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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背景下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13 07:00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人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在法律规范层面,由于相关的法律解释、配套措施尚未出台,新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不同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在社会事实层面,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在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飞来横祸。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至 2014 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2.64 亿辆,其中汽车 1.54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 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 2.46 亿人。1随着机动车数量以及驾车人数的不断增加,因危险驾驶行为酿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数量每年也在不断地激增。由于诸多类似于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专心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频频发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常受到威胁。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的增加和扩张,体现了“风险刑法”理论对我国刑法的渗透和影响。如何看待这种扩张与膨胀,如何理解刑法保障法的性质与法益保护的提前,如何看待近期“东方之星”沉船事件、甲醛白菜等热点社会事件背后深层原因,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如何做到兼顾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的保护,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尤其是每一个研习刑法的人应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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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自 2011 年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开始大量涌入。2012 年,危险驾驶案件受案量高达 64896 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6.51%,2013 年继续呈大幅上升趋势,2014 年危险驾驶案件已然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22015 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大有赶超常年基本稳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一位的盗窃罪的趋势。可以说,危险驾驶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整体的结构。《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面临更多的争议。笔者试图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探寻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进程,揭示其刑法法理内涵,结合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修订,分析立法中的得与失、司法上的困惑与争议,提出个人的见解,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 此外,针对理论与实务界呼声渐高的“毒驾”入刑、“盲驾”入刑问题,在逐一全面分析其正当性与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合理衔接、实现保护法益与保障自由之间的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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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况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罪名,它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仅有五年的历史。在 2011 年之前,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中国主要是受到行政法和民法调整和规范的,多体现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6和对其产生轻微损害结果后的民事赔偿上面。近十几年来,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国家动用刑法打击这类行为的迫切性也开始日益彰显。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而促使这一立法修正的直接原因则是震惊全国的两起恶性交通事故案件——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 2008 年 12 月 14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酒后驾驶着车牌号为川 A43K66 的别克轿车行驶在人流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此时孙伟铭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并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至其驾驶的别克轿车完全损坏。当晚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35.8 毫克/100 毫升。“孙伟铭案”的发生无异于揭开了两年前“黎景全案”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给人们留下的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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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驾驶罪的修改  
2015 年 6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拟将在公路上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去,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范围。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新的刑法修正案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自此,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扩增至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中“双超”(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类型。14 2015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除了与《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中的新情形、新内容相衔接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校车、客车的超速超载、非法运输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力求行政法与刑法相衔接。 从两次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和修正,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思路暗含着风险刑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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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 19 
第一节“双超”型危险驾驶犯罪 ........... 19 
一、将货运“双超”排除在外 ........ 19 
二、如何确定校车业务以及旅客运输的范围 .... 20 
三、如何确定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范围 ...... 21 
四、如何确定超载与超速的标准 .... 21 
第二节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犯罪 ......... 23 
第三章  对“毒驾”、“盲驾”等危驾行为入刑的点评 .......... 26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26 
第二节“毒驾”入刑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 27 
一、“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分析 .... 28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 30 
第三节“盲驾”入刑不具正当性与可行性 ..... 32 

第三章  对“毒驾”、“盲驾”等危驾行为入刑的点评 

第一节  研究背景 
2012 年 4 月 22 日,江苏境内的 S38 沿江高速公路上,一名吸食过冰毒的大客车司机驾驶一辆沪 BL1290 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苏ED1655 厢式货车相撞,酿成南京“4·22”特大交通事故,造成 14 人当场死亡、19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58事后,该名“毒驾”司机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59  2014 年 11 月 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小洋山集装箱码头处一辆大型客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手机滑落到地上,其弯腰捡手机导致车辆偏离,,碰擦道路侧石后最终导致车辆侧翻。酿成洋山“11·03”特大交通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3 人受伤的惨重后果。602015 年 8 月,该名“盲驾”司机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61 ??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至 2014 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2.64 亿辆,其中汽车 1.54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 3 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 2.46 亿人。62随着机动车数量以及驾车人数的不断增加,因危险驾驶行为酿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数量每年也在不断地激增。悲剧的一次次上演,使得包括“盲驾”(边玩手机边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疲驾”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 一边是因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特大交通事故给社会、公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威胁,另一边是受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以及“互联网+”时代“低头族”的出现,中国现有的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道德约束、行政规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怎样才能更好地抑制危险驾驶行为,预防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肇事、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发生。 于是,2011 年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对风险社会中重大法益的特别前置保护的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醉酒驾驶行为从行政违法领域纳入到刑事犯罪领域,提前刑法保护的时间点。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扩增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但“毒驾”、“盲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仍未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在司法实践中,“毒驾”、“盲驾”难以做到像醉驾那样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在执法当中可操作性小,查处难,使得没有产生实害后果的“毒驾”、“盲驾”行为很难被发现,因此立法地带一直有所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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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彰显着预防主义刑罚根据的特点,近两次刑法修正都有涉及对危险驾驶罪的增改,立法者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法修正与扩张,暗含风险刑法的思路。尤其是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代表的刑事立法,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极端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的打击力度,增设新罪名、预备行为实行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刑法的威慑力被发挥到极致,风险刑法的理论在立法中日益彰显,在刑法理论界可谓是毁誉参半。本文以风险刑法理论为背景,全面分析了风险刑法理论的三种学术观点,权衡利弊,认为风险刑法理论存在可取之处,并提出加以限制地予以利用的观点。再结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论证了“醉驾”入刑不仅在理论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成功的尝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类型,目前尚缺乏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以确保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而合理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结合目前已有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甚至是行业规定相协调,做到行政法、刑法之间的合理衔接。明确的立案标准做到不枉不纵,严密法网做到“严而不厉”、宽严相济。 “醉驾”入刑对预防因醉驾导致恶性交通事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使得人们看到刑法一般预防功能具备的价值。“毒驾”、“盲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呼声逐渐兴起,言犹在耳,甚至动议已成。“毒驾”入刑具有正当性,唾液检测技术的突破,使得“毒驾”入刑更具可行性。“盲驾”虽具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满足犯罪化的标准,可行性的欠缺等因素都是“盲驾”入刑应当慎重的原因。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法益,犯罪圈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权利的扩张,虽然必要的、合理的且有节制的犯罪化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但保障私权与法益,限制公权依然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追求。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界限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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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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