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关系视角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与补充——艾利斯·扬的正义理论研究
一、艾利斯·扬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
(一)分配正义理论:简要的历史回顾和分析
当代大部分的正义理论都关注诸如物质资源、财富、收入和特权地位的分配,将正义等同于分配。例如,罗尔斯将正义定义为评价社会结构分配的标准;威廉.盖尔斯通将正义看作是一种“所有关系”的集合,将正义定义为个人对物品的正当所有;戴维.米勒将正义定义为人们之间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即便像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爱德华.尼尔和奥尼尔,也认为社会主义的正义与资本主义的正义之间的首要差别在于不同的分配原则。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当代讨论正义的理论家主要受两个实际问题的鼓舞:第一,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如果不是,正义是否允许甚至要求福利服务和其他再分配措施的提供?第二,高收入和高威望地位的分配模式是否是正义的?如果不是,平权运动是否意味着对那种不正义的修正?几乎所有把正义定义为物质和利益的适当分配的正义理论家都把关于财富和收入的平等或不平等当作是社会正义的首要问题。并且把第二个问题,即关于社会地位的分配也置于经济分配问题之下。比如,当代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通常关注于物品的分配上。比如,对公共政策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工资的差异、财富的悬殊、社会福利的多寡、矫正措施的范围等社会财富的分配。
这种将正义等同于分配的范式在艾利斯·扬看来预设了个人主义的社会本体论。特别地,如盖尔斯通所说,正义是一种个人对物品的“所有”。在这种理解下,“所有”主体先于并且独立于“所有”客体,个人外在于他们所拥有的物品。所谓正义,就是在这些现在的主体之间进行物品分配,对正义的评价就是对分配模式的比较,正义关注的问题就是个体与其他人所拥有的物品份额多寡的比较或者是人们按照某种伦理标准所需的份额进行比较。在这种预设下,个人独立于分配给他们的社会物品,独立于他所在的社会背景,仅仅作为社会中的原子出现。这种对社会成员的假定是一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对人的假定,个人脱离与他所存在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与他人的关系仅存在于所拥有货物的比较之中。
除了个人主义的社会本体论,正义的分配范式还暗含中立性的推理逻辑。为了实现分配的公平无私,分配范式正义理论追求一种超然的、无偏私的分配者,同时对所有的分配主体“一视同仁”,所有的分配主体都被当作是同等的道德主体。如罗尔斯为了实现无偏私的道德推理,在推导正义原则时借助“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摒弃主体的个人情感、经验、态度,所有主体都从客观而中立的视角对正义进行推理得出一个普遍的正义原则,并根据这个普遍的正义原则,合理分配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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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利斯·扬关于分配正义理论缺陷的阐释
通过对社会中不正义现象的细致分析,艾利斯·扬从中发现分配范式的正义观念的两点缺陷。大部分分配范式的正义理论家将正义的关注范围限于物质利益和资源的分配,这决定了它倾向于忽视那些决定分配模式的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或者是将那些决定分配模式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当作不必探究的、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这种对社会结构和关系背景的忽视或者视作理所当然,实际上不恰当地限制了正义的范围,不能够揭示和批判现存社会结构中的不正义。
1.忽视或遮掩了制度背景
大多数分配范式的正义仅仅关注于社会益品的适当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分配范式忽视或者是遮掩了分配所处的社会制度背景和社会结构。麦克弗森和尼尔森批判分配正义理论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预设并模糊了阶级不平等,将对阶级的评价反思置于正义的讨论之外。埃文·辛普森认为,分配正义概念之所以不能够将阶级关系纳入视野并评价他们,是因为分配正义的个人主义阻止那种对结构现象的理解,我们不能够通过对个别个人的行动和所有来理解“复杂的个人行动的宏观转向”。艾利斯·扬认为,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对分配范式的批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起点,但它既太狭隘又太宽泛。因为阶级关系并不是分配范式未能纳入评价的社会结构或制度背景中的唯一现象。许多女性主义就指出,当代正义理论将现代家庭制度当作是理所当然的而不质疑社会关系与性别、亲密关系、儿童抚养和家务劳动之间蕴含的性别压迫。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家倾向于将家庭作为基本的分配单位,家庭中的“家长”作为分配主体参与到公共讨论之中,家庭内的成员关系被当作私人领域放逐到正义讨论之外,许多与之相关的比如性别劳动分工是否正义等问题被忽视。艾利斯·扬认为,主要关注于财富、收入和位置的分配正义倾向于忽视并且模糊分配所发生的诸如家庭、劳动分工、文化等制度背景,而这些制度背景通常决定了人们参与它们的行动和决定他们的发展和实践他们的能力的程度。
