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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

发布时间:2016-04-24 11:44

一、概述

(一)法官释法相关概念解析
法律实践并不像立法者想象的那般完美,法律只可能发现生活、规制生活但却无法创造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任何一例个案可完全与一个法条相对应。那么对于法律的途择和理解必然存在于任何一个案件审判过程里。生活中需要的是这样的法官,他作为立法者的助手或补充者,不能仅仅考虑法律文本的逻辑,还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生活中与之利益攸关者的利益,以此来适用和表达法律,不论立法者在立法时是否明确了这一点。2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这种解释本身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紧密相伴。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一位法官在处理案件作出裁决时,都应当以解释法律作为前提。可见法官解释法律并不是权力的构造而是适用法律的必须,解释法律即法官释法是法官应该拥有的一项权利,也必然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综观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现状,主要有三种情形的解释:第一种情形是针对法律文本自身的缺漏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质上是对法律文本的补充;第二种情形是对法律文本自身含义进一步的阐释,其本质是对法律文本语义和法义的解释说明。送两种解释都是由权威的国家化关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进行的。第H种情形为本文所言的法官释法,其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而是法律的适用者(主要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多种因素对法律文本的具体适用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的实质是法律适用。最终表现为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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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认同概念解析
公众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是一个集合的、松散的范畴,公众没有固定的范围,对其的界定往往比较困难,我们只能从某些角度表明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一类人或群体。公共关系理论对公众的界定是:与某一事物存在潜在的或现实的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群体。依据此理论,我们认为,法官释法公众认同中的公众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对刑法规范、刑法知识或刑事判决知悉并以某种方式表明是否认可的社会民众。社会民众中对刑法规范和刑法知识关注的人或群体较少,对刑事判决关注的人或群体较多,在对刑事判决关注的这一类群体中,我们需要排除涉案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司法判决具有解决纠纷与价值指向的双重功能,社会民众中的每一分子都是潜在的刑事法律关系人,他们在关注个案的过程中,有着身临其境的感觉,对案件的关注也是一个接受法制教育、警示自身的生活实践,如此,有一大批社会民众潜意识地愿意关注司法个案。再者,公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司法个案的判决结果与公众必理预期的偏差,也往往成为案件改判或法律文本更新的直接动力。我们在上述对公众的界定中实际上排除了与司法个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群体,因此,公众对法官释法、刑事判决结果的认同与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正的,如此,公众对法官释法的认同对于促进刑法信仰和刑事司法权威的提升也就更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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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适用中法官釋法公众认同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一)公众认同的理论基础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政治哲学思潮是指在人类的一切活动中要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它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倡导自由平等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人本主义精神历丈渊源悠久,最早可追潮至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的多种政治制度中,都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如古希腊创制的陪审法庭制,吸收了公众参与法庭的审判,使得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实现。文艺复兴运动拉开了欧洲近代史的序幕,科学与艺术的革命重新确立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文精神的宣扬使得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得确立。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启蒙运动接鍾而至,启蒙运动的先贤们运用理性之光驱赶黑暗,自由、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屯、,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如哲学大师康德认为,在任何时间、地点和情形中,人都是和终将是目的而非手段。以黑格尔也明确地指出,人的真正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是构建起人的主体性,人是自由实现的载体。15如果说文艺复兴运动在人类的知识领域试探性地引入人的主体地位,那么启蒙运动则使人的主体地位至少在理论领域得以确立,反映在法律领域则是;法律己经把所有的关注点放在了人运一主体上,法律理念是人本理念在法律中的反映,主要通过人作为自主的本性、人作为其世界中的目的以及人作为他律性的本性送H种形式在法律中反映出来。以在我国,人本主义的历史渊源是民本主义。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们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发展出了民本主义这套统治哲学,"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等都是典型的代表观点。民本主义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一定程度上对人们主体性地位的尊重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中国近代社会的民族、民主革命,都是在为国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自身的完善、幸福而努力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人本主义在我国正式的确立。在中共第十六届H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现如今,人本主义已经成为一面旗峡,时刻引领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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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释法公众认同的意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送是罪刑法定主义的经典表述。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亦能促进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民主主义和人权保障主义成为新时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中的形式侧面——法律原则在法律维度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家的重大事物,特别是涉及公众生命、财产权限制和剥夺的事项,必须由公众以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具体到刑法就是公众"普遍对他人的行动,感到一定程度的"岂有此理"的愤怒时,就必须对他人科以刑罚。"法律一旦被制定,便由执法机关去执行,司法机关去适用,执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施法都是公众意志的实现过程。22可liU兑刑法规范从形式上来讲体现是全体社会公众的意志,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就是使形式化的公众意志更符合公众自身的意志。因此,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即有利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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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适用中法官释法公众认同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1
(一)公众对专业化的定罪量刑缺乏有效的认同.........11
1.公众对专业化定罪的不认同.........11
2.公众对专业化量刑的不认同.........12
(二)法官释法缺乏有效公众认同的原因分析.........12
1.刑法适用的专业性.........12
2.公众意愿的非理性.........13
3.公众意愿的不可约束性.........14
四、刑法适用中法官释法公众认同实现途径.........16
(一)贯彻社会相当性理论.........16
1.社会相当性巧论基本原理.........16
2.社会相当性理论对法官释法公众认同的影响.........17
(二)倡导常识主文的释法理念与方法.........18
1.树立常识主义的刑法观.........20
2.倡导客观的目的解释方法.........24
五结论.........27

四、刑法适用中法官释法公众认同实现途径

(一)贯彻社会相当性理论
法益侵害说的主要缺陷在于把刑法理论设置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之内从而脱离了社会现实。实际上法益从来都不是处在一个没有活力、毫无实际作用以及以保持法益自身的完整状态为己任的社会中。法益的存在状态是时刻受到影响,不受影响和不发挥作用的法益是不存在的,一切社会生活都存在于对法益的投入与消耗之中,正如所有的生命归根结底也同样是对生命的消耗一样。以可以说,公众社会生活的实际状态是自身的法益时刻受到来自不同领域的侵害,如果刑法将所有的侵害法益严重的行为都予以禁止,则无疑遏制了社会的发展和阻碍了公众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刑法必须将关注重点从法益的侵害转移到行为方式上来,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在法益受到某种方式的行为的侵害之中进行的。某种方式的侵害行为必须是排除了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正常进行所能容忍的行为,这种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正常进行所能容忍的行为就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后来,完全处于历史形成的共同体生活秩序范围之内的行为或在历史形成的共同体生活的社会道德秩序范围内实施的所有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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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官释法是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实现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意义,不能将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归结为民粹主义和"民意绑架司法"的产物。法官释法的公众认同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是对刑事法治的一种完善,这个完善的过程首先要求法官在拥有话语权且主导司法进程的时候,要有一种公众关切的情怀,就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官要主动贯彻社会相当性理论、树立常识主义的释法理念、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和建立客观的法律解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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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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