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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1 06:39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有关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中实行“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双轨制”制度,不利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严重的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直接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自《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立法首次以专章的形式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统一解决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侵权行为,改变了“二元化”现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或依据,既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精髓所在。同样可知,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也有其重要性,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与精髓。此种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不仅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上的立法政策导向,而且也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价值功能,它所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责任伦理性与基础性问题。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科学并准确地确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所适用归责原则的问题,有利于综合平衡患方与医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在实践中,法官应按照归责原则去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所以,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分析与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此外,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又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归责原则是构建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则体系的基础;其次,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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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研究现状
归责原则的适用能够确定行为人的损害责任承担问题,,对于解决好、处理好医疗损害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医疗侵权责任的根据与标准,是贯穿于整个医疗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类医疗侵权规范起统帅作用,是医疗侵权规范的立法指导方针。国内学者对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所规定的损害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所进行的争论,仍然各抒己见,没有达成一致。将学者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元论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更有利于法官正确判断过错,避免将举证责任分担后所造成的后果简单化地划归于行为人或者受害人其中的任何一方,这都有可能造成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设立了若干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在不同情况下规定了判断的具体标准。程啸、李显东等在其著作中也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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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归责原则基本理论 

一、归责原则概念界定 
归责原则是认定民事责任归属的一般准则,是认定损害事实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石。它可以直接体现国家对民事损害赔偿的立法政策,同时也集中体现了民事法律赔偿的规范功能。归责,即确定责任的归属,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确认、免除或者追究的活动。归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始于侵权行为的发生,终于侵权人承担责任与否的最后确认,其中经过一系列的事实判断与法律价值判断。归责不仅仅体现在特定案件中确认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同时也是一种以结果的正当性为宗旨的推理过程,以最终实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功能。归责原则是指侵权人因其自己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以及归其所有或管理下的物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或依据。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且对责任规范起着主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不论是侵权行为,还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损害赔偿的行为的责任确定都要以归责原则为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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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类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作为一般条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行为的责任承担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对待他人要尽谨慎与注意的义务,避免发生损害后果;同时,还要求个人应充分尊重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自由行为范围,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 总之,过错责任有利于预防发生损害事实,通过确认过错行为以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和引导行为人在行为时需要小心谨慎,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损害后果,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定”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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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19 
一、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具体类型.......... 19 
(一)过错责任原则.......... 19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1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22 
二、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具体类型化...... 23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3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24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6 
(四)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27 
第四章  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设想.......... 29 
一、依法确立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29 
二、医疗伦理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确定...... 30 
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体系.......... 31 
四、医疗损害责任不应适用公平责任.......... 33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以及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既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表现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发展,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普遍适用性。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各种责任形式都可以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使用“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只要存在侵害民事权益的事实,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行为人给受害人所造成不利后果的,都可以承担过错责任。其中,不利后果包括给受害人造成的实在损害以及潜在损害,即未来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但要明确一点,这里所指的侵权责任并不仅指损害赔偿,还包括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 第二,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特殊侵权的章节中的部分情形也规定了过错责任,但毕竟是少数,而且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相关特殊侵权责任判断规则的完整性,然而,仍然有大量的过错侵权未能得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而是受一般条款调整。一般条款就是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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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用第七章专章的形式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重整和完善,充分表明了我国在立法方面对医疗事业的重视。法律制定的过程就是对利益冲突双方的一种平衡的过程,《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针对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双方利益产生冲突所做的解决措施,是患方和医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该法规的确定恰恰是医患双方互相让步的结果。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出现是对负责的医患关系的现实的一种针对性解决方案,对缓和医患关系有重要的意义。既重新调整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又有利于减少患者滥诉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都仅仅是一种确定责任承担、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方式。法律所保护的应该是所有社会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处理医患问题的时候,医患双方的利益都需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都需要均衡,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样才有利于中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了多重归责原则体系,并规定了具体的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在责任承担上的分配的问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和患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但是,并不是说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原则是没有缺陷的,仍需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的地方依然存在,如不同归责原则的边界模糊彼此之间的逻辑性和层次性不清晰甚至相互矛盾。这可能会造成过度医疗等行为,变相的增加了受害患者的负担。同时,要注意的是,不能适用公平原则以减轻患者的诉讼负担,在我国的司法和医疗事业大背景下并不能真正发挥公平责任的目的与价值。所以,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建议从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诉讼中建立举证责任多元化,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制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和明确各个具体归责原则所调整的医疗损害范围,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合理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使受害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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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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