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域下的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研究
第 1 章 导 论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离开家乡涌入城市寻求生计。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 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达到近 2.74 亿,其中有 1.68 亿多农民工外出打工。1由于各种原因,很大部分农民工都无法携带家眷一同外出打拼,过着夫妻长期分居的生活。背井离乡的孤独寂寞,夫妻分居的长久煎熬,致使不少农民工在外与人结成“临时夫妻”以寻求心理与生理上的相互慰藉。农民工“临时夫妻”这一现象最早是在 2008 年由女作家吴治平在其《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一书中提及,曾经引起了社会一定的关注;而 2013 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农民工代表刘丽再次提及这个问题,坦言“临时夫妻”现象在农民工群体中已经很常见,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
据了解,中国的农民工群体中已经有十多万人结成“临时夫妻”,2这个数据还只是个粗略的估计,农民工“临时夫妻”确切的数量或许更多,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无从得知,也不敢想象。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破坏家庭和谐,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亟需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求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路径、对策。
然而,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是近两年才进入公众视野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目前除了一些媒体猎奇式的农民工“临时夫妻”的个案样本报道,学术界却鲜有对此问题做出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为数不多的学术性论文,主要是从法律、公共治理、社会学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目前较少有学者从伦理学角度对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进行研究论述,存在着伦理学视域的研究空间。本文尝试探究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形成的伦理方面的根源,该现象对当前社会伦理道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解决此问题的路径及其伦理依据,以期弥补当前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某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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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农民工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有社会群体。而农民工结成“临时夫妻”也是在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社会制度环境下产生的特有的社会现象。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除了《印度时报》报道了中国农民工结成了十多万“临时夫妻”1这一事实之外 ,尚未见有关于农民工“临时夫妻”的研究。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浮出水面的时间尚不长,目前国内关于此现象的研究也不多,主要有媒体报道及少数的学术研究。
近来各大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社会媒体对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关注较多,这些报道多是一些猎奇式的原生态样本调查,报道了农民工“临时夫妻”的生活现状、心理状态,揭露了农民工群体生活的辛酸与无奈。有些报道分析了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民工的心理压力、精神空虚、经济考量、生理需要、法律意识不强及户籍制度桎梏等影响因素。对于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人们有反对的,有赞成的,有保持中立的,而媒体的报道中,更多的是倾向于理解与同情。
这些媒体报导中提出了一些解决策略和建议,主要观点认为喊停“临时夫妻”现象,一是需要坚定的道德引导。现代社会性观念的开放不代表可以对婚外性行为进行开放,不能因为农民工情况特殊就忽视最简单明确的道德。社会坚定的道德引导最有可能触动农民工的心灵,挽回错误。二是需要法律的助阵。“临时夫妻”很有可能涉及重婚罪,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农民工“临时夫妻”因反目或东窗事发而引起的违法犯罪案例日益增多,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诉诸法律的强制力有助于抑制这种现象“传染”蔓延。三是需要政策的支持。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当对这些处在社会边缘的农民工群体予以倾向性的支持,包括夫妻分居的住房问题,还包括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等。
目前国内唯一提及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书籍是女作家吴治平著的《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书中论述了“临时夫妻”的特点,即:不 PK 掉自己的配偶,不拆散原有家庭以保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夫妻团聚之时,“临时夫妻”即自行解体。1另外还讲述了三对“临时夫妻”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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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及其根源
要研究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首先要明晰这一现象的概念及其表现特征,然后再探寻产生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根源。找准“病根”,才好“对症下药”,才能探寻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正确、有效的路径、对策。
关于农民工“临时夫妻”的内涵及特征,如前所述,已有学者进行论述,本文将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其内涵及特征进行扩展和丰富。要界定农民工“临时夫妻”的内涵首先需要对农民工这一概念进行解析。有学者从四个层面界定了农民工概念:一是职业,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非农职业,其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二是户籍身份,尽管他们从事非农工作,但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三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是被人雇佣的人,,其他从事非农活动而不受雇于人的农民是个体户,私营业主等,而不是农民工。四是地域,他们来自农村。1经仔细审视上述四个层面的规定性,本文认为地域层面需要补充一点,即农民工来自农村,流动到城市工作和生活。因此可以把农民工定义为:具有农村户籍,受雇流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
目前研究中对“临时夫妻”(又称“搭伙夫妻”)作了概念界定的是衣华亮:“所谓‘搭伙夫妻’就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已结婚,由于在外打工而与配偶无法团聚,临时与他人结成像家庭般的伴侣关系而居家度日。”此外,他还对打工族“搭伙夫妻”作了如下定义;指外出务工男女双方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一段时间内以满足自身的孤独寂寞为导向,以性关系为重要内容,尝试进行婚姻生活价值中的性越轨行为而结成像家庭般的伴侣关系。”2打工族的外延比农民工要广泛,他们还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务工人员。所以这个定义不完全适用于农民工“临时夫妻”。农民工“临时夫妻”可以定义为:户籍在农村的已婚外出务工人员,由于长期与法定配偶分居两地而临时与他人结为伴侣,如夫妻一般居家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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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致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产生的所有原因中,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乃是这些原因产生之根源。夫妻双方无法长期共同生活,除了有个体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深刻的体制性根源,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要研究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必须将其置于我国的社会体制背景之中。
