3.2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及案例分析.........21
3.3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24
3.4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33
第四章完善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39
4.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决策机制.........39
4.2强化合作社监督机制的建设.........39
4.3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40
4.4改善合作社的激励机制.........41
4.5加强政府扶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41
第五章结论.........43


第四章完善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动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针对上一章中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总结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更好地帮助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完善治理结构。


4.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决策机制
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内部人控制”和“民主决策”两个问题,其原因在于大多数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是由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村能人等组成,而理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决策层,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理事会机构。从上一章的总结中我们已经了解到,理事会成员中的核心成员基本是由企业负责人、农村能人、生产大户等组成,这必然会导致代理成本以及民主决策等问题的出现。为了控制这类问题的产生,我们应该尽全力优化理事会组成成员。第一,多样化。理事会成员中既要包含有一定能力与资源的核心成员,同时,出资额较小的普通社员也要占有一定比例。前者有利于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加强;后者有利于保障合作社的公平性,表达农户的要求与意见,从而有利于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第二,提高理事会成员在学历、经历、专业技术知识、社会经济地位等多方面的均衡性,这样有利于发展特色人才组合优势,增强合作社市场应变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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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为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做出了突出贡献。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在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的进程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尤显重要。本文着重研究了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问题,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本文是在企业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通常具有两种身份,即使所有者,也是惠顾者。这就意味着,合作社社员存在机会主义,即合作社社员有可能利用合作社的“吸纳义务",却不按合约履行其应缴纳高质量的农产品,从而造成委托人“监用”行为。同时,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也易使其产生代理问题。
(2)理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较大。理事会召开的次数与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密切相关,能较好的反映其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从调查来看,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主要集中在3—7人,其中5人所占的比例最大,成U型。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核心成员治理的现象也比较常见,民主管理并不能深入合作社社员内部,只流于形式,这严重影响了“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集中程度相对较高。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股权集中化的程度,股权集中程度越高说明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越低。调查结果显示,合作社出资最多的前5位社员的出资比例在61-80%和81-100%两个区间段的比例高达70%,这说明,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集中程度相对较高。虽然在建设初期,股权集中更有利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股权的过度集中将损坏其他社员的利益,从而降低了社员对其的归属感与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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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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