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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实施办法(2000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20 14:08

  本文关键词: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奖励、支持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新一代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特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简称“青年教师奖”)。

  第二条 “青年教师奖”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

  第三条 “青年教师奖”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审定。

  第四条 “青年教师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为100名,发给奖金并奖励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奖励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

  2、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不超过40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4、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

  5、有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候选人由所在学校人事、教学、科研部门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申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育部“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奖励人选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奖励人选。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奖”每年奖励每位获奖者5-10万元,连续支持5年。年度奖励经费中1.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奖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获奖者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奖”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负责“青年教师奖”的实施管理工作,成立“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获奖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考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青年教师奖”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奖者要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经所在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青年教师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凡在“青年教师奖”资助下取得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Teaching and Research Award Program for Outstanding Young Teachers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of MOE, P.R.C.,英文缩写为“TRAPOYT”)字样。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获奖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变更获奖者,奖励、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对一年内公派出国累计超过九个月的获奖者,缓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奖者,停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获奖者,取消奖励资格,停拨经费,追回个人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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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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