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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时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27 06:42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 年建筑业产值对比 2012 年新增 38,995 亿元,总产值达到 159,312.95 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6.88%。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地位日益剧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变着我们生活着的城市与居住环境,推动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相关产业发展。随着市场化经济迅猛发展,建筑市场上的企业间竞争日益激化。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 版),截止到 2013 年底,我国有 79,528 个建筑业企业单位,从业人员 4499.31 万人,市场规模庞大,企业数量众多,建筑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竞争不仅发生在本土公司之间,也发生在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取消了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按投资比例承包同等比例的中外合资工程的限制,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不受限制。据统计,到 2002年底有 140 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揽建设工程,占全球 225 家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公司的 62.2%,有 11 个国家的 78 家建筑企业获得了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跨地域工程承包资质。入市企业的增多,市场的逐渐成熟,建筑企业由宏观调控转变市场经济,都使得市场单价越来越透明,利润点降低。在激烈竞争中,企业对抗建筑施工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变化风险、合同风险、不可抗力等,稍有疏忽,便会面临利润下降甚至严重亏损的局面。特别是国内建筑市场利润点相对较低,据有关报表统计,国有施工企业效益净利润率不足 2.5%,而往往企业经营项目较为单一的,例如房屋建筑企业利润还达不到 1%。对比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成熟更早,表现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工程承包商的利润空间逐渐缩减,施工索赔的事件逐年上升,甚至一些年增长率超过10%。如何应对激烈竞争局面,提高抗击风险能力,提高盈利能力是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地质不符、地方诉求、自然灾害等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引起的施工投入加大,成本增加,致使项目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索赔是施工合同顺利履行、追索项目投入弥补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国内国际市场施工中受到重视;同时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到成本、技术、合同、谈判等多种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也是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精力的工作,无论成败与否,均对施工单位、参与变更索赔人员提出较高的挑战,对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也是研究施工索赔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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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国外比国内更早制定、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施工索赔研究也较早,因此也取得很多成果。例如管理费索赔公式的计算,就是 1960年美国“合同纠纷仲裁团(BCA)”对 Eichleay 公司索赔案仲裁时所采用。该公式至今仍在国际上广泛应用。国外针对索赔定量工作,大多从细节定性,比如生产率降低引起的损失索赔定量。1960 年,美国人泰勒,后被称为“管理之父”,就开始了对生产率降低引起承包商利益损失的定量初步研究;1989,托马斯通过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水平造成生产率变化的研究,提出了生产率的影响系数的概念。一些跨国公司、机构对于生产率降低造成损失定量研究成果,可用于分析和计算生产率损失索赔。

国内对于施工索赔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索赔认知也由初步的了解、发展探讨、并逐步成熟的阶段。

对于施工索赔,梁鑑(2011)认为这是一门综合性的课题,它涉及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知识和经验,,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国际上在施工索赔及反索赔方面的理论、实践和做法,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背景知识和体系,但是没有涉及索赔时效的研究。

杨晓林(2013)从索赔的原理与基本概念出发,在《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中介绍了施工索赔在建设工程方面的理论和行业惯例,详细说明了承包商索赔分析、索赔依据、索赔程序、索赔费用、以及索赔策略与技巧;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索赔管理。

蔡祥、纪晓晨(2014)详细解释了 2013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和行政管理总局三个国家部门联合发布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 0201)该合同范本下的索赔条款,以及对索赔管理的启示。文中认为 13 版合同细化索赔处理流程,规定 28 天时限限制,要求权利人在期限内完成索赔工作,一旦承包商在这期间不主张权利,即丧失索赔的权利。为应对这一新的变化,应该在签约审核、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环节加强管理。

魏玲(2014)在《索赔时效的双向影响》中指出了索赔时效制度的后期影响,得出了如何有效运用索赔时效加强合同管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了索赔时效对实践的意义,对索赔时效的性质没有涉及。本文将进一步详细讨论索赔时效的性质、意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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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索赔的基本概念


