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违约金基本理论透析
第一节 违约金含义的厘定
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1]规定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者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发生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支付守约方合同约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支付按照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违约数额。违约金虽然使用比较广泛,,但对违约金本身而言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来看,学界对违约金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各自的看法。从各个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同国家也根据各自的基本国情和历史背景,制定有不同的违约金制度。违约金制度一直以来是学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出现了违约金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践中作法不一的问题。 针对违约金的概念,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或者侧重点提出了各自的观点:王泽鉴[2]先生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功能,把违约金定义为保障债权债务实现,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约定金额。谢怀栻[3]先生不同于王泽鉴先生,在没阐明违约金功能的情况下,把违约金定义为合同主体约定金额,发生违约行为时,支付约定金额给对方。王利明先生把违约金定义为,合同主体一方违约应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金额,向守约方赔偿。高富平[4]先生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违反约定,支付金钱。在违约金的定义上,崔建远[5]先生区别于前几位学者,把支付范围扩大化,违约金不限于金钱支付也可以是其他等价物支付。通过对几位学者对违约金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发生违约行为时既可以支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还可以是其他等价物。魏振瀛[6]、余延满[7]等几位学者和催建远持相同的看法,认定违约金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违约支付不限于金钱支付也可以是其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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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约金的性质、分类与适用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目前国内的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和定论,主流观点认为:一是违约金的性质只具有惩罚性;二是违约金的性质只有补偿性;三是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惩罚性,是指违约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守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进行惩罚,与守约方是否存在实际的损失没有联系。违约金的数额与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没有关联性。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是没有障碍的。例如:当事人经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当事人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均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的自由契约精神,该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违约金惩罚性这一特征,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即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据主张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的学说理论来看,该说认为违约金的补偿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估计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在违约方发生违约事宜以后,守约方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用以补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提前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赔偿的计算公式,对于守约方可以避免证明损失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困难,使举证责任趋于简单,有助于提醒意图违约方守约及明确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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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域内外违约金适用比较研究
罗马是违约金的发源地,当时受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该制度优势并不明显,主要是为了惩罚违约行为,保障合同目的实现。随着历史发展,违约金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凸显,不断被别的国家移植。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违约金不断融入不同国家国情,根据不同法系、国家的实际情况、基本国情制定出适合不同的违约金制度。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对违约金制度理解、使用上存在差别,直接导致各国对违约金制度的性质、作用、功能等有不同的认识。这一章中,我们可以通过通过历史纵向的比较研究以及不同法系、国家的横向比较分析,了解违约金适用的历史发展轨迹,为探求适合我国违约金适用制度作铺垫。
违约金制度最早在罗马使用,被写入罗马法[16],当时制定违约金制度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和质证繁琐的过程,当事人通过约定债务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履行时支付的协议金额或者赔偿计算方式,发生诉讼时,直接支付违约金额的制度。违约金又称为“罚金要式口约”、“违约金契约”,此协议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根据罗马法基本原则规定,协议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效力,因此,在诉讼时优先使用协议契约。 违约金早期充当罚金的作用,我们知道早期民刑不分,多数国家在民事领域适用刑法,后来这一思想逐渐不适应人类发展的需求,应该制定符合民事领域的违约救济制度,但是当时人们还是注重设计制度的惩罚功能。也就是这样的惩罚制度在日后的历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违约金制度截止目前仍然为合同当事人广为使用。但,随着违约金制度被移植到不同的国家,慢慢适应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设计制度的需要,违约金的上述功能也在不断发生改变。 到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开始引入违约金制度,由于违约金的一些性质不适合教会法的基本法理,经过与教会法的不断融合,一些学者对违约金制度提出新的观点,该制度不应该具有惩罚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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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陆法系关于违约金适用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违约金并没有做更多的变化,基本上移植了它在罗马法中的大部分属性。由于该制度起源于罗马,基本国情、适用的情形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相近之处,引入之后得到比较顺利的推广,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德国。法国法在制定《民法典》前,违约金的适用上参考了大陆法系并借鉴了波蒂埃的观点。如守约方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守约方可以请求实际损失的赔偿;违约金的约定,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不产生影响。反之,如实际损失比约定的违约金要低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请求审判方减少约定数额。 法国在一开始制定《民法典》时,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增减违约金[17]。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过分强调依据合同约定来计算违约金开始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因此逐渐出现了单行法律允许法官修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8]。最后,法国司法部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了修改,确认了法官对违约金的修订权[19]。但考虑到契约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约定违约金既是对私有财产的处分也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因此在适用上,对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适用被严格规范,没有充足的理由,没有合同主体依据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其他损失提出申请调整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 由法国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惩罚性和赔偿性共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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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违约金责任的认定.... 17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17
二、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比较分析 ........ 18
三、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 19
第二节 违约金适用的调整 .... 22
一、调整违约金适用的含义 .... 22
二、违约金适用调整的必要性 ........ 23
三、违约金适用调整的条件 .... 24
第四章 完善违约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27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 27
一、我国违约金法律制度现状 ........ 27
二、我国违约金适用法律规定的不足 .... 28
第二节 完善违约金适用的思路 .... 29
第四章 完善违约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我国共有五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条文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但现在还生效的法律文件为两部,同时还在相关法律文件的司法解释中散落部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民法通则》在第 112 条规定了赔偿责任和在合同救济中制定违约金条款,合同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该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违约金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曾使用的三部法规分别规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支付要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在 34、35 条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在 13、14 条规定了该类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在 22、23 条亦作了违约金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法》生效后,这三部法规虽然已经失去效力,但他们条例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构建了我国违约金的雏形。 《合同法》第 114 条沿袭了《民法通则》的意思,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违约金是可调整的以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并行的条款。但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违约金制度,至于违约金制度的详细内容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没有对违约金的性质作出规定、对违约金的作用认定模糊、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清晰、违约金调整标准不明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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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文章通过对违约金的概述、域外该制度比较分析、研究、适用以及完善该制度的法律构想等四部分的探讨,简单地揭示了违约金法律制度的雏形和完善该制度的思路。 在违约金概述部分重点论述了国内外关于该制度的定义以及对该制度的发展历史、性质、作用,以期对违约金制度有个全面的认识和对部分争议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在域外违约金比较分析部分针对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的违约金尤其是其性质进行详细阐述、分析比较,认定我国违约金应该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而不同于英美法系只具有赔偿性。 在违约金适用部分分析了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以及归责原则等内容,对违约金在构成和规则原则作了论述,另对其在司法干预、金额调整、参考因素等问题上作了探讨。 最后,在分析该制度缺陷结合上述对该制度的探讨的背景下,结合我国现行法院判决,对违约金条款、明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明确违约责任认定标准和规则原则、细化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等内容提出建议,并为完善违约金体系建设建言献策提出了个人观点。 违约金制度对于合同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通过本文的撰写和思考,进一步了解违约金的前世今生,也对违约金制度的制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次论文准备、撰写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于未来工作中处理合同的撰写、合同纠纷的处理大有裨益,定能让工作实务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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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15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1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