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导论
反观我们国家,对于私人部口养老金的涉及还处在初试阶段,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为自己的员工建立自己的企业养老金计划,我国员工养老金和退休后权益保障的研究和体系建立较晚,从9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与建立能够趋向性的与国际上接轨的养老保障体系至今不过20年左右。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生活质量飞跃,但比起西方国家长约100多年的社会保障发展史,我国的体系仍显的很不完善。这其中包括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以阻放型和人员密集型为主,单位产能和利润较低,人均GDP相对不足,加之社会政策的滞后和很多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员工保障意识的淡漠,这就使得很多员工缺乏对职业生涯结束后也就是退休后利益的先期留存,造成了很多老无所依的情况发生,送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和社会性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在仅仅几十年之间生育率出现如此剧烈程度的变化这在其他国家也是没有的。这主要源于六走十年代出现的人口出生小高潮后紧接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421结构的家庭大量出现。而迅速到来的老龄社会和"未富先老"的现象也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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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养老金计划基拙性特征
-、"私人养老金"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自愿强制性。这是一个很矛盾的词组,既然自愿了,怎么还强制呢这源于私人养老金基础的法律基础ERISA法案的使用原则。这部法律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即所有的私人养老金都必须遵守其规定,但是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法律本身却并没有要求一个企业必须要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也就是说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建立是自愿的,但是一旦建立了,就要遵守法律。这与基础养老保障显然不同,作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措施,其是绝对强制性的适用。投资相对灵活性。相对于基础养老保障的基本职能购买政府债券的做法,私人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其也要受到受托人义务的制约。运行机制不同。基础养老保障的运行是以财政的转移支付为基础的,基本采用的是全国统筹方法,采用税收杠杆和财政杠斤进行调节,政府有文务保障其正常的运行和给付。私人养老金显然不是这样,其可以采用多种运行机制,其投资和给付的过程,与理财产品的模式有些相像。二、养老金计划中的参与者
但是尽管条件是很宽松的,但是在现实的运行中,有些参与人却不能满足上述的条件,或者即使满足了运个最低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法律其他的规定,所从使得其不能视为是ERISA法案下的合格的参与人,也就不能享受到ERISA法案所规定的养老计划的参与人能够享受的一些待遇,同时其行为是其他的法条进行规制,所对于ERISA法案所规定的基本的义务,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一般的养老金计划不同的。具体的来说,对于下的计划是被排除了的: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定一个被雇佣的人员是否能够默认的称谓雇员,要根据普通法的规则进行具体的认定,这就包括雇主是否有权对其发号施令而命令或者指导其生产活动的具体进程,如果雇主没有权,那么这种完成特定任务的行为,视为"外包",那么就是雇佣关系,就不是雇员关系,同时在送样的合同中,雇主与雇佣人之间是没有等级关系的。第三章养老金的权益归集与保障...........55
一、养老金的权益归集...........55二、相关的保障措施...........66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71
一、综述...........71
二、具体披露措施...........74
三、美国税务局和养老金权益担保公司耍求披露的文件...........89
四、没有完成披露义务的惩罚...........90
五、美国养老金披露规则带来的启示...........91
第五章养老金计划实施中的受托人...........94
一、导论...........94
二、"受托人"界定...........97
第六章养老金计划与美国国内税法
—、引言
税收的优惠主要表现在延迟缴纳上。延期纳税技术运用的是相对节税原理,一定时期的纳税绝对额并没有减少,是利用货币时间价值节减税收,属于相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在雇主和员工投入资金入养老金账户的过程中,这一部分资金可以在当期收入中扣减而不作为税基使用。当计划到期或者满足提取养老金的条件后,真正提取时才需要缴税。这相当于将当期税额变为了计划周期后的税款向当期的贴现。因为有了这数十年的计划运行时间,所以反向贴现的金额远远小于在注入资金时应缴的税额。另外,投资收益不能马上取出,也就不用马上缴税,也受到了这种时间贴现的好处。整个的税收优惠就是计划时间所造成的贴现与当期缴纳额的差值。
二、美国养老金税收优惠的原理
首先讨论延迟缴税问题。税收延迟给付是世界各国的养老金政策中都存在的一种方式,这里的"延迟"指的是将缴税的时间放置于计划额供款环节的时间点之后。一般来说,在整个养老金计划的运行中,缴税窗口期限有五个,分别是计划额供环节、养老资金运行收益环节、养老金发放环节(第ni期)。这种模式叫做EET模式,其中的E是exempt的缩写,指的是不征税,而T就是tax的缩写,指的是征税。而可能在其他的两期中进行缴税。美国的延迟给付指的是狭义说之下的"延迟"。因此在美国,养老金的运行是以EET模式的延迟给付模式来运行的,而且其税收优惠的原理也是以EET模式为主,其他的变形EET模式为辅。在EET模式的基本假设下,有三个环节是免税的,第一个环节是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向计划中的供款可以免税的在工资中扣除;第二个环节是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收入是免资本利得税的;第三个环节是企业雇主向养老金计划进行的配套供款也是可以免税的。这三部分的资金只有在养老金的领取阶段才进行征税...........
结语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并没有对中国问题和对美国的借鉴进行专章论述,也没有直接的论述,但是不代表没有论述。上述已经提到,ERISA法典凉作为美国法典的第29章中重要的内容,一篇博士论文是远远不够呈现其内容的,而对于复杂多变的实践中呈现出來的细节性问题,本文更是无力涉及。但是如果你仔细的看送篇文字,也许可以发现笔者选取的恰恰是在美国运行成功而在中国所没有或者不够成熟的制度内容,而将那些对中国没有意义或者完全重合的内容,予以简化删除。所以眼前的这些文字,说的是美国,更说的是中国私人养老金的未来。养老金问题不同于老年权益保障问题,其着眼点恰恰不是老年人,而是此刻正在处于青年阶段的社会上的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它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为劳动者未来权益的保障架起保护的壁垒。笔者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未及远走美利坚,亦未曾有养老金领取的实践性经验,,甚至尚为学生还未走上工作岗位,连一分的养老金供款都没有涉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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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966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59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