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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闻敲诈与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6-06-18 05:07

第一章 新闻敲诈概述


一、新闻敲诈的概念

(一)新闻敲诈的内涵

目前学者从新闻敲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客体以及外部延伸对“新闻敲诈”进行界定。但三个定义均未能完整全面地解释新形势下的新闻敲诈的内涵。在各项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新闻敲诈”是指实施敲诈的主体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运用负面新闻曝光等手段对个人和单位等社会客体进行敲诈的行为。新时期的新闻敲诈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单位集体行为甚至是有组织的经营行为,同时,参与的主体既有媒体行业人员也有假冒人员,被敲诈的客体不断扩大,敲诈的手段和方法更加多样化,这样形成了多人参与、身份混杂、体系完整的敲诈犯罪链条。

同时,对新闻敲诈其他环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敲诈的载体和获取诈资的形式的研究。新闻敲诈的主要依托是各种真实或者虚假的新闻文稿,它既是实施新闻敲诈的主要环节,也是向被敲诈者获取利益以及评定敲诈勒索罪名的重要物证,它主要通过报纸、杂志、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方式进行传播和展示。另一方面,获取诈资是实施新闻敲诈的目的,但它并不局限在金钱这一种形式,更多的是赞助、广告、卡券、房产折惠等有形诈资和职位、名声、销量、影响力等无形诈资。新闻敲诈中诈资的获得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价值流动的方式,但它无法像一般的生产以及商业活动一样实现价值的增值,并且它是被敲诈者单方面的向敲诈者奉献的一种方式,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新闻敲诈形成条件

我国近年来新闻敲诈案件频繁发生,并且涉案金额之高令人触目惊心,在国家加强整治力度的同时,业界学者也对新闻敲诈行为的研究掀起热潮,很多学者在研究新闻敲诈行为时,大多认为新闻敲诈行为的发生是由新闻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引起的,然而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践证明,从业者职业道德滑坡只是一小部分原因,探究新闻敲诈现象,只有从其背后形成新闻敲诈的社会根源和形成条件进行研究,才能更好的理解新闻敲诈现象。

我国当前正处于现代化、工业化以及信息化社会过渡的转型阶段,历史证明,世界各国这一阶段转型期都会出现影响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探究新闻敲诈行为形成的社会根源,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利己主义的滋生;二是我国媒体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略社会责任;三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业道德的缺失,以上三点是目前业界学者认为新闻敲诈行为形成的社会根源。所谓“新闻敲诈”,是指新闻从业者利用媒体监督和负面曝光进行要挟对方,逼迫对方提供钱财和物品,或者变相收取广告费和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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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敲诈的历史流变

新闻敲诈在我国并不是由来已久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演变而来的,之所以新闻敲诈近年来愈演愈烈,与我国传媒业的变化和媒体环境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新闻敲诈在经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演变而来的,三者之间紧密联系却又有着很大区别,接下来本文就三者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新闻敲诈这一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作出预判。

(一)由来已久的有偿即闻

有偿新闻的存在和发展主要是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宣传效应。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种社会效应又能够转化为具体的、物化的商品广告效应,进而成为很多商家和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商家企业为了利用媒体宣传的权威性,通过新闻的形式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给相关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相应的报酬;二是一些企业、机构或许个人对出席企事业单位的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送钱财或其他方式变相的回报;三是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主动的滥用职权,谋求利益;四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宣传报道后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

事实上,我国相关政府对媒体的这种行为很早就做出了规定,对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绝大多数的国家级别的媒体已经取消并杜绝了这种有偿新闻的做法。然而,其他的新闻媒体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仍然在继续这种行为。

(二)新生演变的有偿不闻

与有偿新闻一样,有偿不闻也是一种钱权交易的行为,它主要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打着公开曝光或者宣传的名义,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之后,却不曝光、不宣传等形式获得好处。在这种行为中,新闻媒体从业者已经从被动转向占据主动地位。传统的消极的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接受了被报道方的贿赂,在对其报道和采访中,不能有效地发挥好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应当向公众报道的内容不报道;而积极地有偿不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借用舆论监督为名对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手段恶劣,影响大,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披着合法的外衣,实际上却进行强拉广告、索要赞助费甚至是强行推销等,这种方式比较隐蔽,而且新闻媒体和相关企业之间暗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默契,很难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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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闻敲诈的表现形式


