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研究生论文 >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22 21:41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作为专利制度发源地的欧洲,各国都创建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但是,,随着各国之间经济技术交流的进一步强化,欧盟的自由市场却受到了各种并存制度所产生的冲突,于是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极为重要的欧洲专利一体化被提上了日程。欧盟理事会于 1949 年提出了有可能建立欧洲专利之后于 1953 年签订了《关于专利申请格式要求的欧洲公约》并于第二年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的欧洲专利公约》以及于 1963 年签订了《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中某些规定的公约》,这一系列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实践活动。①随后 1977 年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与 1978 年生效的《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以及成立的欧洲专利组织( EPO) 实现了专利申请制度的一体化。这些公约的形成为构建专利一体化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可能。欧盟委员会于 1997 年发布的《共同体专利和欧洲专利制度绿皮书》引发了一场关于共同体专利领域新举措的广泛讨论。1999 年欧盟委员会草拟了《通过专利促进创新——共同体专利即欧洲专利制度后续工作文件》,其中设计了共同体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0 年 3 月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上强调了建立共同体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至此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推进在决策和实施层面都达成了一致意见。②然而,在欧洲专利产生以后,各国仍然各自规定其司法保护问题,规定了各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对涉及的欧洲专利诉讼进行管理。这样就可能导致同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成员国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同样的一种行为有的被判为合法而有的可能被判为侵权。特别是专利权人往往会就同一项专利而应对不同指定成员国的重复的无效宣告程序或其他的诉讼程序,使得专利权人过于疲惫而对欧洲专利缺乏信心。换句话说,这种同案而不同判和同案而不同罚的情形,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高昂诉讼费用等各种问题,使得欧洲专利制度的统一以及其功效得不到很好的发挥。这种不和谐的欧洲专利制度终于在 2011 年取得了一次突破的进展,就专利制度一体化问题欧盟 25 个成员国达成了协议,并于 2012 年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Agreement on a United Patent Court)的出台为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根据。
..........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欧洲专利产生后的保护以及司法救济问题是欧盟构建统一专利制度进程中目前面临的极为重要的难题,同时也是协调欧洲区域性专利制度进程中一直争论的焦点。现行的欧洲专利制度的司法救济存在着法律不确定、维权成本过高等不足。创建中的欧盟统一专利制度主要是通过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来克服这些困难,其最主要的功能与优越性体现在欧洲专利的司法救济能都得到较好的协调、法律稳定性的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

1.2.2 实践意义
具有开放性和变化性的欧盟法律体系,特别是其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在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欧盟市场而服务的,不论是商标制度或是专利制度都是带有着协调各国立法冲突的色彩,这与长久以来的欧洲一体化思潮有着密不可分的影响。欧洲的市场经济一直以来都被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这四大自由所左右,但由于其受制于各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各个国家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在专利领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而将会给专利创新和发展带来阻碍,因此能够建立这一种“单一制”的专利体系成为了欧盟的目标。①专利权是一种基于属地主义的权利保护,即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每一个所欲保护的区域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一般来说,专利只有在授予国范围内生效而得到保护,在该国之外则不能得以保护。中国是欧洲专利申请的大户,2010 年欧洲专利局就收到了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达 1.2 万件,占据欧洲专利局该年度申请总量的 5%,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成为了欧洲专利申请主体的主要来源之一。②因此中国应当及时关注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状况,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当充分关注和了解欧盟专利的权利内容、取得专利权的方式以及权利被损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内容,以便在欧洲市场能够合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

第 2 章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发展历程

2.1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的历史背景
原预期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欧盟单一专利制度将开始实施,却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未能得到包括英法德在内的 13 个成员国批准而不能生效。截至2015年 1 月为止,仅有五个成员国批准,即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和瑞典。而其中作为专利统一司法保护及救济的重要构成部分的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也经历着一个曲折的过程。实际上,早在 1957 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协议》里就有提出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想法,①于是 1962 年的《欧洲专利条约》就提出了设立欧洲专利法院的设想,虽然后来的条约并未建立统一专利法院②,但在创建单一欧洲专利制度过程中该想法一直都在得以推进。就目前来说,欧洲专利的授予依照的是《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核准后经申请人指定相应的生效国家,即授予该指定国家的专利。然而,这个专利授予并不是隶属于欧盟体系下,其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衍生出了诸多申请、行政救济及诉讼方面的问题,例如包括的申请成本高、程序繁琐又费时,取得专利后权利主张的法律不明确、高成本的诉讼费用等问题,使得个人或中小企业或研究单位无法广泛而充分地应用其专利权。因此,在 2000 年 8 月 1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具有单一效力的《共同体专利条例》草案,希望能在欧盟境内形成一个单一效力的专利制度,从而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市场获得统一的并且一致的保护。根据最初的《共同体专利条例》草案及其达成的政治文,共同体专利将借助欧洲专利已取得的成果,通过建立专门的共同体法院来达成共同体专利救济的目标,从而保证授予的专利权能够在欧共体层面上具有可预见性、法律稳定性以及救济的便利性,进一步增强共同体专利制度对潜在专利申请人的吸引力。
.........