这些体制性的根源主要有:
第一,二元户籍制度限制自由迁徙。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为了巩固新政权和政治稳定,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就要优先发展工业,并且控制人口流动。由于当时资源极度匮乏,国家为了发展工业,只能保障城市人口的利益,控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因此,我国实行了把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割裂的二元户籍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划分城乡户籍,限制农村户口向城市迁移,限制了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为了改善农村贫困落后的家庭生活条件,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到城市打拼。然而,严格的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相当困难,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受到户籍限制,就算在城里打拼一辈子,还是无法享受到城市户口的待遇,享受不到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他们转移到城市只是暂时性的,一旦返回农村,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及将来的养老都只能依托土地。所以,农村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他们不能都一走了之,他们必须守着,否则很可能成为无根的浮萍。正因为这样,农村夫妻只好一方进城务工,另一方留在农村耕种,照顾老小。这就使得农民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间的情感维系被人为地割裂。这为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空间。
第二,社会资源分配失衡。与二元户籍制度相联系,我国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社会资源的分配严重失衡。 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明显低于城市,尤其表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国家给予的补贴很少。而农民到城市打工,依然不能同等享受流入地城市居民在教育、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在教育制度方面,政府规定以户籍为依据,学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农民工子女如果随家长迁移到城市,却无法享有流入地城市子女同等的受教育和升学的权利,也缺乏财政和教育资源的保障。首先,农民工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公办学校读书,需要交借读费,这无疑会增加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其次,公办学校教育资源紧张又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只能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但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在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再次,多数省份还没有实行异地中考和异地高考的制度,农民工的孩子在外地无法参加中考、高考。子女异地入学升学的难题无法解决,大部分农民工只好把子女留在农村上学,夫妻只能一方到城里打拼,一方留守在农村照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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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伦理评价 .............................. 17
3.2 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与制度伦理 .............................. 19
第 4 章 解决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的伦理路径 .................... 34
4.1 政府制度设计应给农民工以伦理关怀 .............................. 34
4.2 企业管理实行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注重人性关怀 ............. 35
4.3 社会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 37
4.4 加强个体道德修养与自律,遵守婚姻家庭伦理................... 38
结 语 ............................................................ 42
第 4 章 解决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的伦理路径
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对家庭、对社会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不能任其泛滥下去。否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成为空谈。综上所述,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体制制度、企业管理、社会治理以及民工个体的道德失范所引发的。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由于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解决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除了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途径之外,还需要寻求伦理上的路径。
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附属在户籍制度下的二元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保制度等存在一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制度伦理的要求,因此,必需以伦理原则为价值指引,来指导制度设计与制度改革,通过合乎道德的制度设计来消除农民工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给予农民工以制度上的伦理关怀。通过伦理的方式,运用伦理的手段让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为减少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如何对现存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进行变革、重新设计就需要以伦理为其价值指引,一定的伦理精神、道德原则能为制度的变革提供正当性、合理性的依据。如前所述,制度伦理首要的原则就是正义,其具体体现是自由、平等。所以制度改革、设计首先要符合正义的伦理原则,体现自由、平等的伦理价值。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设计需要保障全体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把秩序与效率摆在了第一位,以牺牲公民(尤其是农民、农民工)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为代价来满足社会的发展,是非正义的,不公平的,因而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必须在制度伦理的牵引下进行深入改革,给予人们,尤其是农民工自由、平等的权利。
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我国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农村户口与非农户口的不平等待遇,去除身份等级的划分,有助于消除对农民工身份的歧视,并且明确规定全体公民均平等地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还要保障公民在移居地享有与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这样,农民工夫妻就不会因户口限制而被迫两地分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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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临时夫妻”现象不仅在外出打拼的农民工群体中比较常见,在留守农村的男女中也已经较为常见,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与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不尽相同,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议题,这有待于下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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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273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92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