一、新闻敲诈的主体与客体

(一)新闻敲诈的主体

(一)新闻敲诈的主体 新闻敲诈行为的主体可分为新闻敲诈实施主体和新闻敲诈行为主体。 根据近年来高发的新闻敲诈行为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新闻敲诈实施主体主要有:非法假记者,部分丧失职业道德的真记者、正规媒体单位、非法媒体单位。

其中,实施主体中的非法记者,就是文中所涉及的“假记者”,不具有新闻采访资质的的社会人员,私办假证实施新闻敲诈。非法媒体单位则多为假记者盗用正规刊号出版的非法报刊、创建未经审核和备案的网站或电台等。此两类实施主体都深谙一些官员或者企业领导为了自己的仕途,不愿涉及自己的各种不利的消息公开的心理,因而,利用手中获得的一些相关负面信息,甚至捏造的负面信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敲诈,要求给予封口费,从而获得利益。部分丧失职业道德的真记者,在获知一些官员或者单位的负面信息后,利用自己真记者的职业身份,要挟对方直接给予好处,或者对方在自己所供职的媒体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或者专题报道,从而获得相应的广告提成或专版提成的利益。正规媒体单位进行新闻敲诈一般为了完成自己以及自己所在媒体的局部利益,指使手下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寻找各种负面线索,然后要挟相关单位,要想负面消息不被报道,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进行正面的专题报道,,收取广告费或专题报道费从而获得利益。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行业报以敲诈手段进行经营创收比较突出。

行为主体在进行新闻敲诈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前策划→撰文敲诈→商讨议价→收受诈资。假如在商讨议价环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敲诈者一般会采取刊发敲诈文章或另辟其他渠道攻击谩骂被敲诈者。

在分析新闻敲诈案例发现,案件中被敲诈的对象也就是实施客体主要有官员、富商、领导、明星等个人或公司、企业、机关、学校等以及很多基层团体团体,他们一般利益牵连广泛、受关注度高。在面对可能的“新闻敲诈”,相当一部分官员心态复杂,对于直接实施敲诈的,给钱的话知道是敲诈不甘心。不给的话又担心真被曝光惹来麻烦。基层是新闻敲诈行为频发的地方,也是真假记者实施敲诈的首选,由于基层缺少对新闻媒体有效的监管以及对真假记者不能辨别,又害怕所谓的“曝光”会带来的“麻烦”因此都会选择“破财消灾”才让新闻敲诈屡次发生。

浅析我国新闻敲诈与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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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敲诈的类型

新闻敲诈正是媒体从业者利用手中的监督权力,以曝光问题和负面影响为由谋取非法利益。本文在对我国已经查出的大量新闻敲诈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新闻敲诈存在几种类型,结合典型新闻敲诈案件,对以下几种新闻敲诈的类型进行分析。

(一)真记者以权谋私的“公开性”

一些职业道德缺失的记者为了牟取私利,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借助自己所拥有的传播权利搞新闻敲诈。真记者以权谋私实施敲诈在新闻传媒界已经是不声张的“公开”了。

在 2014 年备受关注的新快报陈永洲事件中,新快报财经记者陈永洲置自身的职业道德于不顾,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多次对中联重科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陈某仅仅依靠指使人提供的资料,在既没有进行核实,也没有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与判断,甚至在中联重科给出建议的情况下,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十余篇署名文章。这些文章被迅速的转载和流传,使得中联重科的信誉以及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这场灾难也危及到广大的股民。同时,据证据显示,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从中不难看出陈永洲行为中所蕴含的变相敲诈因素。

