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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组织化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2 20:44

第一章 导 言


1.1 研究背景

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但较好的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而且为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困扰农业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积累,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等。而这些和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有密切的关系,人多地少导致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决定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竞争力不高。特别是由于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农产品已经开始出现总量的阶段性过剩现象。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实现价值,从而对农民收入的增长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引导广大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结构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战略举措之一。但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的影响,现阶段进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一是市场信息问题。分散的农户由于没有集中起来,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且每个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同,单个农户均难以获得完整的市场信息,因此根本不能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二是科技创新问题。在农产品总量阶段性过剩的背景下,只有引进新品种、提高农产品质量、突出农产品特色,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可是,这些也是单个农户所无法完成的。虽然市场信息和科技创新都可以依靠政府来解决,但是政府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另外,我国已经加入 WTO,面对来自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小规模分散的农户更加无法适应大市场的变化,与市场之间的矛盾益发突出。因此,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外农业发展实践也表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解决小农户与市场矛盾的有效方式之一。在过去的农业发展实践中,我国农民也享受到合作社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对合作社的需求明显增加。也就是说,现阶段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农民自身的强烈需求,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而不是学者们逻辑上的主观判断。

基于农民组织化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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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试图在量化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绩效,进而探讨农民组织化程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绩效之间的相关性,最终设计出一套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绩效的建设方案。
(1)构建衡量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指标体系。量化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实际水平,探寻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调研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点,选取特定指标,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基于典型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数据,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水平,并找出影响绩效的关键因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发展水平的提高提供实证依据;
(4)运用计量统计模型,测算农民组织化程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综合水平的影响程度,同时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找出农民组织化程度中显著影响合作社绩效的主要因素以及合作社绩效中显著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关键因素;
(5)基于数据模型分析结果,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水平的政策依据及相关对策。
1.2.2 研究意义
1.2.2.1理论意义
本文定量分析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甄别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因素,运用数据模型测量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程度,深化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研究。测量农民组织化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程度,为合作社绩效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补充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的文献。
1.2.2.2现实意义
(1)通过对调研地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测量,了解我国现阶段农民组织化发展程度,找出影响农民组织化的关键因素,以期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发展水平;
(2)合作社综合绩效进行评价研究,有利于了解合作社现阶段运营中成本与收益的实际状况;通过数据客观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产管理、利润分红等管理中的缺陷及不足,从而有利于改正其存在的问题,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科学管理提供现实依据;

(3)对农民组织化与农民合作社绩效进行相关分析,有助于从农民组织化角度提升合作社绩效,而不仅仅是控制其成本,为合作社绩效的提高提供一个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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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理论


2.1 相关概念
2.1.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作为一种合作经济制度,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含义表述都不尽相同。国际上对合作社的称谓较多,有“Farmer Cooperatives”、“Rural Cooperatives”、“Farmer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等。我国的合作社称谓有“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起,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称谓被统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德国经济学家缪恩克勒认为,合作社是以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权利为基础,以开放、自愿为原则,由一定数量农民形成的团体,目的是为了保证社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收益。1965 年,美国农业部的报告中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在非盈利的基础上,由共同所有权的人们依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满足其共同需要的组织。与企业一样具有法人地位,通过成员的共同生产经营及其民主管理,实现其经济利益,同时,社员按照其在合作社中享有的服务比例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分担经营风险。为了消除各种合作社定义之间的分歧,国际合作社联盟于 1995 年举行的 100 周年代表大会上,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管理经营共同所有的企业,以达到满足社员经济利益和社会需要的民主自治组织”。2002 年 6 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中,对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合作社是指为了满足共同经济、社会、文化需要的一群人,通过民主管理和共同所有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自治性组织。他们按企业经营和出资,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企业经营潜力,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

由于我国合作社发展与国际存在阶段性差异,合作社的类型和内涵与国际上的定义不尽相同。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人们在自愿联合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内容。张晓山(2002)认为,合作社是人们为了解决共同的经济困难,自愿联合在一起的自治性团体;潘劲(2001)认为,合作社内涵极其广泛,既包含少数社员的技术交流、购销一体化服务,也包括各类型企业的经济联合,为农民经济利益服务的组织都应涵盖在合作社的范围内;徐旭初(2010)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由合作社成员共同惠顾并共同受益的自治性团体。2007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同类型农产品生产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进行联合,施民主管理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合作社社员,主要服务内容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藏、加工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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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合作经济思想
“法郎吉”的内容包括:第一,法郎吉的财产通过招股的办法募集而成,无论哪个阶级都可以自愿入股,入股形式多样化,可以是资金、土地或是其他资本形式,由法郎吉共同管理使用,体现了其合作所有制的性质。第二,每个法郎吉的规模为1600—2000个劳动力,社员自愿参加劳动,并按专业划分劳动单位。第三,法郎吉的收入全部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给社员。第四,傅立叶的协作制度不实行平均分配制度,也不主张按劳分配,,而是将资本、劳动和知识按照4∶5∶3的比例进行分配,虽然每个人的收入仍有差异,但这种分配制度能够保障每个人至少获得其劳动的最低必需限额,最大程度满足每位劳动者的需要。第五,法郎吉的生产领域既有农业又有工业,社员既是农民也是工人。这种亦工亦农的新型组织形式使得和谐社会中消除了工农差别,模糊了城乡界限,消除了城乡对立。法郎吉实际就是典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他提出农业生产必须以商业手段为补充才能获得成功,并且合作组织必须有合理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这些主张都为以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傅立叶也曾与学生进行过试验尝试,但是他不主张实行社会革命而是期望资产阶级自愿加入,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其合作经济思想却为后期的合作社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伯特 欧文是19世纪英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通过自己的商业实践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带给人民的灾难,失业问题严重,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人民生活困苦。他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必须消除私有制,实施公有制,通过建立合作公社,以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1817年,在其著作《致工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的报告书》中,他初步探讨了合作社思想,随后,在1820年,《致拉纳克郡报告》中,对合作社思想做了进一步阐述。其晚期的代表作《新道德世界书》对合作社的发展做了系统全面的描述。欧文的理想社会是基于“合作公社”建立的联合体,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联合、消费联合、共同劳动。欧文建立的合作社特征为:(1)合作公社是理想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由大约2000人组成。(2)公社实行公有制,提倡集体劳动,人人平等。(3)公社主要经营领域是农业,但是同时兼营工业,每个社员坚持义务劳动,按照个人的特长选择工作。(4)公社社员实行自主管理,每个普通社员都可以参与行政管理事务,公社的领导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要接受社员的监督,需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其工作情况。(5)公社实行按需分配。每个社员都可以从公社领取自己所需的产品,因此,公社不存在剩余商品的交换。(6)欧文主张人人都必须接受全面的教育,从一出生开始,就应该进入系统的学习中,使其身心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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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29 
3.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29 
3.1.1 萌芽和起步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初一 90 年代中后期)..........29 
3.1.2 全面推进和稳定发展阶段(90 年代后期-2006 年)................ 29 
第四章 农民组织化程度衡量及其评价研究...............................40 
4.1 农民组织化程度研究现状.......................................... 40 
4.2 构建农民组织化程度指标体系...................................... 41 
4.2.1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41 
第五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56 
5.1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的概念框架................................. 56 
5.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56 

