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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2 20:46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探究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原因,资金投入不足是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农户参加农业生产的投入资金不足,亟需获得贷款资金支持,但现实是农户面临着“贷款难、贷款贵”的现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转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中,落后的农村融资制度已严重制约了农户资金投入,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据统计,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每年有接近1.2亿农户有贷款需求,资金缺口总计超过1万亿元。另一方面,在贷款供给上,由于农户有效贷款抵押物不足、自身积累有限、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农户违约风险高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农户提供贷款时由于担心农户还款能力不足而设置一些过于严苛的贷款条件。

农村金融机构的这种做法,虽然有效控制了向农户发放贷款的风险,但是也将许多农户的贷款需求拒之门外,使得当前农户的贷款需求只有50%-60%能够得到满足,剩余的农户苦于无法达到商业银行放贷的条件而无处借款。农户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农业资金投入缺口持续扩大,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抑制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创新。针对农户由于面临农业生产方面的自然风险和农产品经营活动方面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整体收入水平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农户在还贷方面的不确定性。如果有第三方金融机构介入,对农户的借款信用进行担保,降低他们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就能够极大地提升农户的信贷资质,提高其贷款信用,缓解他们的“贷款难”现状,适当弥补其资金缺口。在这方面,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借款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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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庄慧彬在(2010)指出贷款保证保险的存在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在农业小额贷款中承担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收益是不均衡的,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要想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上的平等,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就必须要在既有体制上进行金融创新,改进当前的农业生产者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可以考虑改变当前的保险承保方式,将投保人由借款农户向放贷银行进行转变,由商业银行对其已经实施的贷款业务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在商业银行放贷后决定是否承保,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对承保的信贷风险有所甄别,增加了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对借款人进行选择的积极性,尽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平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比例。同时,政府对于超额损失应当给予财政支持,进行税收和部分保险费的补贴,协助相关金融机构对坏账进行追偿回收;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贷款信用保险的性质和保险运行机制,规范贷款信用保险的运营开展的市场环境。 

娄飞鹏(2010)认为贷款保证保险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贷款保证保险框架下,商业银行发放小额贷款降低了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以往由于抵押不足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农业生产者以及中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是目前我国的贷款保证保险发展还不成熟,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比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使得贷款保证保险定位缺失。娄飞鹏认为在我国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必须对现存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完善,正确定义贷款保证保险的位置,理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净化社会贷款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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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分析 


2.1  发展农业小贷险的优势条件 
作为安徽省国家农业产业示范区,庐江县农业经济发达,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05家,全县农业人口92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91家。近年来,庐江县确立了“以现代产业发展理念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采用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的基本发展思路,鼓励发展现代化农业。但是摆在当地农户面前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发展现代农业,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投入和生产方式变革,当地农户亟需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农户“贷款难”的现状一直使得庐江县农业资金投入供不应求,资金缺口十分严重。究其原因,农户融资难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和农业生产者缺乏有效的担保品,而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恰恰在原来的借款机制中加入了新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保险公司的介入无形中给借款农户提供了贷款担保,让当地农户可以用投保人的身份进入商业银行信贷市场。所以,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受到了当地农户的极大欢迎,在实施初期,发展很快。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保险公司通过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银行合作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与银行贷款不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保险公司服务的客户群体本身与银行标准客户体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使得双方在农村贷款市场上能够和谐发展,相互促进。同时因为保险公司服务的客户具有高成长性,获得了银行贷款的极大支持,有力的推动了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非常大,造成了农户贷款违约风险大、准入门槛高的特点。商业银行向当地农户发放贷款,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以期尽量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减少坏账损失,有时候甚至为了控制风险将更多的潜在的资质较好的贷款农户拒之门外。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风险经营的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农户小额贷款中将能有效的利用其在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方面独到的经验,保险公司对于农业贷款的介入能够代替商业银行对借款农户进行有效的贷前筛选、贷后监督和违约追偿,从多个方面降低了商业银行开展农业小额贷款的运营成本,协助商业银行控制开展农业小额贷款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合理评估贷款风险,坚持稳健经营,与商业银行做好配合工作,从而逐步稳妥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和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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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展农业小贷险的劣势条件  
在农村地区,保险公司想实施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还面临着网点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广大乡镇地区基本上还没有足够的保险机构,农户办理保险要么通过银行网点进行办理,要么通过保险公司设在县城的网点办理。这给农户投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造成了很大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由于尚处于试点工作的初级阶段,国元保险和惠民村镇银行缺乏合作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优势互补和协调发展的合作机制,银行工作人员对于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解释可能并不是十分专业,较低的服务效率和不合理服务方式造成当前的保险服务不能适应农户需要的现状。截止到2013年底,在庐江县试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半年之后,当地农户通过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的贷款总额只占到当地农户小额贷款总额的0.06%,国元保险开展的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似乎并不受到当地农户欢迎。 
农户投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也增加了农户的融资成本,农户在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时,不仅仅要支出贷款利息,也要支付保证保险费,这增加了农户的费用支出。在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框架下,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尽管在试点期间,规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支持农户贷款,鼓励农村地区贷款机构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进行优惠。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以保监会备案或公布的费率为基础进行调节。并且特别约定,当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部分抵押或担保物的,经办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和贷款利率。尽管相关部门做了一系列努力降低借款农户的融资成本,但是,在贷款农户心中始终觉得潜意识的认为自身投保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加了其费用支出,部分农户始终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持抵制态度。

