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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21 15:39

第1章绪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94税改以来,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源泉扣缴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保证了个人所得税中个工资薪金部分足额入库;通过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加强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监控管理;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也在积极推广当中,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太健全,个人特别是髙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很多,收入的形式各式各样,各种灰色黑色交易不仅来源隐蔽,还涉及到大额现金流量,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严重,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对高收入人群有效监控。另一方面,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相对集中,且实行源泉扣缴,使得工资薪金收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组成中最大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高收入阶层反而并没有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重也,显然个人所得税已经沦落为了"工资税".

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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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信息不对称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框架


2.1信息不对称的概念与理论

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程度并非均匀对称的,通常来说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当中得到的信息越多,这部分人在交易中就会占据有利的位置,在市场交易当中得到信息较少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就处于不利的交易地位。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都有很多,主观原因上,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获取市场交易信息的能力有很大差异。导致交易双方获得的信息不一致,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在客观方面,交易双方获取信息的多少还与各种社会因素有关,这在经济活动中这是不可避免的,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无法靠主观意识就能消除的,我们必须尊重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当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但归根结底可以划分成三种:第一种,市场交易当中出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由于拥有信息的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种,市场交易当中出售方与另一出售方之间由于拥有信息的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种,市场交易当中购买方与另一购买方之间由于拥有信息的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上述信息不对称当中,显而易见,市场交易当中出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由于拥有信息的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最为常见。

2.2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概述

关于税收遵从的研究一般是纳税人的行为以及纳税人的决策为对象,以鼓励纳税人的自愿遵从为目的,税收遵从理论最早起源于1972年,桑德默和阿林哈姆通过借鉴阿罗的风险及其不确定性问题的研巧和犯罪经济学理论,建立了逃税理论模型(A-S模型),为后人研究税收不进从行为提供了最为经典的理论框架,该理论认为纳税人偷逃税是为了追求自身预期效用最大化,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一方面希望通过隐藏应税收入来增加预期效用,另一方面又必须承担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而引起的预期效用损失,因此,纳税人的最终预期效用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预期效用的加权平均值,根据逃税理论模型(A-S模型)的结论,纳税人逃税额和稽査率、罚款率负相关,税务机关提商稽査概率和罚款率就会让纳税人特别是风险厌恶类型的纳税人对逃税的隐藏风险望而却步,从而减少纳税人税收犯罪的可能性,减少逃税。


第3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13

3.1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13
3.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营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17
3.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的原因分析.......21
第4章信息不对称下个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25
4.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及借鉴.......25
4.2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及借鉴.......28
第5章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31
5.1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31
5.2提高个税纳税进从度.......33
5.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34

第4章信息不对称下个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4.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及借鉴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最为重要的主体税种,美国政府每年的总财政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是美国政府最大的财政收入来源,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世界上公认的较为完善的税制。从税制模式的角度来看,美国采用的是综合计征模式,以纳税人一年总的收入为基础来进行征收所得税,因此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其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年之内的所有不同形式不同来源的收入统一汇总出来再进行法定的扣除,并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将汇总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档次和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美国现行税法规定,实行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财产交易所得、个人年金、养老金、租金、债务解除所得收入等15类。美国为了鼓励纳税人长期投资和购买国内产业,对纳税人的长期资所得单独实行比例纳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在纵向上实现了多得多缴税;在横向上也很好地避免了由于纳税人收入结构的不同而产生的税负不公问题。

4.2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及借鉴

个人所得税是日本最为重要的主体税种,日本一年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约占总的财政收入的三成。日本的市及以上的各级政府都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观来看,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完备先进。从总的个税征管体系上来看,日本采用的是综合所得为主,分类征收为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全年所得合计加总,然后将汇总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档次和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房地产交易收入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等,对于综合所得以外的特殊所得(山林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采用的是源泉扣缴的征收办法,并不需要纳税人将其计入综合所得后再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日本税务部门实际上对这些特殊所得实行了分类课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也较为合理,与大部分OECD国家相似设置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日本对综合应税所得采用的是四级超额累进制度,而实行源泉扣缴的股票转让所得、利息所得和不动产交易所得则适用于相应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各项所得的调控,使得个税计算更加容易,征纳个税的成本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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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5.1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我国税法应该从具体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作为第三方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税法上在代扣代缴这一块法律规定并不是很细致,只规定了第三方扣缴义务人如未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则其在承担所应扣缴的个税和滞纳金之外还需被罚以0.5倍至3倍的罚款,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对地税部门扣缴信息申报准确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具体征管实践中,第三方扣缴人实际承担着较少的法律责任,再加之地税部门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鮮信息的检査是单方面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往往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另外我国税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准确率要与代扣代缴的报酬相挂钩,造成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申报积极性不强。因此我国税法应该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扣缴义务人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与么对应的报酬情况。

5.2提高个税纳税遵从度

全社会居民优良的纳税意识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地税征管部口在推动个税征收法制化的同时,应通过各种媒体途径不间断地向纳税人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法,并应该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境外所得、金融资产转让等隐蔽性较强收入上,以便广大纳税人能够正确了解这些个税计算和缴纳流程。该样才能真正做到有针对有实效地进行个税法律宣传,才能真正提高全社会纳税人的个税缴纳的主体和规则意识,使得我们能够理性认识到个税缴纳的必要性,减少个税纳税人对税法的逆向进从,从而提商全狂会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认同度。通过上述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为广大的纳税人营造良好的个税纳税遵从环境,培养我国居民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税的意识。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典型偷逃个税案件,我国地税部门也要加强对其惩戒宣传,为推行个税全员申报制度提供良好的个税纳税进从环境。当然,提髙全社会居民的纳税意识不能仅仅局限在个税纳税申报人一点上,我国地税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特别是非工资薪金收入的扣缴人的税法宣传工作,提髙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意识,减少征纳扣三方之间的收入信息不对称。此外,在个税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地税部门还应该将纳税义务宣传和纳税权利宣传两手抓,既让纳税人清楚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也要了解其纳税人的权利,提髙纳税人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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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0




本文编号:7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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