分配正义的旗手罗尔斯并未否认正义应当关注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他在《正义论》中就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正义主要指涉“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并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推导出正义两原则。但恰恰是由于其抽象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定和将正义等同于分配的逻辑,导致其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预设了现存的社会制度,不能够对其预设的社会结构进行批判。在原初状态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遮挡在“无知之幕”后面。这种对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定将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背景都排除在外,所有的社会群体成员都是平等的,没有社会地位、权力关系等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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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利斯·扬的正义理论研究方法分析
(一)社会批判理论:简要的回顾与分析
社会批判理论是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分析批判而形成的哲学——社会学理论。1937 年,法兰克福第一代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在《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批判理论”的概念,同时,与马尔库塞等人一道对社会批判理论进行了系统地阐述。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对社会批判理论的阐述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论基础。
在霍克海默等人对社会批判理论的阐述中,将“批判理论”定义为同“传统理论”相对立的理论。他们认为,传统理论“实证主义地从固定不变的既定事实出发,得出同现存社会秩序相调和的‘顺从主义’的结论,而‘批判理论’则认为自己的主要目的是破坏一切既定性、事实性的东西,证明它们是不真实的,所以,它是作为一种否定的理论出现的。”在他们那里,“批判理论”与“传统理论”反映着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有着不同的认识论基础。批判理论的认识论基础是一种人道主义,体现在对现存概念和制度形式的否定与批判。正如霍克海默所说,“批判理论首先是一种立场,其次才是一种特定的理论。对于批判理论家来说,‘唯一关心的是加速一种应当导致没有不公平的社会的发展’,‘批判理论除了生来就对废除社会不公正感兴趣之外,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社会批判理论的历史观念是启蒙辩证法,它通过对启蒙的批判对整个人类文化和人类文明史进行反思,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包含着不断衰退的成分。人类的启蒙由于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到了它的反面,‘启蒙运动的目的总是在于使人们摆脱恐怖,确立起统治权,但是,被完全启蒙了的世界都处在福兮祸所伏的境况’。社会批判理论指出,启蒙精神在使人摆脱愚昧的同时,由于追求能够统治自然的知识形式,使自己走向了反面,并产生了两大恶果:“其一,知识成为工具。只注意使‘知识’有助于人对自然的利用和统治。其结果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把人类的整个文化、知识归结为一种共同的尺度——纯粹量的尺度。其二,人异化为物。”社会批判理论还对现代哲学对人的研究方式提出批评。他们认为,现代哲学家对人的研究方式归结到一点就是:一方面将人看作是抽象的;另一方面抽象地研究人。与之相对,社会批判理论主张把人放到社会关系中考察,认为“个人只有作为他所归属的整体的一份子才是实在的”。特别地,社会批判理论强烈批判“传统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实证主义”。他们认为,由于对“事实”的崇拜,实证主义不能够辨别历史的否定性,不能够站在批判的立场上对现实社会做出反思,会导致顺从主义和保守主义。法国学者 M.洛威在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特征时指出,‘坚决地否定现存制度并强烈地反对实证主义,这两个方面在法兰克服学派那里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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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利斯·扬的批判理论研究方法