目前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操作模式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借款农户三者的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等的,在相互的合作中“勾心斗角”。如图:

 

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研究

……


第三章 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国内外经验比较................... 17 
3.1  国内试点情况介绍 ........................................ 17 
3.1.1  山东寿光订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17 
3.1.2  云南省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17 
3.2  国际实践经验介绍 ........................................ 18 
3.2.1  菲律宾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支持........................ 18 
3.2.2  日本农业信用担保保险制度对农村信贷的支持.............. 19 
3.2.3  赞比亚Zyonse金融产品组合 .............................. 20 
3.3  国内外实践的经验比较 ................................... 20 
第四章 对策............................................ 23 
4.1  对策与建议 .............................................. 23 
4.1.1  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23 
4.1.2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改善外部经营环境.................... 24 
4.1.3  建立银保互动机制,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25 
4.1.4  建立信用数据系统,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26 
4.1.5  建立风险超赔基金,尝试风险分散策略.................... 27 

4.1.6  提升农户保险需求,改进保险服务效率.................... 28 

……


第四章 对策


4.1  对策与建议
首先,国内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定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开展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没有确定的法法规律依据,对于准入门槛、操作细则无明晰的规定,对于故意隐瞒、恶意欺诈等方式进行骗保以获取贷款的被保险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因而,推广实施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必须要在法律上对该险种进行明确的性质、定义阐述,明确业务性质,厘清操作细则,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学术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形成规范的费率形成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等问题,为下一步推广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应该增加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营销方面的努力,鼓励迫切需要贷款扩大生产却融资困难的农户选择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扩大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培育农户的风险规范意识,提高农户利用当地参与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意识,提升运用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规避和贷款获取的能力,发挥农业小贷险的优势条件。同时,当地政府也要加强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户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作用、性质、办理程序等有更加深入透彻的了解,提升整体认知水平。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对典型事例的报道,借别人的实际经验给尚处于徘徊阶段的准借款农户以感同身受的认知。开辟农业小贷款咨询、投保、理赔业务绿色通道,对投保农户提供优先、优质的服务,改善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的外部环境。当地政府也可适当引进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贷款机构,建立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倡导更优质的服务水平。 

再次,政府机关要建立科学的财政补贴机制,控制财政补贴规模和成都,坚持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广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补贴为辅的发展模式,坚持市场指引、政府辅助的原则,保障该险种实施、发展的可持续性。

……


结论


论文通过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势和劣势的分析,在分析了其中发展不顺畅的原因之后,得出了如何促进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措施,就构建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框架、加强保险公司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并探讨了相关的设计支持系统。笔者认为,推行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利于释放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的现状,缓解当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抑制状态,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通过深入的研究与论证,将本文的研究结论总结如下: 
第一,我国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但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缺口将会持续扩大,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前景就目前来看十分广阔。在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框架下,保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的介入有效转移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加其业务量;能够使得保险公司快速进入农村市场,协助农户突破融资瓶颈,拓宽融资渠道,拓展市场覆盖面,从而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
第二,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上尚存在不少内部问题与外部制约因素,发展并不完善。在内部方面,保险公司产品类型单一,未能有效开发农户需求;与商业银行之间合作不顺畅,合作深度不够;对经营风险、借款农户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弱,缺乏切实可行的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在外部方面,没有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依据,农户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政府在业务宣传、制度安排方面做得还不够。 

第三,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广发展需要各方面相互合作、相互配合,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地方政府都要在这其中各司其职。理顺关系,加强合作,共建风险分散与共担机制。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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