2.2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的原因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序言部分可知欧盟成员国建立统一专利法院主要原因是:第一,考虑到欧盟成员国在专利领域的合作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一个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内部市场以及建立一个确保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方面。第二,考虑到高度割据的专利市场和多变的传统法院体系不利于创新,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很难实施他们的专利并且很难抵抗毫无根据的诉讼以及这种应该被撤销的有关专利的诉讼。第三,考虑到由所有欧盟成员国通过的欧洲专利公约准许欧洲专利局提供了一个单一授予专利的程序。第四,考虑到凭借欧盟1257/2012号规定,专利所有者可以请求他们的欧洲专利具有单一效果以便在欧盟成员国参与加强合作中获得单一专利保护。第五,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管理有关侵权和有效的专利诉讼的统一专利法院,来提高专利的实施和抵抗毫无根据的索赔和那种理应被撤销的专利并且加强法律确定性。第六,考虑到设立统一专利法院应该是确保迅速、高质量的决策,突显持公正平衡权利持有人和其他团体之间的利益并且把需要比例和灵活性考虑在内。第七,考虑到统一专利法院应该是和缔约成员国普通法院一样,因此是其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具有关于欧洲单一法院和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下授予的欧洲专利的专属权限。第八,考虑到欧盟法院是确保联盟法律秩序和欧盟法律的首要性的一致。
...........

第 3 章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选任与合议庭组成..........13
3.1 法官.......... 13
3.1.1 法官选任的条件.......13
3.1.2 法官选任的程序.......14
3.1.3 法官的培训.......14
3.2 合议庭的组成.......... 15
第 4 章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审判程序..........17
4.1 法院管辖权...... 17
4.2 一审程序.......... 18
4.3 证据.......... 21
4.4 临时措施.......... 23
4.5 上诉程序.......... 24
4.6 一般程序规则.......... 26
第 5 章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影响及其对我国知识产权完善的借鉴....27
5.1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评价...... 27
5.2 对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影响.......... 29
5.3 对我国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借鉴...... 30

第 5 章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影响及其对我国知识产权完善的借鉴

欧洲专利一体化的道路可谓是充满曲折,经过几十年中的无数次的协商与谈判,终于走到了单一专利制度的最后一步。欧洲的经历不仅给国际专利的协调与统一提供了一种模式,同时也为国际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中遇到的困难、各方争论的焦点以及最终的解决方案,都可能是其他区域或全球性专利制度中会涉及到的。

5.1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评价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在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为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迈向了跨越性的一步,虽然具体实践机制还在有待完善,但从上文分析的司法权的统一、法律问题的解决以及语言的尊重和选择等长期阻碍欧盟专利发展的最为关键的问题的缓和,说明了欧盟完全有可能实现专利一体化制度。特别是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伴随的是各成员国之间利益的妥协与让步,而这种政治利益的纠葛曾经一直是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中重要影响因素。世界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建立同样也是会建立在各国对制度的态度的整合。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未建立之前,欧盟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处理欧洲专利的侵权无效案件。所以,倘若欧洲专利权人想要在不同成员国内执行其专利权的话,则其要在这些成员国分别进行。同样地,如果有第三方想要在多个成员国内提出欧洲专利无效请求,则第三方也要在多个成员国内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这样的话,可能导致许多如高成本、判决结果可能相异等问题。此外,不同欧洲成员国的法院的判决的速度也可能不一,且其裁决出的赔偿金额也可能彼此不同。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能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对于专利与欧洲单一专利的侵权诉讼与无效请求具有唯一审判权。也就是说统一专利法院的成立将解决一个欧洲专利同时在多个国家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形。除了缓解多重诉讼带来的巨大的法律费用问题外,各成员过法院的裁定结果所可能导致欧洲专利的法律不确定性也将能获得解决。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研究

.......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的在国际竞争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国也更加关注统一知识产权制度。欧洲专利一体化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欧洲国家的经济发展、贸易往来、技术创新等都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历经了将近40 年的努力,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探索道路终于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建立了统一专利制度。尽管专利权的地域性问题、司法权的统一问题、语言的尊重与选择问题仍可能长期存在并影响这这一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是在经历了多重阻碍后才得以达成一致意见予以建立。它的建立不仅保证了统一专利制度实施所面临的由于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以及诉讼费用高昂等各种问题的缓解以至于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而且对于统一专利审判标准,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效力,增强法官审判的专业知识以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竞争力都是非常有利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经历不仅给国际专利的协调与统一提供了一种模式,同时也为国际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还才刚起步,无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将会遇到各种问题或阻碍,本文旨通过介绍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法院特点的基础上,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层级结构中增加相当于上诉法院的高级法院、法官遴选中引入技术法官、建立专门的案件审理程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能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7526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7526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bcc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