当代学者对正义理论的构建,大多数都是采取规范理论的方法。这里所说的规范理论的研究方法指的是,研究者从一个或几个关于人类本质、社会本质和理性本质的普遍假定出发,推导出适用于所有人的正义原则。比如罗尔斯就是从对人类理性的抽象假定出发,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定,推导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罗尔斯而言,这种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推导出的正义原则是普适性的、自足的、不受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制约的。对于这些采取规范理论研究方法的正义理论家们来说,他们通常假定,如果没有一个普世的独立于特定社会经验的规范性正义理论,哲学家和社会行动者就不能够从特殊的社会利益中分辨出合法的正义诉求。但艾利斯·扬认为,这种脱离于产生正义诉求的具体社会情境的正义理论构建是失败的。因为如果这个理论是普世的、独立的,不与任何特殊的社会情境相联系,那么它将会是太过抽象而将不能够评价实际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实践。而为了能够评价现实社会的正义和不正义,它必须包含一些实质性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假定。虽然大多数规范理论都声称他们的假定是客观中立的,艾利斯·扬指出,这些假定通常与理论化发生的社会背景有关。例如,许多人都已经论证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实质性假定就源自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的经验。
那种追求普适性和整全性的正义理论含蓄地假定了一种与研究科学知识相同的认识论。艾利斯·扬认为,关于正义的反思不应该像认识科学知识那样由研究者的观察来得出,因为关于正义的讨论不是由于好奇心或者是想要弄清楚某些事情如何运作的愿望激发的。作为一种产生与具体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的正义问题,研究者本身和研究对象及研究情境是没有办法脱离的。因此,关于正义的理性反思应该开始于对正义呼求的回应,对具体的社会和政治实践中的正义呼求的回应。
在艾利斯·扬看来,批判理论的方法既不同于传统的规范理论研究方法,也不同于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批判理论对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既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假设或道德假设或良善生活的假设出发推导出相应的规范原则,也不会从一种中立性的逻辑假定出发强行将社会事实同价值相分离。艾利斯·扬认为,“批判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和社会情景化的规范反思。”批判理论认为规范性的反思必须开始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因为正是那些情境才是正义发生的地方。批判理论假定批判社会的规范性理念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经验,规范性的反思开始于对特定社会情境中苦难和不幸的倾听,或者自身感受到不幸。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美国诸社会群体包括妇女、黑人、同性恋者、墨西哥裔美国人、美洲印第安人、阿拉伯人、犹太人、以及老人、身体或心理残疾者等社会运动风起云涌,这些社会运动都从不同的面向对社会制度结构中存在的不正义提出了反抗,但当代有关正义的理论却没有很好地回应这些社会运动中所反映出的正义诉求。艾利斯·扬从对这些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现象出发,反思其中人们所发出的关于不正义的呼求,并致力于将这些不同种类的政治运动中所使用的不正义概念规范化,通过对社会运动中所展现出来的不正义的概念化反思当代正义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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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不正义现象分析 .................... 22
(一)剥削 .................. 22
(二)边缘化 ............... 25
四、基于社会关系角度的正义观念阐释 ....................... 32
(一)社会群体 ............ 32
(二)结构性不平等 .............. 35
四、基于社会关系分析的正义观念阐释
(一)社会群体
在艾利斯·扬对压迫的解释里,压迫是结构性的,这种结构性的压迫与“群体”有关,其对压迫的定义与解释也与其对“群体”的理解有关。因为在艾利斯·扬看来,对于大多数诉诸正义的诉求而言,相对于原子化的个人,结构性的社会群体是更为重要的。
