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代理人监管研究
第一章 案例介绍
于 2013 年 8 月 12 号爆发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高管欺诈案,当事人美女高管陈怡私自携带 5 亿保费潜逃不知所踪,该事件在当年国内保险业界引起巨大华轩。事后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该违规事件,对于该保险代理公司立案侦查,证实陈怡已经携款消失,至于其去处,目前尚无定论,待查明真相后会对广大群众做一交代。该调查事件的主要负责群体交由上海保监分局,对于其进一步的现状,上海保监局声称,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发现泛鑫保险代理公司销售的很多保险代理产品中包含自己设计具有理财性质的产品。
自上海公安局接到保安通知,泛鑫法人代表陈怡已经携带巨额保费伺机潜逃,有部分迹象表明其已经逃至国外,公安部对此发布国际公色警报,向相关政府提出协同配合抓捕的请求,开展国际抓捕行动,最后在斐济政府通力支持下,开展境外抓捕小组活动。
在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官网上,我们看到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包括泰康人寿、幸福人寿、大都会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公司等一些险企。在得知泛鑫保险代理公司携款外逃的新闻后,都密切关注此次事件,焦急关注官方的最新进展。据有关消息得知,此次牵扯到泛鑫骗局的保险费达到 10 亿,在此则新闻播报的一周内,大约有 200 多人要求泛鑫保险代理公司退换他们已经签订的保单保费。一般出现如此巨额的损失通常不允许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是鉴于大面积的退保浪潮而引起的巨额保费漏洞一定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而作为此次保险监管第一战队的上海分局,在此次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将会与公安机关相互积极配合,责令相关保险机构稳妥对待此次突发事件,切实保证广大保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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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上海最大规模的保险代理机构,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成立时间却不算长。从其官方资料显示,该公司于 2007 年 7 月在上海崇明注册,最先都是经营代理一些财险公司的销售业务,其名声一直未鹊起。直到陈怡在 2009 年加入这家保险代理公司后,泛鑫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春天。并且于 2010 年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业务,并且当年完成了高达 1500 万元的保费任务,而在 2011 年,该公司的经营业绩更是一度达到了 1.5 亿,较同期增长 10 倍。业绩指标完成位居上海同类市场第一。2012 年,新增保费收入 4.8 亿,较同期相比是其 2 倍。《保险经理人》报道,其 2012 年人均销售业绩达到 10 万元,鉴于此泛鑫已经稳坐上海保险代理公司排行榜头把交椅。
从公安部已经公开的部分案情得知,泛鑫保险“盈利模式”类似于史上名噪一时的“庞氏骗局”,首先,长险短做,将保险公司的非趸交长期寿险产品改头换面成高收益理财产品,以此来吸引广大客户,然后,与客户和上交的保险公司分别签署阴阳合同 ,从而可以从保险公司那获得高额的佣金。在整个事件里,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主要以保险公司的高额代理佣金为其主要来源收入,这样可以用来支付给先前许诺高额利息。一位曾经和泛鑫保险代理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高层向我们透露,他们给付给泛鑫集团的首次保费佣金达到全年度的 80%甚至更多。另外,曾经有媒体曝光,泛鑫保险公司在实施完上述骗局步骤后,还将代理佣金以新的投保用户身份购买保险产品,以此继续骗取更大的佣金。上述手段是为了扩大保险业绩,在未来与保险公司关于佣金费的谈判中能够有更大的话语权。如此一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便陷入了恶性循环,一旦投资收益不好,资金链就会断裂,泛鑫便不能履行合同任务支付客户收益,最终,纸包不住火,泛鑫危机就会自然而然地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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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分析
2.1 泛鑫案背后的中国保险代理业现状
保险代理业的诞生以保险业的发展为基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业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保险代理人作为连接保险买卖双方的桥梁大大促进了保险市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极大优化了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经过十几载的茁壮成长,中国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可分为国家性和地区性的保险代理公司。案例当中所提到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便是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底,我国已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有 1923 家,全年实现保费收入达 641.63 亿元。图 2-1描绘了 2005-2013 年我国专业保险代理人数量和实现保费收入的情况。
当前,专业代理公司在我国发展缓慢,其原因在于整体经营情况恶化:一方面是,兼业代理管理较为混乱。一些大的行业兼业代理机构为了维持其对保险代理市场的业务份额,巩固其垄断地位而阻止专业代理公司的进入。保险公司也使用很多方法来设置兼业代理的金库,从而减少对受专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的需求。另外,刚刚萌芽的专业代理制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有些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改变自己的观念,觉得个人代理人便于控制与管理,而专业代理公司不便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然而,专业代理公司在体积上拥有新、小、活的优势,势必将有着不可限量的发展前景。
2.2 泛鑫案折射出的保险代理监管漏洞