2.1 施工索赔的概念和来源

2.1.1 索赔的概念

索赔一词最早来源于英语单词“claim”,意指“有权要求”、“权利主张”,是合同执行方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

索赔在牛津词典中是这样解释:所有权者或者拥有权利者要求对损坏或损失根据保险合约进行赔偿等。索赔一般定义为广义索赔和狭义索赔。依据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称为广义上的索赔,而狭义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发包商的索赔。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建方对于并非自己责任或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受业主、地方等原因委托施工了合同外工程量而增加的额外投入,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发包商提出的在时间上的延长工期或者补偿多增加的经济投入等权利。

2.1.2 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引起的主要原因

由于工程本身的施工性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索赔是必然的,尤其是在施工阶段出现索赔事件居多,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2.1.2.1 客观原因:

1、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多元性。项目由立项至工程竣工验交往往会有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甲供甲控材料制定分包商等众多单位参与,各方面同时协作、相互交织、互相关联、相互影响,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一方出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参建单位,不仅造成自身损失,也对其他合作单位造成损失。参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从而导致索赔事件发生。

2、工程项目环境多变性。现代工程施工技术设备机具、人员能力的增强,投资规模逐渐增加,项目施工工期也越来越长。工程项目由于施工地域不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地方法规政策、民风民俗等都使得项目存在较多的可变性。项目立项之初通常考虑正常年份本地区气候条件,而在施工过程中也会出现极端恶劣天气。工期较长的项目也会受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成本变化,如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货币贬值、施工标准提高等。施工过程中技术性成果突破也会对成本产生影响。这些动态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政策性法规变化都会使工程预期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不一致,导致工期与费用的变化。

3、工程项目结构复杂性。同一施工项目同样由于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地方法规政策、民风民俗等所需的成本不同。而在工程施工前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会先签订合同。承包方受限于投标时间不能准确勘探地形地质,在参考同地区施工报价后与发包方作出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限于承包商勘测地形人员机具能力,勘探时间等不能发现施工中存在隐患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且不能在合同中作出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业主在执行过程中也由于地形地质变化或国家新政策出台等发生变更,这些不可预见因素都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成本及工期的变化,发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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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施工索赔的分类

施工索赔根据研究角度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根据索赔对方不同分为索赔与反索赔。对于反索赔国内很多教材如《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统一教材》、《全国造价工程师培训统一教材》、《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中定义“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就是反索赔,而这一提法也是国内建筑行业的惯用叫法,而李明智在《FIDIC 合同条件下索赔问题的法律研究》一文中提出反索赔应为“并非不认可、不同意对方的索赔请求,而是有理有据的反驳、拒绝对方索赔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论述索赔的时效,对此观点不再详细阐述。根据索赔业务不同分为施工索赔及商务索额。施工索赔即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索额。商务索赔是指物资采购、供给、运输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发生的索赔。本文主要阐述工程施工中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2.2.1 按索赔的目的不同分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受各种条件的影响发生合同约定外工程量,或者合同继续执行受阻,造成工程停缓建。对于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增加的投入提出的补偿分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前者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后者工期要求延长。

2.2.2 按处理的时间和方式不同分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单一事件对承包商成本、工期造成影响。如业主发出的变更通知,或政策性调整等,承包商对此单独事件提出的索赔。根据 2013版建筑合同约定索赔时效为 28 天。要求承包商在索赔时效内对于单一索赔尽早提出索赔报告报与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送报业主进行索赔。如果超过索赔有效期为进行索赔申请,则认为索赔无效,索赔权利灭失。此项约定与民法权利人诉讼有效期相违背,本文在后面将有论述,此处不再详细阐述。对于单项索赔,要求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对日常生产活动及时跟踪,收集资料,一旦发生合同外工程量迅速准确的作出判断,并进行索赔工作。

