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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用尽

发布时间:2016-06-29 07:10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来源和选题意义
对商标权用尽问题的探讨,首先我们必须从商标权的内容谈起,特别是要从《国际公约》来谈,但是较为遗憾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对商标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TRIPS 协定》对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简单概括来说,就是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任何人在交易中均不得使用其商标。在谈判《TRIPS 协定》的过程中,各国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留给各国自己去解决,不得借该《TRIPS 协定》的任何条款。因此,商标权用尽问题是留给每个州决定。他们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和特点在法律框架下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有关商标权用尽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考虑双方权利与义务,平衡社会利益,但因为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价值取向上的分歧,从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在规范商标权用尽方面的法律条文,我国在未来的实践中将会遇到诸多阻碍和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关于商标商品的分装或改装、加工、翻新维修、商标标号更改等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是关于商标或者商品的合法使用问题,因此会出现很多新的商标侵权问题。因此,商标权用尽制度的完善,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与专利权、著作权在这方面的探讨,关于商标权用尽方面的研究,会更加充实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且在商标权用尽这方面是较为新颖的内容。目前,我国关于商标权用尽问题的探讨和研究,都是围绕平行进口来说,研究范围并不全面,研究的内容也不够透彻。各专家学者对于商标权用尽理论的态度并不统一,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从商标权用尽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探讨,能够对商标理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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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比较年轻的制度,因而“权利用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探讨的也比较少。《商标法》在我实施已久,但其受到一定物质条件的制约,其具有局限性,并不能解决实践生活所遇到的所有问题。由于理论研究的缺位使得实践操作颇为落后。虽然目前我国学术界的相关学者对商标权用尽有一定的研究,如黄晖博士在《商标法》一书中对“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从对欧洲、美国的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商标权用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①王莲峰博士在《商标法学》中对“商标权用尽的限制”进行简要梳理,并作出了较为初步的评析。②文学在《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一书中,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商标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论述③。对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黄晖博士和王莲峰博士在他们早期的书中都是主张国内用尽原则。近几年来关于这方面的作品并没有涉及相关内容。韩赤风、冷罗生等写的《中外商标经典案例》以及王莲峰写的《外国商标案例评析》其结合相关案例,对商品相同和商标相同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在王莲峰写的《外国商标案例评析》中对商标平行进口、再包装与商标权用尽问题结合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但总体来说,商标权用尽还没有引起理论界和学术界的相关重视,研究的人员比较少,对问题的研究也不够全面和深入。从检索到的论文来看,我国单独对商标权用尽从商标和商品相同或类似方面研究的论文较少,更多的是研究商标权限制制度和国外发达国家在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应用,以及相关案例的列举。研究商标权用尽主要的贺炯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一文对手机维修与翻新与商标权用尽的适用,汪东峡的《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及法律协调》对商标权用尽的三种例外情形进行了探讨、武鉴萍的《商品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从商标权用尽的可行性、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郭雅冰的《真品旧货翻新销售行为的研究》从真品旧货角度分析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等等。从总体上看来对商标权用尽的原则的研究是比较成熟的,随着实践中涉及商标权用尽问题的增多,叙写的论文也不断增多,但并没有涉及到方方面面,对翻新、维修的探讨比较多,但学术观点也有诸多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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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商标权用尽概述

