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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17 06:00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反腐败工作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设计,因为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法律体系设计的影响,腐败案件的侦查权一直是由检察机关来行使的。从世界范围看,这并非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行使侦查职能。但是在我国,由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行使侦查权,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检察机关具有腐败案件侦查权的同时,还具有对该类案件自行批捕、公诉的权力,侦查权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造成侦查权缺少有效监督”的严重问题,与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不相符,有悖于法律精神和原则。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极易成为一种任何权力难以制约的绝对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基本职能应该是公诉和法律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在行使着侦查权,这与其法律定位是不相符的。过多地直接侦查腐败案件,行使侦查权,会影响其基本职能的行使。三是检察机关无力做好这项工作,公安机关的技术装备较检察机关更为先进,,侦查手段更为多元,能更好地打击公职人员腐败犯罪。单独由检察机关行使腐败案件侦查权也不利于在大格局下对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统一管理。 

这些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些说法更多是以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和现实国情状况,也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认识不全面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我国政治体制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着法律监督权,但是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宏观的,一般不可能进行个别监督。这就需要有部门承担起个别法律监督的责任,实现与人大相互配合,共同监督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为配合人大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被赋予专门法律监督的职能,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保持各种行政、司法等公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其他公权力被滥用,同时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只是个别监督,有权限较弱的特点,也可以防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过分膨胀,权力被滥用。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除了刑事诉讼领域里的监督权外,还包括对腐败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进行的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这是符合法律监督宗旨的,符合个别监督的体制设计初衷,也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必然途径以及法律监督的重点。如果剥夺检察机关侦查权,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于剥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无法主动监督,只能被动的进行监督工作,无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从更深层次说,“剥夺检察机关对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就等于否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设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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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作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腐败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职责。反腐败的法律职责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也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最大关注点。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往往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是否公正、合法、合理的问题往往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在新的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要求检察机关从重打击腐败现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上,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坚持用群众标准检验工作态度,坚持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严惩腐败行为,重点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征地拆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的腐败犯罪。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在社会上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提高反腐败的执法公信力,确保腐败现象始终处在检察机关的监控之下,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和认同感,这是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根本途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卫者,确保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始终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上前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迫切需要。

综上所述,纵观中国的政治体制、现实国情以及中国检察机关的自身特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故事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理论依据。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现阶段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选择,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符合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对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现阶段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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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当前腐败案件多发的新情况

一、贪腐大案要案频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14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664 件,同比上升 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4040人,同比上升 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 589 人。立案侦查受贿犯罪 14062 人,同比上升 13.2%,查办行贿犯罪案件 7827 人,同比上升 37.9%。抓获和劝返在逃贪腐案件犯罪嫌疑人 749 人,其中从美国、加拿大等 17 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劝返 49 人”。涉案人员涉及党政军、人大、政协、国企等多个领域。

2014 年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包括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等 28 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原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在其家中搜缴现金折合人民币 2 亿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三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 9913 人,查处了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

二、基层腐败问题严重

基层干部是完成依法治国大业的重要细胞,只有他们“健康”,党和国家的整个肌体才能发展得好,如果基层干部贪污受贿,那么整个肌体也将走向死亡。基层公职人员,虽然级别低,但因为直接与群众打交道,手中普遍握有实权。而基层执行政策的公职人员受到的监管又比较薄弱。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改善民生的政策力度和资金量非常大,有不少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贪污、受贿、欺骗、隐瞒等手段,贪占国家资金,以满足一己私欲。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基层贪腐案件,征地拆迁、国家补贴均成为“小官巨贪”的生财之道。“蝇贪”群出,不仅滋生畸形社会风气,搅乱了基层公职人员队伍,而且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和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14 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教育科研、“三农”、 救灾扶贫等领域的案件 17601 件,查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10593 人,占涉案总人数的45.2%”。以湖南省检察机关统计的数据为例,近 3 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基层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贪腐案 90 人、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贪腐案 64 人、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贪腐案 16 人。通过办理上述案件挽回国家资金损失共计 1.3 亿元。通过上述数字,基层贪腐案件的多发,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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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反腐败工作开展的现实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识不够,理论研究不深入,政策落实不到位。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仍沿用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等外部现实因素也影响着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一、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落实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不到位

“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权力本身就有极易被滥用的特征”。[13]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直接与社会反响强烈的腐败问题相关,特别容易引起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侦查权一旦被检察机关滥用,不仅无法切实有效地打击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还会造成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更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支配和控制权,而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却处于弱势地位。侦查权一旦被滥用,就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现行司法体制下,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约束和限制,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这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际上只是一种自律手段,不可能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果仅依靠检察机关对自身错误的主动认知,或是利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及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显然不会有明显的作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意义不大,不可能对侦查权形成有效控制。在缺少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权力滥用,不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现象

在立法层面上,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和刑事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会犯被监督者同样的错误,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也同样可能发生其他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时发生的程序违法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侦查过程中通过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法律对侦查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滥用侦查权的违法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违法取证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个别侦查人员往往认为一切手段都是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只要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没有给涉案人员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引起社会关注,这就没有问题。而对于一般的违法取证行为,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个别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突破涉案人员口供,迅速拿下案件,在情急之下有时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腐败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取证现象,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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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强化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对策 ··················· 18

第一节   创新工作机制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 ················ 18

一、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人性化办案方针 ················· 18

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群众监督工作机制 ············ 19

三、强化外部监督工作机制 ··············· 19

四、提高检察人员的群众意识和专业水平 ········· 21


第三章  强化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对策


第一节  创新工作机制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人性化办案方针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要求检察机关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性化办案的工作方针。人性化办案指的是检察人员在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改变过去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在依法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切实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感化教育,通过在办案过程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达到快速侦破案件的目的。人性化办案就是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有效的人性化细节处理,缓解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二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基础上迅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达到快速侦破腐败案件的目的。

人性化办案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位高权重,社会经验丰富,在被检察机关控制后,往往会因为畏罪心理强、心理落差大等原因而对检察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抗。对于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基础上,注重体现人性化办案的细节,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有效交流,这样就有可能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从抵抗转为合作甚至在内心上会产生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帮助他、挽救他的想法。

人性化办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过去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直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认识,尤其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工作一直做的不够。侦查部门办案人员应当以人性化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让犯罪嫌疑人在体会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同时也感受到检察机关对人权的保障,达到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认罪伏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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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罚的功能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外,更重要的功能就是预防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打击是最好的预防。通过对犯罪者做出的严厉刑事处罚,可以警示后来者要引以为鉴,切莫以身试法,不要因一时的贪欲,而造成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只有不断加大对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发现犯罪的概率,加重公职人员腐败的违法成本、拓宽打击腐败的控制面,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遏制腐败的发生。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国家工作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常态。在过去的几年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治,清理了一批害群之马,净化了社会风气。虽然取得了成绩,但在新形势下如何让反腐败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仍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严峻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检察机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出了战略部署,其实质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增强使命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意识,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打击腐败行为,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工作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最终标准。“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全新的高度,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腐败法律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决定》勾勒了法治反腐的蓝图,对我国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朝着法治化,制度化方向迈进,具有十分深远而积极的意义。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牢牢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在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检察职能,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作为一支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力量,检察机关具有强大战斗力、威慑力、和公信力,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检察机关一定会圆满完成打击腐败的重大历史使命,必将以更大的反腐败成绩回报党和人民群众,绝不辜负党和人民群众的重托。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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