单项索赔所涉及的时间比较简单,责任划分由于界定时间及时不难分析,且索赔值不大,计算不太复杂,双方容易达成协议,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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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2013版建筑工程合同索赔时效规定与FIDIC合同索赔时效规定的比较 ...... 13

3.1 时效制度 ............... 13

3.1.1 时效概念 ............ 13

3.1.2 时效的性质 ................14

第四章 对新规定中的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关系的评述 ............... 16

4.1 索赔时效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 17

4.1.1 时效起始期计算对象不同 .......... 17

4.1.2 时效可变性不同 ................... 17

第五章 做好工程索赔的建议 ..................... 19

5.1 索赔时效的积极意义 ............. 19

5.1.1 督促权利人积极索赔 ................. 19

5.1.2 避免置业主不利地位,平衡双方权益 ................ 20


第五章 做好工程索赔的建议


5.1 索赔时效的积极意义

5.1.1 督促权利人积极索赔

索赔时效规定权利人只有在索赔时限内,其索赔能被接受认可,超过时限其权利灭失,即使有理有据因逾期根据合同也不被法律保护,权利人因此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索赔时效的规定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损失。

5.1.2 避免置业主不利地位,平衡双方权益

施工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虽都为合同的签订方,但承包商毕竟为合同的施工方,实施项目的各个环节,以施工图、业主的指令文件作为施工依据。相对而言,业主作为发包商因只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全盘的整体规划,对细节的掌握不如承包商。这就容易造成施工过程中设计的施工图纸及业主的指令不准确发生额外费用,引起施工方索赔。如承包商索赔不积极,随着工程的进展,由于地质地貌、施工条件等施工因素的改变造成事后难以追溯,业主也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核查证据来确认责任原因,以及准确评估损失的大小,费用金额。因此,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不限定索赔时间,承包商如恶意隐瞒已达其后期索赔目的,这就置业主不利地位。增设索赔时效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能保证承包商合法利益,及时要求业主履行义务,避免索赔事件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规定诉讼时效,使业主避免因承包商隐瞒索赔后期举证困难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

5.1.3 索赔时效有助于索赔客观、公正解决

索赔因事实界定、责任划分不容易确定,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对于事实的认定很容易产生分歧。如果没有索赔时效,索赔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索赔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提报资料,甚至至工程即将结束时才提出索赔。时过境迁和人员变动、记录的缺陷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复原,在此种情况下一旦承包商与发包商意见不统一,坚持各自对索赔事件记录是真实的就很难协商解决。在没有时效约束的前提下,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权。一方面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如索赔事件中一方存在恶意,编制证据由于时间较久而难以核查,给调解人、仲裁人或者法官客观判断造成很大困难。因此约定索赔时效有利于短时间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与真实性,有利于索赔事件的真实查明,公正解决,同时也可避免索赔事件方长时间争执而增加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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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

综上所述,对工程索赔的时效研究结果如下: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建方对于并非自己责任或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受业主、地方等原因委托施工了合同外工程量而增加的额外投入,承包商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发包商提出的在时间上的延长工期或者赔偿多增加的经济投入等权利。工程索赔由于客观、主观多方面的原因难以避免。

本文引入时效的概念来说明在索赔过程中约定一段固定时间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2013 年版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时效约定是在国家部委公布的制式文本基础上合同双方的约定,FIDIC 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两者都不是法律法规,因此不应与合同使用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2013 版的建筑工程合同在索赔时效上存在逾期失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索赔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在于一、时效起算点不同,二、时效可变性不同。

约定索赔时效有利于界定事实,减少纠纷降低经济损失。一方面约束权利人行使权利,对于侵权人同样起到保护作用。本文通过对两种文本在索赔时效方面的约定比较,可以发现 2013 版建筑施工合同在索赔时效约定上更为严格,但逾期失权的约定引发了大量争议。在此方面,国内施工合同范文可以借鉴 FIDIC 在索赔方面的约定,存在合理修改的空间。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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