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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发布时间:2016-07-13 08:13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古代,诚信问题一直被归为道德层面的问题。三字经中讲“人之初,性本善”,在伦理道德传统概念中赋予诚信理念与行为以“义”的涵义。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将诚信的功能延伸到规范行为、维持秩序。封建统治者以“五常之道”①运用诚信控制社会,要求人们遵守封建礼法,进而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随着历史车轮的转动,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即将陷入诚信危机的处境,社会上道德缺失、失信现象频繁发生,诚信危机个案屡见不鲜,关于此类话题的讨论和担忧,在人们心中积累、沉淀,使人们对诚信的呼唤越来越强烈。人们逐渐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确立以规则为中心,完善保障机制,通过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等实际问题。 从 1987 年开始,我国政府将诚实信用原则,正式以一项法律原则的形式写入我国法律条文中,至今已经过去 28 个年头,在这 28 年中,我国以“有法可依”的目标,一直都在努力的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了完善的法律体系。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进一步激发了我国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积极性。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商业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保证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到民商法中的诚信问题。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学术论文造假、钓鱼行政执法、三氯氰胺毒奶粉等实例屡见不鲜的不诚信现象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目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呈迫在眉睫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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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诚信问题的探索,历史悠久,最早的著作应当属 1573 年由明朝学者乔应甲编著的《诚信录》为先。日积月累,随着时光的推移,关于诚信的著作,越来越多。纵观近代,从著作的代表性和代表人物的影响力来看,邹建平先生写于 2005 年的《诚信论》,苏士梅先生写于 2011 年的《唐代诚信思想研究》徐国栋先生 2013 年撰写的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等文章,较为客观的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 我国法学界关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的探究,通过探究其起源和演进过程,能够帮助我们从其产生的源头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真谛;第二,借鉴发达国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经验,希望在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完善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体系;第三,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案件的分析研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目前社会中不诚信问题的根源及其产生的社会原因,以此来解释已经做出裁判的案件,同时也为完善诚信体系提供依据。 西方学者总结,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法的渊源,其诞生之初作用于调整债务人的相关行为,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将诚信原则纳入整个私法的基本原则,从此,民商法中诚信原则备受关注。然而,截止到目前来看,学者们很难对诚信原则的应用形成统一的观点。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指出,诚信是介于两个原则间的折中原则,遵循公平和义务两点指导的我们行为。两个原则是对立相反的,一个原则是利己主义,忽视他人利益;另一个原则是将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一视同仁,而诚信原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原则。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赋予诚信以正义的意义,他认为,诚信以正当性为基本要求,公平、平等的获得自己的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利益。《欧洲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Good Faith in European Law》)一文,阐述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即其在司法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20 世纪初期,诚实信用原则开始逐步走向公法基本原则的道路,在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法界被学者们广泛研究,并获得了不少成效。举例如下:法国学者 Francois Picot 的《公法中的诚信》、瑞士学者  Marcel   Baumann  的《公法中的诚信的概念——最高法律原则学说之研究》、意大利学者 Francesco Manganaro  的《诚信原则与公共行政活动》、J. F. O'Connor 的《国际法中的诚信》、Alberto Oddenino 的《条约必须信守与国际条约适用中的诚信——重建性的提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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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2.1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 
诚实信用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下五千年来传承发展,在传统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诚信”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的各种古代典籍之中。《礼记·祭统》中有“致贤者之诚信”,《北齐书·尧雄传》中亦有“以诚信治民”,《唐书·刑法志》中有“嘉其诚信”,《商君书·勒书》把诚信作为“六虱”之一。《说文解字》关于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古籍中阐明了诚信的本意。就为人而言,孔子说:“人而有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利”①,讲的是如果一个人不守信用,那么就不配做人。我国特有的关于诚信的成语中,例如:“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等,都是描述诚信的重要性。对于治理国家是否需要诚信这个问题,,孔子认为无诚信无以治国,国家无信则人民不相随,国终将亡。唐太宗的谏臣魏征,曾以诚信为国家纲领。除了治国离不开诚信,我国古代出现的商业交换行为,很早就出现了合同来订立经济诚信,约束双方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上文所提到的古代早期合同,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即有记载:“传制”、“质剂”、“书契”,翻译成现代汉语分别代表着:借贷契约、买卖契约、赠与契约,这三种契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商过程中的体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商业道德的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一直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法律是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手段,不可避免的缺乏现代法律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封建社会虽然以法律作为统治手段,但仍然是以人治为主要方式,官员在审判的时候,仍然是以“诚信”作为主要根据,裁判定夺案件。