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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医疗保障研究——以河北某监狱为例

发布时间:2016-06-07 11:13

一、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  监狱医疗保障概念界定

监狱医疗保障,目前我国在该方面所实行的全额医疗制度,就是由我国财政拨款来负担所有的监狱医疗费用,特指监狱法第八条规定的罪犯生活费中的医疗费用。所针对的罪犯类型包括有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他们在服刑时间内出现疾病,则因治疗所涉及到各类费用都需要由国家来承担,其中包括了传染病防疫费、医疗司法鉴定费等等。

我国历史上最早关于该方面的记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其记载:“刑徒服役劳动强度大,要增加口粮,有病的酌情发给。”此外,《唐律疏议》之中也存在如此规定:“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仍听家人内一人入禁看待。其有死者,若有他故,随状推断。”;在宋代时期,相关的规定如下:“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侯治疗,瘥后据所犯轻重决断。如敢违犯,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官吏并加严断。”《宋刑统》中《囚应请治医药衣食条》中规定,如果囚徒患病则被允许去除刑具,他们的家人可以进行照顾服侍,如果有所违反,则会追求相关责任。明朝的《大明令刑令》规定:“冬给絮衣一件,夜给打油,病给医药”;清朝律例中明确规定:内外刑狱医治罪囚,各选用医生两名。每遇年底,稽考有优劣,如医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满,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训科,不能医治,病死多者,即责革更换;其后在民国时期,监狱开始设置医务所,有专职医师负责监狱内犯人的医疗事务、卫生保障工作,其中规定,犯人在羁押期间,如患有重大疾病,可入室治疗,并应给予及时治疗等规定。

上述内容能够反映出我国在该方面已经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目前国家对于罪犯医疗保障的投入具有历史依据,同时也是各朝各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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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狱医疗保障的类型

1.  国外监狱医疗保障类型

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区域,他们受到其社会体制的影响较大,此外,还因为历史等社会发展的因素影响,监狱发展至今,存在着两种较为主要的形式,也就是公立和私立两种。相应的,该方面费用的支出也就有两种比较主要的来源,国家财政拨款,私人机构承担,然后由政府负责费用收取的方式。所以,从整体水平来看,他们在医疗服务方面能够给予较为充足的支持。在这些国家的监狱系统之中,罪犯医疗权相对比较重要,其中就包括了罪犯的卫生以及健康等多个方面。下面列出一些国家典型案例: 

美国针对监狱罪犯主要提供两方面的医疗相关服务,一方面是就是针对个人身体健康所开展的常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是针对关押人员出现的心理方面的问题所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以美国的联邦监狱系统为例进行详细分析,该监狱的内部就设立了健康服务处,其英文表述为 Health Services Division,该处的最为主要职责就是提供较为基础的一些医疗保障,以及各类医疗保健服务。当然, 除此之外,美国很多地区也设立了所谓的联邦矫正机构,这类机构通常是被要求严格保障罪犯的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学保健。该类医疗保健服务都是通过专业人员来完成,其中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医护人员,以及安全官员,他们必须保障该机构内的罪犯具有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以及医疗人员具备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除此之外,由于一些特殊罪犯的需求,他们还设立了联邦医疗中心,即 FMC,以此来确保罪犯的权益。就美国各州而言,他们所设立的监狱中也必须提供足够且适当的医疗服务。

奥地利在该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国家将罪犯健康保障看做是责任,然而,他们的医疗保障是不能够划分到国家医疗保险之中的,通常需要由专业的监狱医生来提供,如果存在特殊需要,可以提供一些专科医生来为罪犯治疗。在奥地利较大规模的一些监狱之中,设立了由官方所认可的病犯医疗部门;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监狱则会针对病犯提供单独宿舍。此外,还会针对一些传染病提供专门区域,例如肺结核病犯。在奥地利的一些公共医院之中,他们会为了满足一些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需求,建设了“封闭式部门”,他们的病房规模比较大,并且配备有专门的看守人员接待室。在保障罪犯医疗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工作人员安全。

得过在其构架的《监狱法》之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监狱医疗服务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医学治疗以及牙医治疗;药物以及设备的提供;提供所需的各类预防性保健。该项规定之中所涉及到的服务内容同德国的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的服务内容是一致的。此外,德国的法律还规定了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应该是监狱,并且,不应该将犯人的医疗服务包含在强制性医疗保险的加护之中。因此,对于犯人而言,他们没有权利来选择他们的服务医生,只能够通过监狱医生来获得一定的咨询服务。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服刑人员可以被同意进行医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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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体制建设的历史演变