5.2.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56 


第七章 国外合作社组织化经验借鉴


7.1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
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农业再次面临衰退的困境,合作社的发展举步维艰,经过不断地自身调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出现并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新一代合作社以加工实现农产品高附加值作为主要业务,与之前传统合作社主营产品销售的目标截然不同。同时新一代合作社与社员签订了强制性的契约,即,社员必须交付合作社固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而合作社也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收购规定数量的农产品,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形成双向限制,保证了合作社最佳的生产经营状态。
20世纪90年代,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兴起,与传统农业合作社相比原则上有几项改革:①合作社开放型转为封闭型,对参与的社员资格进行了限制,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固定的业务量确定接受社员的数量。②“新一代合作社”为了适应农业经济市场的变化,不再单纯销售初级农产品,而是努力开发新产品,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创造更高的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其经济效益。③“新一代合作社”实现了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事务进行管理,有效的提高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经过上述几项改革,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原则变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一代合作社由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转向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深加工销售为主。
(2)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认购股金数额明显增大,合作社原则规定每个社员必须认购与其农产品交易量相应的股金,一般情况,每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数额为 5000-15000美元之间。
(3)合作社社员拥有多数股份,新的融资手段出现,非社员的资产开始增加。
(4)合作社由开放型转向封闭型,社员资格将受到限制。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的整体经营规模确定其接受社员的数量,不再接收额外的成员和产品,从而维持了合作社的生产和加工能力的稳定,保证合作社长期的经营效益。
(5)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股份可以交易。解决了传统合作社由于社员退社自由造成的合作社整体股本不稳定的问题。新一代合作社由于股份可以交易,社员的退社不会影响到整个股本的稳定性,这种新的原则的实施可以为合作社争取到更优惠的银行贷款政策。

韩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韩国的人多地少,资源较缺乏,在20世纪70年代,韩国的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村教育落后,导致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农民的生活状况不佳。韩国工业迅速发展,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农村社会问题突出。韩国与1956年建立了农业合作社,也被称为“农协”。韩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同我国一样,出现合作社规模小、经营分散、管理不良的问题,导致韩国农协的市场竞争力低下。政府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经营,于1961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法》,确立了农业合作社的地位,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1999年又修改颁布了第二部《农业协同组织法》,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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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8.1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统计性描述和定量化的数据分析,在评价农民合作社综合绩效指标的基础上,用相关模型方法分析探讨了农民组织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8.1.1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结论
根据调研数据,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综合组织发展能力仍然不足,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有 11 个。其中制定统一的生产规程规范农产品生产,统一采购农资,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服务的水平,以及合作社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对农民组织化的影响更加显著。该结论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前基础、产中服务组织效果较好,合作社在提供价格低廉的农资、制定统一的生产规程、对社员进行集中培训及田间技术指导方面组织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而且合作社通过赊销、低价统一购入的方式向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生产服务,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缓解了社员的资金压力。
根据实证分析结果,限制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因素有 7 个。包括: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情况、收购农产品的情况、对农产品的处理加工能力、是否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及合理的销售价格、合作社金融互助服务。这 7 个因素体现了农民组织化产后处理加工服务及销售组织能力,但由于合作组织在这 7 方面没有行之有效,导致农民对于专业合作社纵向发展的趋势没有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农民并没有形成与组织间的承诺,对组织的评价和忠诚度不高,农民组织化的业务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
8.1.2 合作社绩效的主要结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综合绩效水平较低,农民合作社绩效水平呈现较大的个体差异。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在农户收益和发展规模方面绩效最高,但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内部治理机制方面绩效较低。综合绩效水平较高的合作社能够提供较好的产中服务,并且通过合作社经营提高内部社员的经济收入,积极建设生产基地,培育高科技含量的新品种,走品牌战略道路,能够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其社会效应。综合绩效水平较差的合作社组织规模较小,融资困难,无法建设生产基地,对合作社未来发展没有明确的规划,没有标准化的生产规程,管理松散,社员与合作社的联系不紧密,合作社发展缺乏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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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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