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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08 22:13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保险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欧盟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不能满足 2000 年颁布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所提倡“谨慎监管体系(Prudential Supervisory Regime)”的目标。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 IAIS)倡议进行战略化整改,筹议探讨规划在全球范围内的针对保险集团监管的统一框架,引进全新的 26 款关键性监管准绳;欧盟抓紧推进Solvency II 体系。Solvency II 项目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制度制定者希望新的监管体系能全面反应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希望藉此提高欧洲保险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水平。 

进入 2008 年,保监会切实联系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保险业整体的实际处境,逐步修改、修缮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科学合理性和切实有效性对体系进行改进。在全球保险业监管逐步进行深化改革及我国保险业蓬勃成长的大环境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地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2012 年 3 月 29 日,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启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同年 4 月,我国保监会正式开始构建“偿二代”的任务,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之后多次指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应当顺应世情、立足国情,大力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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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说到中国版“偿二代”的构建,第一步先将时间追溯到 2008 年。那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持续演化加剧,导致了一连串的多米诺效应和金融衍生风险,给世界经济以重击,但也促使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系统迈进全新的改革阶段。世界主流国家与国际组织均在深入探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的改革,努力构建崭新的全球金融秩序。 
20 世纪 70 年代末,国务院批准保险业务重启至今,我国保险业一直以良好的势头前行,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年增幅超过 17%。进入 2000 年时,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人民币 1069 亿,而 2014 年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人民币 20234.81 亿,是 2000 年的 18.93 倍。值得警惕的是,良好的发展势头并不能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都是良好的,个别保险公司已因偿付能力不足而收到监管部门的通知书。资本实力较大型保险集团逊色的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因其短期经营,业务风险构成、最低资本计算以及保费厘定相对简单的特点,也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可行性。由此可见,探讨中国中小型非寿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对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危机来说意义非凡。 

和绝大部分公司的运营模式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是负债运营以及承担并经营风险,这使其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受严格的考验,不仅在我国甚至全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是体现其核心竞争力、衡量运营状况和的核心指标。各种研究表明,我国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的特殊性和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无法满足保险法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情况但凡出现,公司倒闭的可能性极大,进而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与否深系其自身的命脉,同时也牵涉到我们社会的秩序稳固与平稳前行,可以说对于保险业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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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现状分析 


2.1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的界定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完全符合独立经营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且毋庸置疑,无论从市场结构还是市场行为的角度看,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均不占主导地位,市场份额小,无规模效应,单位成本(尤其是单位风险成本)较高,只能顺从大公司的经营方式。在界定时,除了用保费收入和在全国开设网点的范围及数量进行划分外,还可用从业人数来区别,隶属金融的保险业是一个资金和专业知识高度密集型行业,如何界定企业标准,可以参考我国台湾的做法和经验。台湾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产业、行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别,以便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规模和发展水平;二是依据企业常雇佣员工人数进行划分,常雇佣员工要适应当代企业的发展,以及满足资金和技术含量提高的要求。下文以年度原保费收入份额作为界定中小型非寿险公司的标准。 
根据保监会 2015 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4 年年底,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共 65 家,其中中资公司 43 家,中外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共 22 家。从非寿险保险公司的资金流量的视角,以 2014 年全年的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来看,人保股份、平安财、太保财各自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33.46%、18.94%、12.31%,这“三巨头”的市场份额总和已达到了市场总份额的 64.71%,可把这“三巨头”归为第一梯队。排名第四的国寿财险的市场份额为 5.35%,其已稳居第二梯队老大的位置。因此,,按照各保险公司年度原保费收入所占的市场份额来看,笔者将除却“三巨头”以外的非寿险公司定位为中小型非寿险保险公司。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剩余的中小型非寿险公司的资金流量、保费收入较为分散,这 62 家非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为总和的 33.83%,见表 2-1。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我国的非寿险保险市场上中国人保稳稳占据领先地位,市场份额远超二、三名,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紧随其后。从公司经营实力这点来看,这三大财产保险集团自身已有的品牌效应、市场占有程度、网络营销等竞争优势显而易见,比如,在我国大多数的三、四线城市,尤其在相当一部分的县城区域,几乎只有这三家大型保险集团在其当地开设营业网点。除此之外,这三家大型保险集团自身良好的体制优势,企业文化优势及经营管理水平也是在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完善。第二梯队,居于首位的就是近年来规模增长迅猛的中华联合,其原保费收入已仅次于“三巨头”,但其品牌效应和网络营销优势尚不及前三大保险集团。其他的中小型非寿险公司,无论是从原保险保费收入还是从展业区域、网点数量来看,实力悬殊,均无法和上述三家保险集团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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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现状 
进入 2014 年以来,保监会曾对信泰人寿、正德人寿、新光海航人寿、长安保险这四家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函。新光海航人寿及长安保险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信泰人寿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正德人寿自 6 月 9 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并暂停增设分支机构。虽然收到保监会发出监管函的四家保险公司里有三家为人寿险公司,只有一家为财产险公司,但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启动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较人寿险较迟,且其承保对象的风险存在较特殊的繁杂性,所以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也不容忽视,特别是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的中小型非寿险公司。 
从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来看,2015 年第 2 季度与 2015 年第 1 季度相比,整体保险行业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偿二代下均相对平稳且有所改善。具体而言,偿二代下非寿险公司在 2015 年第 2 季度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构成中,市场风险为40.8%、保险风险为 56.8%、信用保险为 32.0%、风险分散效应为 29.5%。陈文辉副主席指出:“以经营短期业务为主的非寿险公司,最关键的风险为保险风险,也就是说非寿险公司必须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对业务质量要严格掌控把关,保证有稳定的费率定价以及充足的准备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在资金实力上一直处于弱势状态,尤其是在人保、平安等大型保险集团上市之后,他们资金实力使中小型财险公司更加难以望其项背。资金实力较差,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受到限制。中小型财险公司由于投资渠道有限以及投资经验不足,特别是和外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相比,投资收益率较低,这也是其资金实力较低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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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20 
3.1  内部因素 ..................................................... 20 
3.2  外部因素 ..................................................... 24 
第四章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分析....................26 
4.1  样本选择 ..................................................... 26 
4.2  主成分分析 ................................................... 27 
4.3  回归分析 ..................................................... 36 