(一)  古代监狱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演变

目前国内所实行的监狱医疗费用国家机制其实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春秋战国时期曾记载:“刑徒服役劳动强度大,要增加口粮,有病的酌情发给。”;而在《唐律疏议》之中也有如下规定:“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仍听家人内一人入禁看侍。其有死者,若有他故,随状推断。”;监狱医疗制度发展到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州立监狱机构,当时称作病囚院。《宋刑统》卷 ,以及《囚应请治医药衣食条》之中明确说明,如果囚徒在监狱中患有疾病,可以暂时性的将其刑具免除,并且家属被允许进行探望或照顾,监狱方不可以进行阻拦,否则就会受到刑责。发展至明朝,其《大明令刑令》之中就有如下规定:“冬给絮衣一件,夜给打油,病给医药”;而到了清朝时期,大清律之中明确规定了监狱医治可选择两名医生,并且年底会进行考核,如果痊愈较多,可以进行嘉奖,如果病死较多,则会受到追责革职;此外,《大清监狱律草案》规定:“对于罪犯,监狱当设法以保其健康,要求监狱的构造和饮食、衣服、运动要无害卫生”。由此可见,我国自古代起,就开始注重刑徒及服役人员的人权,其中包括饮食、健康及家属探视等各种权利,并以各种制度的形式加以执行,给予了他们在狱中享有医疗保障的应有权利,所需要花费的医疗费用,已经表现出了由国家开始承担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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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代监狱医疗保障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封建制度发展已有两千多年,所以针对罪犯所施行的医疗只不过是一种施舍,并不存在主动性的权利问题。而真正具有主动权是在我国的清朝末期,当时我国经历了鸦片战争,导致各国列强开始在国内建立租借地,然后监狱就逐步设立起来,而清政府为了能够摆脱现状,提倡洋为中用,学习西洋的东西。之后,清政府受到西方一些思想的影响开始针对监狱体制进行改革,并且开始在管理上注重人性问题。而真正的改革是在 1910 年所召开的第八届国际监狱会议,也正是在同年,清政府就起草并且出台了针对监狱管理机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该草案之中,将主要的原则设立为教育感化,并且进一步强调了人道主义,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有的待遇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该草案为监狱医疗问题以及罪犯医疗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蒙作用。到了1949 年建国之后,我国就更加注重人道主义精神,开始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权益问题。在建国前,也就是北洋军阀统治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在各个监狱中建立医务诊疗所,通过专职的医务人员来保障服刑人员的疾病治疗;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整个监狱医疗的运行以及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基本保持了原样。之后解放战争完成,我国将原有的监狱机构废除,倡导人道主义,建立了新的管理机构以及体系,一直发展到今天,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可见,封建及近代时期的监狱医疗保障,在从被动的被封建阶级剥削逐渐转化为了由政府主动给予,服刑人员享有的医疗保障待遇逐步得到提高,监狱的医疗设施也逐步健全完善,医疗费用也开始转变为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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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以河北省某监狱为例 ......... 14

(一)  河北省某监狱的医疗保障的发展现况 .......... 14

(二)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5

四、  完善我国监狱医疗保障的建议 ............ 22

(一)  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内容,做到有法可依 .............. 22

(二)  建立罪犯个人医疗基金,融入社会医疗保险 ............. 23


四、  完善我国监狱医疗保障的建议


综合上文的论述和分析,针对本论文所提出的监狱医疗费用改革方向,在本章将会就改革的详细意见以及措施给予归纳提出,希望能够帮助我国的监狱医疗改革工作,为其提供参考。


(一)  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内容,做到有法可

笔者认为,我国在进行相关法规、办法制定时,应该以全国作为基本适用范围,如:《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并且在内容方面针对性的进行规定和说明,例如针对一些常见病或慢性病应该给予基本的治疗标准和细则,设定相应的医疗保障基本线,并且要求各级监狱机构进行严格的执行;对于一些危病病人、急病病人、重病病人,监狱医疗部门应做到及时展开救治;监狱医疗部门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体系;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建立监狱防治突发性疾病及医疗事件机制等。这对监狱以外传入的疾病、慢性病,监狱医疗保障体系内可规定统一的费用标准,提高监狱医疗保障费用的有效性以及针对性。与此同时,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进行标准调整,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状况,以及较大的区域差异,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机制,从而确保各地的医疗保障能够相对处于同一水平,适用当前国情。

我国向来提倡并重视人道主义精神,积极保障罪犯健康权以及医疗权。因此,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帮助监狱机构解决其财政问题,结合现行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议修订现行监狱法。加入罪犯能够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具体的执行标准方面可以参考目前我国各个区域的城镇居民社保执行标准,通过国家来实现相关费用保障。本论文认为该代表团所提的该项建议存在合理性,应该将罪犯的实际劳动报酬作为一部分考虑在内,从而减轻原本的监狱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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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笔者是一名在监狱工作多年的狱警,,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自己亲身感受,并且发现了监狱在医疗保障体制建设,特别是在国家公费医疗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当前监狱医疗支出较高同财政投入较低之间存在的矛盾;(2)罪犯平均医疗保障水平低同个别罪犯医疗保障过度之间存在的矛盾;(3)监狱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同客观因素导致的执法不公之间存在的矛盾;(4)服刑人员医保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医保标准的矛盾。因此,本论文希望借助政治学理论的相关知识和思想进行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出现的原因所在,能够通过这种思路得出更为创新的解决办法,能够提出适合我国当前发展现状的措施建议。

我国目前在监狱医疗的相关机制方面研究内容较少,而且并没有形成较好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论文针对监狱医疗实践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走访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专家,综合比较国内外该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实践成果,最终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本论文认为,应该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开展相应的制度,并且在监狱医疗体系建立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在费用投入方面应该不断增加,保障服刑人员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该在我国监狱工作宗旨的基础之上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机制,将目前的社会资源引入,提升罪犯改造效果,降低累犯几率,建立和谐社会。

然而,本人在实践以及理论水平方面还不够充足,所提建议还存在不妥之处,在可操作性方面还有待商榷。希望随着我国该方面的发展,能够真正的有所举措,完善我国的监狱医疗保障机制,体现我国的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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