然而,古代并没有确立民法,使得诚信原则,无法在中国法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纵观中华文化发展,历史的车轮,带领我们弘扬传统美德,培育传统道德,中华民族拥的诚信原则,在社会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民法在中国的历史不足以滋养诚信原则的发展,但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发展提供了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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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外说法不一,国外的不同国家对其理解从字面上看是“善意”的意思,比如:英文中是 Good Faith,法文中是 Bonne Foi,拉丁文中为 Bona Fides,这些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单一的表述。德文 Treu Und Glaube,将忠诚和相信合起来表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上最早的综合表述形式,日文则将诚实信用原则写成“信义诚实”。中国的汉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述,来自于德文,将忠诚和相信直接译成:“诚信”。①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国外存在着不同的几种学说,主要表述为以下四种概念说: 第一,主观判断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评判标准,以主观感受来判断诚信的内容,认为法律只是为实现互敬互爱人类社会所服务的一种手段,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判是否符合社会理想的依据来确定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如法律有悖于构建人类的这一最高愿望,那么可以摒弃法律法规、契约条款,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默示条款说。主张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默示条款,不言而喻的在各类民商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事人双方不必实现言明,遇到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即可直接赋予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无实质意思排除说。主张诚信没有实质意思,根本没有定义,只是将民商事主体的行为分化为相互对立的两方面,一种行为被认为是不诚信的行为,另一种是诚信的行为,我们只知道哪些是不诚信的表现,排除这些行为以外的行为就是诚信本身的意思行为。 第四,利益协调说。主张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衡量利益是否均衡的权仗。主要针对于合同、契约双方的当事人,以双方利益均衡为主要评判标准,不允许任何一方拥有绝对的主动决定权,防止一方权利过大,为了自身利益侵占对方权益,使另一方的合理期待得不到满足。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诚信原则便可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确保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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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理论发展 .......... 16 
3.1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 .......... 16 
3.2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成果 .......... 20 
3.3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发展的启示 ...... 24 
3.3.1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的启示 .......... 24 
3.3.2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成果的启示 .......... 24 
第 4 章 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6 
4.1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6
4.2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8 
第 5 章 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31 
5.1 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 ...... 3
5.2 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执法 ...... 32
5.3 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与制约 ..... 33
5.4 加强法律实践环节的管理 ....... 36 

第 5 章 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5.1 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
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已经趋于完善。以美国为例,美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为了完善美国的诚信体系,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在短短的二十年间制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法律、法规就多达十七项之多,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作业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正是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之下,美国的经济才能维持长时间的快速发展,这也是我国应该学习与借鉴的成功例子。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发之后才开始起步,发展至今经过二十多个年头,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还处在理论研究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仍然尚未深入开展,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对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法律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展开探测性的研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了几百年的历史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研究与借鉴的,只有不断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工作,才能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前提之下,尽可能避免法律发达国家所犯的错误,厚积而薄发,加速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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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诚信法治是社会诚信治理的国家立场,诚信权利制度化是社会诚信法治保障的基础和精髓,本文力求能够深入的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存在的不足,积极的收集资料,分析和整理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性的对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借鉴国外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立法经验,加快对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立法;在民商法中赋予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法律序位,进一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与制约,允许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加强制约;加强法律实践环节的管理,合理构建以市场为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档案体系等。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任重道远。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一些启发,让更多的人重视且研究诚实信用原则,促进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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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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