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基于永修和铅山两县的调查
1 前言
1.1 研究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这样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我国农业发展规模小、分散的问题,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民和农民组织进入和适应市场,提高了农业组织化和市场化的程度,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业有重大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全面推行。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人们发现,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虽然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承包过于分散且数量小,与整个市场脱节,导致单个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价格高,而农产品的售价低,同时也阻碍农民享受专业农业技术服务,总体上农民增收还是困难重重。扩大土地的经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好方法,但是单靠普通农民是无法实现的。于是,农民合作组织应运而生。许多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以合作的方式,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降低了成本,在产品定价上也取得了主动权,从而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这样以合作方式联合起来的组织,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型。20 世纪八九十年代,这样的合作组织很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加入 WTO 之后,中国的农业与世界农业接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产销服务,进一步解决了农民与国内外市场脱节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200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阶段,也开启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篇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差、制度不健全;合作社主要是由少数人控制,内部也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对整个合作社组织的统一管理和有效激励等。这些不协调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只有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其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研究核心,也是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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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以江西铅山和永修两个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为依据,总结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达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的。
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本文从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将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研究内容,从理论上发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
从现实意义出发,“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发展农业的重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实证分析,将加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理解,总结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议,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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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相关理论
本文主要从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四个方面对合作社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对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模式进行了总结与探讨。
2.1.1 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治理相关理论
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主要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等人的合作社理论进行梳理和研究。需要说明是,本节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理论也纳入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中,因为其提出了合作公社的思想,是早期合作社理论的代表,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等的合作社理论也借鉴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的理念。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从合作思想和资本与劳动问题着手研究合作社,主张关注合作社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但是后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社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罗伯特.欧文的合作公社理论
罗伯特.欧文(1771-1858)是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认为,“合作公社”是社会的基本组织。他在《致工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报告》中对其合作社的理论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合作公社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它是一种生产和消费的集体劳动模式。在合作公社中,各个成员按照不同年龄、技能优势分配劳动,共同负责整个合作公社运作。在运作过程中,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按照个人的需要进行相关工作调动,总之,大家一起为合作公社努力。在合作公社中,理事会是领导机构,理事会的选举由社员推选,理事会负责对整个合作社公社进行监督,并对社员负责。按照规定,对于合作公社运作情况,理事会必须定期向社员进行汇报,理事会也必须接受每个社员的监督。在报酬上,合作公社本着按需分配的原则,每个社员可以在仓库领取他们所需要的产品。
欧文的合作公社理论提出了普通社员参加合作公社的思想,这是合作社发展的重大进步。马克思也对欧文的合作社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马克思认为,“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欧文播下的”。欧文的理论对于合作社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合作社具体运作和劳动产品分配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由于欧文身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时代,其想法与主流的资本主义思想相互矛盾,加之欧文没有看清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根本矛盾,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发展合作公社。反而,将合作公社寄希望于资产阶级统治者,这是巨大的错误,这也是导致欧文“合作公社试验”失败的根本原因。但是,总体来说,欧文提出的让社员组成合作公社,并在合作社中成立理事会管理的思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是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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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
国内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起步较早,主要集中于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剖析、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研究方法和制度创新上。而国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相对较晚,侧重于对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和对策的研究。
2.2.1 治理结构与类型
以合作社的产生为研究内容。从合作社产生的角度开始。林毅夫(1990)探讨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农民经济组织治理问题。黄祖辉(2000)对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不集中性和规模不均衡性导致了合作社产生的。曹利群和周立群(2001)认为“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催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
以合作社模型为研究内容。1942 年,Eme1ianoff 开始从事合作社模型问题的研究,他提出了“纵向一体化”的概念,探讨合作社一体化的模型,他与 Phillips在探讨合作社模型的基础上,点明了合作社中委托与代理关系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同年,Eme1ianoff 出版了关于合作经济的专著《合作经济理论》,对合作经济进行了说明和阐释。以合作社与企业进行比较为研究内容,旨在将企业的研究运用到合作社的研究中。1945 年,Enken 提出了把合作社看成一个企业的观点,拉开了将企业治理理论等有关企业理论运用到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中来的序幕。从 20 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合作社的研究大量借助企业治理方面的研究。