4.4  经济解释 ..................................................... 37 

……


第四章  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4.1  样本选择 
截止 2014 年底,全国共有非寿险公司 65 家,其中中资公司 43 家,外资公司22 家。除却第二章中界定的大型保险集团人保、太保、平安 3 家外,中资公司中的出口信用、安邦保险、中再保险、天平保险、都邦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共 6 家的数据搜集不全。众诚保险、锦泰财产、诚泰财产、长江财产、华信财产、鑫安汽车、富德财产、北部湾财产、中石油专属保险、众安财产、华海财产均是 2009年后成立的公司,本文不予考虑;外资 22 家公司中中航安盟、安盛天平、富邦财险、信利保险的数据不完整,共采纳 18 家,总样本量为 41 家。收集 2009-2014 年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来自同花顺数据终端)。在 3.1 章节中已经对内部微观因素进行比较详尽的理论分析,参照理论分析的结果,笔者选取了对应的财务指标来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从上一节的分析来看,笔者提取了 14 个相关指标。为分析影响我国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需根据样本数据显示的特征,识别和选取那些与实际偿付能力关联性较大的因素。在研究中小型非寿险保险公司实际的偿付能力时,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数目较多,而且指标间彼此很大程度存有某些的相关性,导致在某种程度上信息反映会有所重叠,但个别指标的大小并无法全面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主成分分析方法能够把显示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变量归类构成一类全新的复合成分,从多种方面说明中小型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综合指标,为改善中小型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一些的贡献。 

……


结论


(1)分散风险,提高整体承保质量。大数法则表明,随着承保标数量的增加,风险责任会被分散更完全,从而保险公司运营的财务状况就更具稳定。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偶然性是承保风险责任的一大特点,每年度的损失率随之出现相应的浮动,导致保险业务经营出现不平稳的现象,再保险是一种良好的稳定机制,能够降低不稳定性,继而使业务经营平稳有序。    
(3)增强承保能力,扩大业务量。通过把公司自身实力无法承担的部分责任转让出去是再保险的最大优势,这一做法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同时扩大业务量。    

(4)缩减营业成本,改善经营效益。由于再保险的撑持,公司业务数量增加的同时保险费收入相应提高,但管理支出不会相应变大,从而缩减了营业成本。同时当发生损失时,分保人向再保人摊回赔款,也就使赔款支出变少,赔付率降低。此外,通过再保险,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取得分保佣金,还有盈余佣金可得,从而可运用资金增加。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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