艾利斯·扬认为,政治学家和哲学家在讨论“群体”时,通常要么从聚合模式要么从交往模式来看待它,而艾利斯·扬认为这两种对群体的定义模式对于正义问题的讨论都是不适当的。聚合模式是一种我们通常所运用的对群体进行划分的模式,即根据人群的某些特征,比如皮肤的颜色、所居住的城市、性别、年龄等对人们进行分类。与此种分类相区别,交往模式认为群体由特定的实践和交往模式定义,比如各种类型的俱乐部、公司、教会、联合会甚至党派等。这两种对社会群体的理解都是从一种本质化的逻辑的理解,在这种理解下,个人之所以成为社会群体的成员,在于他具有这一群体成员都具有的本质属性。在聚合模式下,这种本质属性包括皮肤颜色、所居住地、性别、年龄、甚至语言、节日、民族记忆等;在交往模式下,这种本质属性包括共同的喜好、交往模式、行动实践等。这种对群体的理解都是个人主义的,认为群体的形成在于众多个人由于先在的某些特质而汇聚在一起。
艾利斯·扬认为,这种本质化的对群体的理解,有着以下问题:第一,这种对群体的理解认为群体具有某种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将某一群体与其他人区分开来。在这种理解下,群体内成员与群体外成员就形成了基于“本质属性”的二分,拥有或者没有某种本质属性。这种强势的两分通常造成对非群体成员的蔑视与贬抑,正是这种对群体的本质化理解造成人们对差异的反感与敌视。因为在这种对群体的理解下,群体内成员对自身群体利益包括习俗、文化等的主张容易造成和其他群体的利益主张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二,这种对群体的本质化理解,容易造成群体内部的压迫。由于群体具有本质的某种属性,意味着所有成员都共享这种本质属性,特别地,在利益、价值和政策偏好上会假定群体内成员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某一群体内部的成员之间所具有的差异甚至大于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异。比如女性群体,女性内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甚至大于某些女性与男性的差异。但在本质化的群体概念下,群体内部的同一性容易压制群体成员的差异,,造成对某些群体成员的压迫。第三,这种本质化的群体概念实际上不能够准确描述现实生活中的人们身份的复杂性。比如某社会成员 A 可以既是女性,但性别取向是异性恋;而另外一个社会成员 B 可以是男性,但同时是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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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艾利斯·扬对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对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的理论回应。通过对现实不正义的关注与考察,将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概念化为结构性的“支配”和“压迫”。在反思当代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当代正义理论的主流范式——分配正义——不适当地限制了正义的范围,不能够解释和矫正社会中的结构性“支配”和“压迫”现象。并提出自己的正义观念:正义即制度性压迫和支配的消除。
这种从不正义的角度对正义的思考扩展了我们理解正义的路径,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现实社会政治提供了卓越的视角。隐藏在这种为人称道的理论方法背后,艾利斯·扬对正义的思考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对阶级的分析及其剥削概念,女性主义理论,后现代主义理论,当代批判理论。正是通过对这些理论资源游刃有余的批判吸收,艾利斯·扬构建出自己对正义的独特理解:正义的主体不应该是那种从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的原子式的个人,而应该是基于社会位置结构而显现出来的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正义不应该仅仅关注于社会益品的分配,而应该扩展为包括对其所处社会结构和社会背景的考察;正义的矫正不应该只是通过物品的再分配和对分配模式的矫正,而应该关注于决策权力、劳动分工和文化等制度性不正义的消除。这种从关系的角度对正义的理解为当代正义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我们社会正义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正义问题是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们投身于对正义问题的不断思考之中,艾利斯·扬就是其中的佼佼者。虽然思考正义观念的背景是当代美国社会现实,但其对社会不正义的探析和对正义的理解路径对我们国家社会正义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与社会正义有关的问题是当代中国现实面临的重要问题,教育、医疗、住房、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可以听到人们对遭受不正义的不满和对社会正义的呼求。当代中国对正义的理解很大程度上也是分配范式的,在对不正义的矫正上也通常采纳分配的逻辑。但现实中人们所遭受的不正义很多情况下并非是分配范式的,这也是我们在矫正社会不正义时遭遇困境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艾利斯·扬的正义观念的研究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9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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