尽管在过去十几年中我国保险代理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保险代理人监管也随之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我国的保险代理业仍是处在初级的阶段,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还不够完善,保险代理监管体制也并不成熟。通过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美女高管携巨款潜逃一案,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中国保险代理监管的漏洞。下面笔者将从保险代理监管的主体和立法两个层面去分析当前我国保险代理监管尚且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保监会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并没有达到其理想的效果。首先,保监会及其下设的各地保监局的人数太少、监管所覆盖的范围太窄。保监会的下设机构仅到省级或直辖市层面,因此,许多地级市就会出现保险的监管空白,致使地级市出现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次,保险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一些监管人员不了解保险代理监管的详细内容,同时缺少必要的保险知识储备,从而在遇到具体难题之时无所适从,致使监管的成效不高。另外,那些以保险代理监管之名行谋求私利之实的监管者,非但不能起到对真正违规的保险代理人惩罚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的蔓延。最后,保险代理监管不够透明。由于保监会在监管工作方面的不透明,政策法规的制定便没有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参与,这样既加大了保监会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保险代理人的运营成本。
从保险公司的管理来看,保险公司实际上缺少有效的管理。具体体现如下:首先,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要求不够严格。保险公司在招聘代理人时,有时会录用一些无资格证书的人。其次,保险公司缺少对代理人实用的培训。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通常是以“晨会”的形式出现,,培训的形式是口头的并只限于业务技能的培训,而忽略书面形式、职业道德的培训,也缺乏长久性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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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美国保险代理人监管经验 ................................................ 19
3.2 日本保险代理人监管经验 ................................................. 21
3.3 新加坡保险代理人监管经验 .............................................. 22
3.4 对我国的启示 .......................................................... 23
第四章 对策与建议 .......................................................... 25
4.1 加强政府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 25
4.1.1 完善保险代理监管的法律建设 ........................................... 25
4.1.2 加强政府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力度 ....................................... 25
4.1.3 提高保监会监管的透明度 ............................................... 26
4.1.4 提高监管者的综合素质能力 ............................................ 27
4.2 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 27
4.3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 .................................... 28
4.4 积极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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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策与建议
保险的法律法规是监管者实施监管的依据,完善的保险代理立法有利于我国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完善我国的保险代理监管的法律建设,力求做到监管者有法可依,被监管者有法可守。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代理监管的法律体系,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民法当中应当包含对表见代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二,清晰规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会损害保险客户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险代理业的发展。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能够有效约束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维持保险代理市场的秩序。
第三,建立保险代理人的持续培训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仅在入职伊始阶段存在培训,缺乏持续长久培训。通过持续的培训,有利于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的强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建立帐户管理与审计制度。完善的保险账户管理与审计制度可以预防代理人挪用投保人资金等违法行为,保障保险客户资金的安全,提升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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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险代理人的直接服务对象就是社会公众,因此公众在评价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水平方面最具有发言权。所以,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除了为客户提供关于保险咨询的基本服务以外,还应当针对保险代理人的服务行为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客户对保险代理人服务的评价进行记录备案。保险公司则根据客户服务部的评价结果对保险代理人实施相关的奖惩措施。例如,通过大众媒体宣传客户好评较高的保险代理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相反,通过大众媒体曝光那些客户评价差的保险代理人。如此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能够加快保险代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维持了保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效地促进我国保险代理市场的持续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550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45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