真记者实施新闻敲诈行为为自己牟取私利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了,从备受关注的“陈永洲事件”到轰动一时的“21 世纪网事件”,其实施敲诈行为的主体都是真记者,真记者进行新闻敲诈,究其原因,背后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思。社会环境和媒介环境的变化,导致记者这一身份也产生变化,无冕之王不再是尊称,社会地位也在下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由于生存需要,记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整体滑坡是社会公认的。这是导致记者实施敲诈的一项重要因素。随着新媒体的兴起,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新闻传播与受众的互动性增强了,记者的新闻生产不再是权威,传统纸媒的窘境导致记者的职业归属感、经济收入以及生存压力都发生变化,尤其是收入减少,据 2014 年行业薪酬统计,新闻工作者已经跌出“万元”行列,多数记者甚至月收入 3000 至 4000 元,成为了不折不扣的“新闻民工”;进行敲诈牟取私利成为多数记者的生存之道。假记者实施新闻敲诈从法律角度可以认定敲诈勒索,但是真记者敲诈虽说具有公开性,但是在查处和认定上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是敲诈双方“自愿”,另一方面是我国新闻法的缺失,新闻记者协会的监管弱化;真记者实施敲诈游走在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边缘,导致治理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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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闻敲诈突显的问题 ............. 25

一、突显的媒介问题 ........................... 25

(一)媒体人信仰缺失和职业道德滑坡 .................... 25

(二)新闻敲诈的本质就是权力寻租 ...................... 25

第四章   新闻敲诈的危害 .............. 31

一、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 ........................... 31

二、严重侵蚀媒体公信力 ......................... 32

第五章  我国新闻敲诈的治理 ............... 35

一、提速新闻立法,保障和鼓励合法舆论监督,营造严厉打击新闻敲诈的“新常态” ............. 35 (一)提速新闻立法是遏制新闻敲诈之本 ................ 35

(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加强执法力度是遏制新闻敲诈的有力保证 ........ 35


第五章 我国新闻敲诈的治理


一、提速新闻立法,保障和鼓励合法舆论监督,营造严厉打击新闻敲诈的“新常态”

正道不通,才会催生旁门歪道。只有依法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保证合法的新闻批评畅通无阻,一些个人和组织才会不心存侥幸,不会去寄希望于“破财免灾”、“给钱封口”。治理新闻敲诈不能只靠一时之间的“专项运动”,而应该形成严厉打击新闻敲诈的“新常态”。

(一)提速新闻立法是遏制新闻敲诈之本

依法治国,要求新闻传播领域也要具备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容易形成灰色边缘地带,被一些无良媒体“钻空子”。

学界、业界对于新闻立法一直多有呼声,但是立法进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度停滞不前。随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借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东风,在新时期的新要求下,加速新闻立法的进程理应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

虽然目前专门的新闻法暂时尚未出台,但有关于新闻敲诈的相关法却是对这种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比如《刑法》第 274 条已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强执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新闻工作者了解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也使被敲诈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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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新闻敲诈的研究,本文从新闻敲诈的概念、内涵和界定谈起,对新闻敲诈的历史流变进行阐述,并结合大量新闻敲诈的案例,对新闻敲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主客体和类型进行探究,指出新闻敲诈凸显的问题以及所带来的危害,最后重点对我国新闻敲诈的治理对策进行研究。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新闻敲诈现象对我国的新闻传媒界的发展是造成的破坏无法估量。当今社会,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受众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旦新闻敲诈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媒体的社会可信度会严重下滑。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形象将会被颠覆,因此对于我国新闻敲诈现象的研究要随着社会和媒介的变迁更深一步的深化。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传媒界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新闻从业者立足社会的根本。对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传播媒介的变革,,新的媒介伦理问题还会出现。对新闻敲诈的整治,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性是一种本质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新闻敲诈研究目前还处于早起阶段,国家在大力整治新闻敲诈的同时,业界学者应该继续致力于新闻敲诈现象的研究,对于如何才能让新闻敲诈销声匿迹,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将从社会问题、传媒法制、职业伦理道德、从业者个人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对国家治理新闻敲诈起到切实可行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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