2.1 商标权用尽的内涵
商标,俗称“牌子”,是生产经营者使用的用以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同商品或所提供的不同服务的一种显著性标记,①或者是生产商用文字、数字、字母、色彩或者图形等组成的标记,标记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国外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跟上述观点比较相同。由此可知,商标是消费者用其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标志。在欧盟、美国和其他国家扩大了商标权的范围,如,现在商标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独特的描述性术语,并且其独特和非功能性的产品设计,会使竞争者不能够在市场中更加公平的竞争;再者,商标持有人可以因为其侵权产品与自己所有产品无关,甚至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而起诉第三方侵权人。这些情况可能会危及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商标法律是用来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混淆产品的来源。然而,大多数立法者、法院和学者不同意商标权利无限的,商标持有人不应该控制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他们的标志。最近的事态表明,欧盟和美国可能会超越他们的传统方法限制商标的权利。例如,在最近的欧盟的法院判例法都集中在第三方如何使用商标的“功能”,即使没有商标保护精确的规则,也要确定商标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范围。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有权。我国《商标法》第 1 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知,我国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来确定的,商标权事实上是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学者们对商标权的概念也有不同的意见。②胡开忠先生认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专有权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③本文认为商标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只是商标权的一部分,其商标权还包含商标禁止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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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标权用尽的理论学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⑤商标权用尽制度是《商标法》的重中之重,更能实现利益的平衡。目前关于商标权用尽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有三种学说。默示许可说该学说认为,商标权人第一次将商标商品投入市场流通,并没有对商标商品的再次出售作出明示的要求或者规定,则就被看作是该商标商品在全世界的流通“默示许可”。①英国和美国是适用“默示许可说”。在审理 Zino Davidoff 一案②中,Laddie 法官根据英国对于合同的相关判例,并得出“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商品一经售出表明,商标商品的所有财产权都将被商标商品所有人转移给了新的所有人,除其合同有很明确的保留”。③在“默示许可”的基础上,商标权利用尽是商标权人与购买者之间的默示许可,是一种合同行为。该学说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缺陷。如果当商品第一次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就与买受人达成协议,商标权人可以控制商品的流通,那么商标权人是根据什么对其进行保留的呢?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商品的物权没有进行转移而导致的还是因为只是产权的特性决定的呢?我们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商标权用尽这一法定权利用尽来说,当事人是不能用约定来进行排除其权利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品的物权没有进行转移而导致的,是属于物权法范畴,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所调整的范畴,也就谈不上商标权用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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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商标权用尽的构成要件与适用....10
3.1 商品相同...........10
3.1.1 商品相同的含义.......10
3.1.2 商品相同的判定.......103.2 商标相同...........11
3.2.1 相同商标的含义.......11
3.2.2 商标相同的判定.......11
3.3 分装或改装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13
3.3.1 分装或改装行为界定.......13
3.3.2 从商标权用尽角度分析分装或改装的法律定性...........13
3.4 加工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13
3.5 翻新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14
3.5.1 翻新的界定.......14
3.5.2 从商标权用尽角度分析翻新的法律定性.......15
3.6 商品标号更改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16
3.6.1 商品标号行为界定...........16
3.6.2 从商标权用尽角度分析商品标号更改的法律定性.......16
3.7 商标标志改变与商标权用尽的适用.......16
3.7.1 商标标志改变的界定.......16
3.7.2 从商标权用尽角度分析商标标志改变的法律定性.......17
第 4 章 完善我国商标权用尽制度的构想........18
4.1 我国商标权用尽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8
4.2 对我国商标权用尽的完善.......19

第 4 章 完善我国商标权用尽制度的构想

4.1 我国商标权用尽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看,在商标权用尽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更没有规定与其他权利有关的内容。但是为了使我国的《商标法》与国际立法水平相衔接,我国于 1980 年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 1985 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①在全球经济越来越繁荣的背景下,我国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各国,,在贸易中由知识产权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加入了《TRIPS》协定后,因此对于国际上这些条约的内容,我国都是承认的,同时也可以间接地看作是我国商标法的相关内容。但唯一不足的是中国所加入的这些国际条约,均无关于商标权用尽的内容,国际条约还是把权利用尽这个问题交给了其成员国自行去解决,可由各国按照自己的情况去设立法律。《商标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权用尽的案例不断增多,涉及平行进口的也逐渐增多,我国司法机关在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案标准。在事实上,我国司法机关是承认商标权用尽的。根据我国商标权用尽的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尽快地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文件来规范这个问题。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与其他发达国家不一样。中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生产力和生产资料与发达国家相比非常廉价。但是随着中国的不断强大,平行进口这个问题也将接踵而至。关于平行进口这个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这正是我国《商标法》所要关注的重点,需要其对商标权用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由此得知,我国商标权用尽所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一、立法空缺。我国对于商标权用尽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至今都没有出台,这非常不利于平衡消费者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也不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在商标权领域内,由于各种法律关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商标权用尽的规定应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变化,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也在变化,由于《商标法》的各种局限性和滞后性,很多关于商标权的内容并没有涉及。二、司法实践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相关法律只是对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做出了解释说明,对其他关键性的内容并没有涉及。这势必会使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不仅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商标权用尽的,在理论上同样也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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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商标权用尽制度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于商标权用尽和平行进口的案例逐步增多,但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会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造成一些判决的不公。商标权用尽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能够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还能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和繁荣,还能规制一些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多元化,法律在规范商标领域的秩序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涉及商标的使用而引发了新的商标侵权争议也在不断增加。明确商标权用尽的构成要件:商标相同和商品相同,对商标权用尽的侵权案件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用尽没有相关规定,毫无疑问会给司法机关判案带来不便。针具我国《商标法》的这种情况,我国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关于商标权用尽的相关规定,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也是从长远利益方面来考虑。我国需要从商标权用尽原则、商标权用尽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标权用尽的适用条件这三方面方面来加以完善商标权用尽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不仅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还会平衡消费者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更好地解决商标地域性与全球化的冲突问题以及更全面地解决商标商品侵权等问题的出现。商标权用尽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且非常复杂的问题,加上自身知识水平和能力的有限,文中难免会有些许错误,敬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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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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