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与民初工业化:中国金融秩序的司法调适(1912-1927)
引 言
早在清末,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特别是中国通商银行创立前后,盛宣怀等人就进行了对比研究。民国时期,经济学家比如马寅初等,多曾比较钱庄、票号与新式银行的组织制度的优劣。近人郑亦芳,将钱庄的组织制度与中国新式银行比较,认为上海钱庄的内部结构与管理方式,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观念,难以与新式银行比肩。在中国的经济形态尚未现代化之前,钱庄固可因应自如,然而一旦传统经济形态产生变迁,则钱庄欲以股旧的组织形态与管理方式,与新式银行一争雄长,显有力所不逮之处。上海钱庄具有累积资本、创造货币(庄票与汇票)、促进国内金融流通的功能,促进外贸、工业、商业发展的功能,即已具备商业银行的大部分功能,只是范围较窄。就票据清算、货币兑换率(洋厘)及市场利率(银拆)的订定权等方面观察,则上海钱庄甚至具有中央银行的功能,因为一般先进国家的票据交换清理、货币兑换率的订定,以及市场利率的决定,均为中央银行的职责与权利。近代中国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如李婧把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的时点作为研究的起始点,严格限定以股份公司制的近代银行为研究范畴,因而没有涉及传统中国金融组织方式的股份合伙制,也不会深究为什么会有从股份合伙制到股份公司制的演变,以及如何转变的这一在近代金融组织法中颇具价值的中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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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解构与不确定性
第一节 金融秩序的建构
停兑令得到在京的中、交两行执行,因而信用尽失,大幅贬值,无法兑现。政府发行民国七年短期、长期公债,以整理中交两行钞票,并见丝毫成效。1920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又以北京钞票自停兑以来,金融阻滞,公私交困,需要整理为由,发行整理金融短期公债 6000 万元,以海关收入盈余作抵。其中,2400 万元,用于财政部清理京钞押款,以及拨与交通部赎回抵借现洋的京钞;3600 万元,交内国公债局发售,专收京钞。自 1920 年 10 月 1 日至 1921 年 1 月 31 日,为发行公债期间,期满之后,所有前项停兑之京钞,无论公共机关或商业机关不再有授受,并不准再有行市(即京钞为投机对象)。其有不愿购换债票者,得向北京中国、交通银行分别换取定期存单,利率、期限与公债相同。1920 年 10 月至 1921 年10 月,共计收回销毁中交两行钞票 34081142 元,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北京中交两行恢复了兑现。
第二节 金融秩序的解构:财政本位
就铸币而言,财政部、造币厂和中国银行,譬如一公司,财政部为资本者,银行为营业者,造币厂为制造车间。制造车间,并非营业机关,只就物料成本,专司制造;至于成本盈亏,自属于资本者计算并负担的事项;制造品的销售,自属于营业者的职责。铸币权既然属于中央政府,铸币盈亏应由财政部负兜底责任,不应让造币厂、中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是,财政部无力向造币厂稳定、持续地提供铸造资本和事业经费,依靠中行提供铸本,不能不依靠除收取铸本六厘之外的铸造盈利,维持运转。因此,造币厂也无可避免地具有营利动机。造币厂向银行请求供给铸本,随时议价定铸,但因市价高低无定,银行不敢多铸,而造币厂以铸本无出,遂不能继续兴工。有时造币厂自由售卖新铸银币。第三章 校准货币尺度:以立约时货币市价为准 ...................... 123
第一节 大理院对各种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校准 ............ 123第二节 大理院校准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原则 ........ 137
第三节 校准货币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释的效力 ............... 138
第四节 简要评价 .......... 141
第四章 维护金融信用:制度化与标准化 ..................... 143
第一节 维护银行信用 .......... 143
第二节 维护货币信用................ 158
第三节 对票据标准化的规范与引导 ........... 165
第四节 维护外国短债和内国公债信用 ..... 175
第五章 抑制高利贷:违禁取利之旧律新义 ............... 178
第一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溯源及其正当性 .. 178
第二节 违禁取利条在民初的时代意义 ............ 180
第三节 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律 .......... 189
第四节 平政院适用“月息不过三分”规定 .............. 199
第五节 违禁取利规则的适用效果 ............ 202
第六章 放开金融市场:买空卖空的驰禁
第一节 关于买空卖空的法律冲突
1891 年,证券业西商成立了上海股份公所,实即上海证券捐客公会,已具交易所的雏形。1905 年,根据香港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又正式开办了上海众业公所(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以上两西商组织一直营业至民国时期。日商也在上海发起设立交易所,一家在美国注册,由日人联合中美资本家,共同组织。另一家为日本政府特许设立的上海取引所股份公司。两家均以证券和纱花为交易品物。前者发起在先,而迄未成立。后者于 1918 年冬开业,1922 年下半年亏耗至 706 万余元,1927 年初宣告停业清理。事实上,以上西商和日商的交易所中,也有中国商人参与交易。1913 年 3 月 15 日,日本关东厅颁布《大连重要物品取引所规则》,日本官营的大连取引所成立,即以大豆、豆饼、豆油、杂粮等大宗满蒙特产商品为交易对象的期货交易所成立了。1921 年,日本商人人在天津设立了天津交易所,对金票(日本的朝鲜银行兑换券)进行期货和实物的交易。中国商人在钱商会所内亦将钱钞交易独立分开,成立了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第二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的解释
大豆及其加工后的副产品豆饼、豆油,是东北的大宗出口商品,期货买卖十分活跃。契约成立之后,由于客观情势变更,使得不可能完全履行,经商人之间协商,发生了很多变通的方式。但是,也有以买空卖空为由,以逃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大理院明确不能以立契后的事实倒推契约目的,防止泛化买空卖空。比如,五年上字第七四六号判例:1914 年许仲祥与孙翊臣订立定期买卖连饼契约。许仅对 1914 年的契约主张属于买空卖空,而对于 1915 年六折结货、退换成票事实则极端否认,并不主张其也属于买空卖空;孙则主张 1915 年已有退换成票、改为六折结货事实,不属于买空卖空。再如,八年上字第一二九八号判例中,奉天开原县的吉子峰,向西丰县的于献卿的商号现买豆 70 石,约定 1914 年旧历 11 月 15日交货,到期于不交付,遂起诉讼。吉主张以买入和卖出的价额计算赔赚,其亏赔,系由实行买卖而来,与初意仅在计算市价差额以定输赢不同,不能认定为买空卖空。原审认为系约定价格,比较交付时价格为胜败,显系买空卖空,因此吉不能请求偿还。...........
结 论
民初中国的银行立法,试图建立产业本位的完整银行体系,以各类银行去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然后对重点产业进行低息放款,实为“旧邦新命”必由之路。但是,由于政府迫于维持自身运转以及军费开支的需要,发行大量国内公债,许以高息,并以较为稳定的税收作为还债基金,采用抽签的方式分期偿还,此类政府公债收益率不低,风险很小,因此,,各类银行争相购买公债,并没有把资金投放进产业发展之中。即政府不得不尊重市场,以较高利率去发行公债。产业本位的银行立法,可谓“口惠而实不至”。这就导致了所谓的中国诸银行的“商业银行化”。银行与产业分离,产业发展只能靠银行以外的直接融资。正是这种格局之下,抑制高利贷对于中小城镇、农村地区的商业、农业发展有其突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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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27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1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