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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行业“双反”法律问题研究(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5-09 15:25

第 1 章 光伏行业双反概述


1.1 光伏行业简介及主要市场
光伏产业,简称 PV(photovoltaic)。①这个产业是伴随着经济危机和全球环境条件的恶化从而产生发展的新兴产业,目前我们可以利用的能源已经不断减少,许多国家为了满足能源的需求而发展核能。但是更多的国还是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以及清洁能源的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太阳能的可入户特点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青睐。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系统均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而中国生产的光伏晶体硅电池组件由于价格低廉,质量优异从而逐渐占领发达国家市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光伏第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传统的光伏行业指的是晶体硅片电池(包括单晶、多晶),以及由其生产的光伏组件、系统;还包括附件产业链例如逆变器、直流交流开关、线缆等等。目前新的科技衍生出有机薄膜电池,此类产品尚不在国际“双反”之列,本文只研究反倾销、反补贴对我国晶体硅片的光伏产业造成的影响。我国是太阳能产能第一大国。但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完善,目前依然 95%以上的市场依靠出口。我国已有四家太阳能公司位居世界十大光伏企业。目前我们的市场情况是:国内生产,销往海外。这样的市场销售模式使得我们的太阳能产业严重受制于人。在各国展开对中国“双反”之前,我国的太阳能组件主要出口欧洲和美国,曾经欧洲占了 90%以上的出口份额。日本、南美以及南亚各国属于新兴市场,这些国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后成为我国太阳能企业主要的争取对象,但是就在 2014 年印度也开始对我国天阳能行业启动“双反”调查。这就很可能导致巴西等国家纷纷效仿,如果征税成功,中国的光伏行业将会处在被“全面围剿”的被动情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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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双反调查”简介及产生原因
“双反”即“反倾销①”和“反补贴②”。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③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④中均有相关定义。而“双反”顾名思义是“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贸易补偿方式并用。这种双向的调查应诉和胜诉比较单独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反补贴”调查的难度更大。针对“双反”的发起路径的不同,不论是分别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但合并调查或者调查时间、判决时间重合;或者是调查当局判定需要发起合并立案之诉的,被调查的出口国企业均需要采取合理及时的应对措施。这类诉讼的难点就是只需只要两个调查中一个被判定,那么被诉放即面临被征收双重税额的风险,调查当局终裁的税率并不考虑另一诉讼的成立与否。“双反”一同调查的终裁结果大多是对出口企业同时裁定“倾销”和“补贴”。而美国在长期的贸易摩擦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践中,属于比较早制定“反倾销”以及“反补贴”的法律规则和判例的国家。在“双反”领域里有一重要案例:“乔治敦钢铁案”。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该案确立了不对非市场经济主体征收反补贴税的司法惯例,因为在判定非市场经济主体时,调查当局必然认定该国家存在价格扭曲现象。这个判例其实是有历史背景的,在 21世纪前,出现贸易摩擦时基本不适用“反补贴”法。究其原因,是在当时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未充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其商品并未完全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可想而知出现贸易摩擦的次数屈指可数,而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已经足以弥补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美国造成的贸易损失,则再去征收“反补贴”税率就显得毫无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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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美国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双反”之诉