以合作社治理结构为研究内容。Hendrikse,Veerma(2001)两人以农村营销合作社为依托,探讨合作社社员利益最优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喻国良等(2007)、韩洁等(2007)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的相关机制,发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建议。宋茂华(2007)在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配合相关案例研究,提出来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性。骆清(2010)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做好激励和监督工作提出了建议。崔宝玉(2010)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与资本控制角度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合作社的治理现状与发展也是合作社研究的内容之一。黄胜忠等(2007)对浙江省的 9 家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以 180 名合作社的社员为调查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诺的内容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夏英和牛若峰(2000)认为合作社的发展不应该是死板不变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合理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属于自己合作社发展的最佳模式。同时,国内学者大都认为政府应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适度的扶持,而不应该去强制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张晓山在《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中指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他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干预是不可或缺的,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指导作用,但是当合作经济步入正轨之后,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干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也应该以自力更生、自负盈亏为出发点,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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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现状:基于铅山与永修两县的调查·············17
3.1 江西省铅山县和永修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17
3.2 铅山县和永修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现状·············18
3.2.1 合作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18
3.2.2 治理机构外形化···················19
4 部分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治理经验····················29
4.1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治理结构···················29
4.2 日本农协的治理结构···················31
4.3 德国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32
5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若干建议··················34
5.1 优化内部治理机制················34
5.1.1 理事会制度··················34
5.1.2 监事会制度················35
5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若干建议
5.1 优化内部治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是由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组成,其各部分合理发挥积极的作用,相互配合,对优化合作社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5.1.1 理事会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自由联合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合作社的社员大会不可能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管理,因此,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机构,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关,理事会治理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作社发展的好坏。
(一)合理确定合作社理事会的规模和成员
理事会的规模应该与合作社本身的规模相适应。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出发,董事会的规模与人数直接关系到董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样,理事会的规模和人数也直接影响着理事会职能的发挥。人数过多,理事会容易产生沟通困难与协调困难,决策机制容易出现低效率;人数过少,理事会决策又容易滋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妨碍理事会的民主决策。因此,理事会的规模确定必须以实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经营状况为依据。本文认为,规模中等的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人数为 3~5 人,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以设立 5~10 人。
理事会人员的匹配也是理事会职能发挥的关键。从实际的调查与走访中发现,合作社中多数存在着核心成员控制现象,其关键就在于解决理事会成员的匹配问题。合理的理事会成员匹配应该在大户社员的基础上,多多吸纳股份少的社员加入理事会,让其参与理事会的事务,赋予其与大户社员同等的理事权,防止理事会中一人独大的现象发生。在知识结构上,理事会是一个整体,需要不同知识结构、经验水平的人组成,这样可以产生知识结构的互补,便于理事会做出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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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经济的重要形式,在促进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户收入上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推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是进入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合作社治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以铅山县和永修县两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对合作社治理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和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国家对于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对合作社发展相关细节的法律法规,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注度不够,农村干部和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依然存在,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合作社内部的治理机构存在外形化现象,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这些合作社内部的常设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理事会没有充分发挥个人理事的权利,存在理事长决策的怪相;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无法对合作社理事长、理事进行监督;社员大会召开形同虚设,社员没有积极地参与社员大会对合作社进行决策。此外,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能力不足,加之合作社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使得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难以实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基于上述发现,本文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绩效做了偏相关分析。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借鉴部分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经验,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若干建议。首先,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从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三个常设机构出发,确保其功能的发挥。严格确定理事会的规模和成员的匹配,吸引不同知识结构的人才进入合作社,促进理事会做出合理的决策。强化监事会的地位,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之与理事会的地位相等,而不是从属于理事会,能够独立公平地对每个社员进行监督。鼓励社员积极参与社员大会,增加社员大会的召开次数,加大对合作社的宣传。其次,改进合作社的决策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决策中要积极寻求能人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平衡,既不能完全依赖能人决策,又不能在社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完全依赖民主决策,积极地寻求平衡点才是合作社决策的最优路径。同时,激励机制也是合作社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激励可以很好地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合作社管理者积极性,减少合作社中“搭便车”的现象。此外,加大外部的支持对合作社的发展也有着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通过财政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支持,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以政府为依托,促进不同合作社的交流,共同促进合作社的治理和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样本数据有限和变量多为二分变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研究的局限性。加之,本文的实证研究仅使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横截面数据,而没有考虑合作社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本文的结论具有一定局限性。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68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3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