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绪 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民间借贷的盛行,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为充分保护广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资金融通渠道的畅通,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的解决,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引导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 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快速、便捷的特点,成为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针对民间借贷主体的立法相对不健全,对借贷主体缺乏引导,导致民间借贷主体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的边缘,造成民间借贷的风险在不断的增加。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民间借贷主体的放开程度同样也影响着资金的流动数量。当前,国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只注重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论证,而忽视了民间借贷主体法制化的问题。因此,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研究,完善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体系成为我们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民间借贷作为历史悠久的民间融资行为,最初只是为解决生活消费所需,在自然人之间的盛行的融资方式,如今民间借贷的主体扩大到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国家逐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尤其是近年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繁荣之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拥有大量的资金,处于强势的地位,若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社会效应。而借款主体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强制性保护也较少,有可能会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虽然目前学术界对民间借贷已有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对民间借贷利率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总的来说,针对民间借贷主体的研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为此,以民间借贷主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简要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对我国民间借贷主体理论体系的形成,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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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民间借贷主体分为放贷主体与借款主体,法律历来对借款主体的限制甚少,因此,国内外研究大多是围绕放贷主体进行,通过对放贷主体进行限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以下主要从放贷主体方面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概念,域外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例如,日本、我国香港等地,将放贷主体称为“放债人”(money lender),美国称之为 “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Non-deposit-taking Lenders),放贷人法律制度较发达的南非则称其为“信贷提供者”(credit providers),法制环境不一,造成域外对此称谓也有所差异。民间借贷放贷主体是指在民间金融领域中的职业放贷人,有的认为也包含其他参与民间金融的主体。南非在其《国家信贷法》对“信贷提供者”范围界定时,不仅赋予其职业放贷人的内涵,而且使其主体范围扩大到信贷协议中的保证人,以及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出租人等。①美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也包括职业放贷人之外的其他信用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亦具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属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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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间借贷主体基本理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市场日益壮大,然而针对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尤其在民间借贷主体方面缺乏深入的探讨与创新,使得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远远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主体的基本理论把握到位,深入探索其基本概念、本质属性以及法律特征,在拓展和丰富法学内容的同时,为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间借贷主体的内涵
基本概念在理论研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切入口和突破点,更是研究者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具。①在对民间借贷主体问题进行探讨之前,应该先要明确民间借贷主体的概念。在众多有关民间借贷主体的定义中,笔者从学术理论及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对相关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列述,并加以分析。目前学术界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进行资金筹借活动的参与者。②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体是未经过登记实施各种放贷与借贷等金融行为的组织。③第三种观点指出,民间借贷主体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从事借贷活动的经济主体。④第四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脱离政府的监管,被主流金融体系排除之外的各种资金信贷活动主体。⑤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或企业,即放贷方将资金出借给借款方,借款方承担到期返本付息义务的民事主体。⑥第六种观点,强调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公民。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的私权行为,依据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公权力的介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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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特征,是为了解其自身的特点,把它与其他的金融主体进行区别,指导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认定。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笔者总结出民间借贷主体有以下特征: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没有法定的程序对其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要求,更无须接受监管。民间借贷活动是其自发性行为,随意性和隐蔽性较强。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适时调控,采取半干预的态度,但并没有树立条条框框的限制。因此,采取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十分简便灵活,既无序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也无须办理繁琐的签约和担保手续。法律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极为严格,例如,在发放贷款的数额、期限、利息、担保等方面都有明确的限制。而民间借贷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对于借贷的期限、数额、利息及还款方式等都较为灵活。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的自由性也促使民间借贷的市场活跃度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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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24
第一节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梳理 ......... 24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优点 ..... 26
第三节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不足 ..... 28
第四章 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第一节 域外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概况 ......... 31
第二节 域外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 33
第五章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36
第一节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法律体系 ......... 36
第二节 明确放贷主体的市场准入标准 ..... 37
第三节 加强对民间借贷主体的监管 ......... 39
第四节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相关配套制度 ......... 41
第五章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主体是保持到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因素,而我国法律对其规定并不完善,使其缺乏监管,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不断增多,对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极大,前文分析了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对域外成熟的经验也进行了介绍,本章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通过对域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加强对借贷主体监管等具体措施,为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第一节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法律体系
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其他相关事项并未进行详细的阐述,而且民间借贷主体的类型又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应当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民间借贷主体的发展扫清法制障碍。随着我国民间借贷主体种类的增多,先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新的实践情况。虽然有一些有关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散布于民法和金融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但却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由于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民间借贷主体基本法的长期缺位,对于借贷主体的基本概念、类型及责任体系等均无统一科学之界定。虽然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保护与监管的理念在《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中已有一定的体现,但若仅靠援引零散的单行法律规范来处理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纠纷,不利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多元价值追求的实现,分散型的民间借贷主体立法模式不能满足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为社会经济中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域外有关放贷人法律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民间借贷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在出台《放贷人条例》或专门性民间借贷法律的同时,在民法、金融法等多个部门法中对其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或金融主管部门在监管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职责,区别民间借贷主体与商事性借贷主体,以便对不同的民间借贷主体资格、担保以及登记备案等作出规定,使我国民间借贷主体充分在法制保障中进行借贷活动,以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迈出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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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正规金融对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供给不足,导致资本稀缺,民间借贷顺势而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发展壮大,并且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民间金融中繁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较为混乱,并且有些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这一法律缺陷的现象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尽快将民间借贷主体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同时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一环,应以宽松的态度对待民间借贷活动,通过合理的制度引导民间借贷良性发展。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能有效预防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 对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研究,是永无止境的。尽管本文对民间借贷主体基本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系统分析,但由于现有研究成果的匮乏以及笔者目前的学术水平有限,本文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在富于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也未必具有充分的科学性,笔者相信,随着探索的逐步深入,关于民间借贷主体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必将日益丰富,而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制度的健全,将会在未来更长的时期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及民间金融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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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32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1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