2.1 基本案情及辩诉理由
自 2006 年铜版纸案发生以来,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双反”并行立案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仅针对传统的手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双反”调查涉及各行各业甚至延伸到了新兴产业。例如中国出口美国的非公路用轮胎、建材木地板、符合编织袋、钢管等等传统类劳动密集型产业都曾涉案。中国涉案至多可以称得上美国在国际上发起“双反”立案的主要目标国。而且就案件规模来讲,近年来涉案金额以及调查规模不断呈上升趋势,力度也愈来愈大,多数案件涉案金额都超过了一亿美元。由于欧盟的欧债危机导致欧洲市场近年来销量持续走低,而美国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所以该市场对中国太阳能企业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属于兵家必争之地。由于我国的太阳能行业主要依赖出口所以抓住了美国市场就相当于赢得了很大一块的市场份额,而我国的各大光伏企业也都在抢占美国市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中国的产品在价格上相比较美国本土的产品很有优势,而经过几年的发展,美国本土产品已经被挤到只有相当少的市场份额。二零一一年,德国 solar world 联合其他六家太阳能公司向美国当局 DOC 和 USITC申请对我国生产并出口的晶体硅太阳能组件和电池展开“双反”立案调查。美方在这个国内市场需求巨大的时候运用贸易手段制裁中国的光伏行业,中国太阳能产品经此一役必然在美国市场上一蹶不振,当时国内媒体均预测我国太阳能行业将雪上加霜。预计初裁后的三到六个月,我国的光伏企业将会面临新一轮“倒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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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该案争议法律问题
其实“非市场经济国家”③这一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含义,由于概念比较笼统,因而 DOC 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可避免的相当主观,它不仅可以将所有的因素或者分别某个因素纳入考量,也可以人为的忽视其想忽视的因素。最重要的是美国国内法律规定对此所作出的决定不能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变更。其他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主体认定上也大多有类似的规定。出口国如果由于上述一种或某种因素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则就面临着被选择“替代国”的问题。例如“波兰高尔夫草地车”案中,DOC 首先运用自由裁两权选择加拿大作为该案件中被调查国波兰的“替代国”,结果波兰被认定为是存在倾销;后因美国选取的加拿大停止生产草地车而选取西班牙作为新的“替代国”,最终结果裁定倾销不成立。这一案例不禁让我们联想到机会主义,“替代国”的不同选择竟然造成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也说明“替代国”制度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运气决定了是否成立“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大小,这种随意性明显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特性:确定性和客观性。反而呈现出一种法律的“随意更改性”。对中国来说在 1980 年的“铸铁件”一案,中国和印度同时被列为调查对象,而美国选择日本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众所周知日本和我国的经济水平在 1980 年必然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该案最终判定与我国价格相同的印度不存在倾销,因为印度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反而我国铸铁件被认定“倾销”幅度是 11.66%. 相同的价格,由于被认定主体的性质不同从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人为地造成了不公平。综上所述,由于进口国有选择“替代国”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其直接把握出口商的命运。这个选择不仅仅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是与否,也可以决定最终判定的“倾销”幅度的大小。“替代国”的选择美国和欧洲不尽相同,在此先列举美国的做法,后文详述欧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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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 20
3.1 基本案情 ..... 20
3.1.1 基本案情 ...... 20
3.1.2 最低限价和承诺企业 .... 21
3.1.3 欧盟海外属地法律延伸 ...... 22
3.2 案情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评析...... 23
3.2.1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23
3.2.2 欧盟对华“反补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24
3.2.3 欧盟几次修改“反倾销”基本法......... 25
第 4 章 中国的应对策略分析 ........ 26
4.1 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26
4.2 积极应诉 ..... 27
4.3 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措施 ..... 27
4.4 加强贸易摩擦对应机制 ....... 29
4.5 积极参与 WTO 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30
4.6 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机制........ 30


第 4 章 中国的应对策略分析


澳大利亚和印度针对中国光伏行业的“双反”调查刚刚结束,所幸我国被判定在澳洲和印度不必被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其实不仅仅是美国和欧盟,从其他国家陆续对我国发起“双反”的现象来看(不仅仅是光伏行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经济危机,以及 WTO 针对“双反”规制法律机制的不完善。2008 年金融危机过后的美国经济发展缓慢,失业加大萧条。欧盟在欧债危机后经济也是一蹶不振。所以越来越多的贸易补偿开始抬头。本文从“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双反’案以及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反映出的案件核心问题出发,提出了以下对策。


4.1 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由前文所述,美欧等国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们认为中国的土地、银行均是属于国家的,在他们眼中中国的市场是扭曲的,集体所有制基本等同于国家所有制。这在“双反”调查中具体表现为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制度,在“反补贴”调查中适用“外部基准”。上文提到,根据《入世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WTO 其他成员国主体在对待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最长期限这一问题时规定的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15 年。但是这并不像字面看起来那么乐观,因为即使“反倾销”措施的替代国即将行不通,发达国家还可以对中国使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时采用类似替代国方法的“外部基准”,也就是说虽然在中国入世 15 年后对华采取“反倾销”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必须自动认定中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但是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中,依然可以以中国的市场扭曲、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投入、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等理由而拒绝以中国国内价格作为“基准”从而转为试用外部基准。而且这个标准的采用是没有规定时间限制的。所以上文提到从今往后“反补贴”措施将更为广泛的被美欧等发达国家应用。因为这样,中国政府方面必须积极的采取应对“反补贴”的措施,从而避免外部基准的适用。

我国光伏行业“双反”法律问题研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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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中国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算是异军突起,经济在稳步增长,国际贸易方面贸易差额也在逐步攀升。但是中国的环境污染一直骨鲠在喉,似乎是发展经济的绊脚石。晶体硅光伏行业作为目前最“平易近人”的环保产业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毕竟人人家里装一个风力或水力发电是不实际的,而且风力发电也不是非常稳定。所以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光伏似乎成为发展核能之外的唯一选择。其实我们不能因为贸易摩擦就停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脚步,,我们也不能因为发达国家给我们重重设限就退却。反而我们应该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将目前光伏过度依赖海外市场的现状转变过来。毕竟国内环保问题也是非常热门的一个议题,中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还远远不足。我国地大物博,西北地区适合设立电站;南方可以设立屋面项目;就连北上广这些发达并且地价其贵的城市也可以大力发展户用太阳能等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放弃多年来辛苦开拓的国际市场,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应诉、完善国内补贴法律体系;更好的利用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努力变被动为主动,为世界提供负担得起(affordable)的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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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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