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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25 06:31

引  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性观念的开放,闪婚、试婚、未婚先育、非婚同居等现象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也随之急剧增加,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这个特殊群体已经引起我们的关注,现实生活中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更加值得我们思考。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利益的基础。亲子关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生物关系,①更多的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和情、理、法相互交融的社会关系。 亲子关系的确立制度有两种设计方案:一种是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和子女亲生认领制度,将亲子关系推定涵摄在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之内;一种是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的否认和亲生子女的认领。②这两种设计方案都包含认领制度,前者称之为“子女亲生认领制度”,后者称之为“亲生子女的认领”。认领制度是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身份的重要制度,而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又是认领制度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依据该条款,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生父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提供了必要证据,但生父没有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该条款是举证责任的不利推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具体化。③不过该法律条款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当事人”不明确,“必要证据”和“相反证据”不具体。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的法律缺陷,使该条款不能有效地指导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之诉。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个特殊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合法利益,文章拟对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展开实证考察和比较法分析,以期完善我国婚姻法有关亲子制度的内容,促进司法实践中强制认领纠纷的处理。故深入研究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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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目前国内专门研究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专著很少,但有关该制度的内容在某些著作中有所阐述。余延满的《亲属法原论》和巫昌帧的《婚姻家庭法新论》对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王竹青、魏小莉的《亲属法比较研究》对域外法中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进行了介绍。史尚宽的《亲属法论》和戴炎辉、戴东雄的《中国亲属法》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陈苇的《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和薛宁兰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亲子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详细介绍了亲子制度近三十年的发展状态和未来趋势。王丽萍的《亲子法研究》对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价值意义和具体完善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八章“完善我国亲子法的思考”中就明确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缺少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并提出了具体条文的设想。以上著作中有关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介绍都为本文的论述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学术论文中,多数学者在探讨亲子关系时都会涉及到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内容。徐先飞的硕士论文《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介绍了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构建的正当性,为本文论述确立强制认领制度的意义提供了思路。安然的硕士论文《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对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类,并将强制认领分为通过诉讼和通过身份占有的两种类型,为本文合理界定强制认领的内涵提供了视角。陈婉菁的硕士论文《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和刘耀东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对我国现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现状进行了介绍,为本文的研究分析做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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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但是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们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争议不大,只是表述略有不同。非婚生子女通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非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所生的子女;通奸所生的子女;妇女被强奸或诱奸所生的子女。④尽管有学者主张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但是只要存在婚姻制度,子女就会因父母是否结婚在现实生活中而有所区别。即使主张废除该种划分方法的学者也认同在亲子关系的确立规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应该区别对待。⑤在旧社会时期,非婚生子女因身份特殊常被歧视,合法利益常被剥夺,家庭处境和社会地位也常被忽略。随着保护儿童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救济也逐渐增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维护其合法利益的道路仍然非常艰难。 亲子关系的确认是非婚生子女从生父母处获得抚养、照顾和教育的前提,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利益的基础。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已身所出的行为⑥,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确认亲子关系的一种制度。认领制度可以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之为任意认领,是指认领人自己承认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⑦自愿认领是基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愿,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认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司法公证、户籍登记或遗嘱等。我国对于自愿认领的方式也有规定,《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89]司公字第 64 号)这一规范文件中就指出,“北京市公证处三月二十日《关于为贺某、李卓勋申请办理非婚生子出生公证的报告》收悉,此两项公证事项实际上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鉴于此项公证尚无法律依据,今后各地公证处遇此类问题均需逐案请示??”,依据该公函的规定,生父母可以采取司法公证的方式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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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他亲子制度的比较
亲子关系的确立制度有两种设计方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将其设计为子女亲生否认制度和子女亲生认领制度,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将其设计为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制度与亲子关系的认领制度。15这两种亲子关系确定制度的设计方案都包括认领制度,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与其他亲子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在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的推定、非婚同居期间父亲的推定、人工生育技术下父母的推定以及多名男性中父亲的推定。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的推定是指生母的丈夫推定为婚生子女的生父。涉及到婚生子女的界定。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有以下三种立法例:(1)受胎说,该说认为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为标准;(2)出生说,该说认为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以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受胎;(3)混合说,即只要子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都可以推定为婚生子女。关于非婚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与生母共同生活的男子为父亲。人工生育技术下出生的子女,同意该技术的男女为子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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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法律缺陷及原因 ...... 25 
第一节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法律缺陷 ......... 25 
第二节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法律缺陷产生的原因 ........ 33 
一、立法体系结构的缺失 .......... 33 
二、家事裁判理念的缺位 .......... 34 
三、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 .......... 34 
第四章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法律完善 ............ 36 
第一节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原则构建 ......... 36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36 
二、血缘真实和身份安定兼顾原则 ........... 37 
三、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原则 ..... 38 
第二节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规则完善 ......... 39 
一、明确强制认领的主体 .......... 39 
二、统一规定请求强制认领的原因 ........... 41 
三、设置强制认领请求权的限制事由 ......... 42 

第四章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法律完善

第一节  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原则构建 
婚姻家庭法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规范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婚姻家庭法的制度构建需要符合人类普遍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从现行的实体法律和司法实践可以得知,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缺乏基本原则的指导,以至于民事审判中法官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理解不一样。因此,有必要构建一套基本原则来统一指导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具体规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在考虑各种最有利于儿童生存和发展的主客观要素后,进行综合判断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决定。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依据的最大优点是,法院在判决时集中考虑了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以父母的意愿、普遍的习惯做法和文化传统为主要的衡量因素。①1959 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和 1990 年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公约》都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 3 条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首先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在基本原则中就规定,“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该用于指导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则。非婚生子强制认领制度,涉及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更加需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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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证调研和域外法的比较分析,深入调查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具体有效的完善建议。全文从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概念出发,研究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分析了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借鉴域外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立足于我国文化历史背景,提出了如何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了如下结论。第一,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不同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和收养制度,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第二,通过比较和分析域外法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域外法中有关强制认领的主体、请求强制认领的原因和限制强制认领请求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三,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的主体、请求强制认领的原因和强制认领请求权的限制事由存在法律缺陷,其是由于立法体系结构的缺失、家事裁判理念的缺位,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所导致的。第四,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首先要构建一套基本原则,应该明确强制认领的主体,赋予特定主体在特殊情形下的主体地位;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模式统一规定请求强制认领的原因,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设置强制认领请求权的限制事由,防止过度追求真实血缘带来身份的不安定。 诚然,金无足赤,文无完文。也许本文关于域外法的考察不够全面,某些国家有关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法律规定归纳的并不完善,且对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所存在的缺陷也并非百家之言,仅是作者个人观点。所提出的立法完善是否有利于强制认领之诉的解决,能否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此外,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除了本文所讨论的三个方面,此外还有很多内容可以进一步探讨,比如强制认领的效力,认领之诉的异议等等。只有深入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司法认定更加全面,才能更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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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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