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介
为了吸引和稳定优秀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任教,使他们通过独立承担科研课题尽快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利用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设立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现更名为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以面上项目资助为主,适当开展重点资助、跟踪资助、联合资助和有偿资助(1994-1996)。十三年来,“计划”已资助1610人,资助经费总额累计达9882万元,平均资助强度约为6万元。
教育部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主管部长任组长,相关司局为成员单位的“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处理日常工作。为了规范计划的管理工作,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制定并颁发了计划的试行办法以及有偿资助管理办法,并在回顾、总结十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于2000年修订、颁布了计划的“实施办法”。
十几年来,“计划”已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行模式。学校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限额申报的方式,既可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又可适当减轻工作量;形式审查、专家通讯评议、专家会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既充分发挥了专家的作用,确保了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又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了优化配置。
十三年来,在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下,通过财政部和教育部的密切合作以及“计划”获得者的不懈努力,“计划”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吸引和稳定了一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高校任教;培养造就了一批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孕育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学术梯队的建设和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的发展;提高了对基金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
针对目前计划存在的资助面不够广,资助强度偏低;后期管理有待加强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今后将在以下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
继续争取财政部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的投入,适当扩大“计划”的资助面,加大“计划”的资助强度。在资金增长有限的情况下,“存量”部分仍按目前的方式运作,“增量”部分用于增加重点资助的人数,进一步扩大“计划”的影响,提高它在同类计划中的地位,增强“计划”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加强“计划”的宣传工作。不仅要宣传“计划”本身,使大家充分了解“计划”的成效,使留学回国人员清楚“计划”的申报及评审程序,还要加大对“计划”资助对象的宣传力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参与竞争的能力,为他们以后获得其他资助奠定良好的基础。除每年在《光明日报》公布“计划”获得者名单外,还将建立“计划”网页,加强网上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强“计划”的后续管理工作,除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面上的跟踪检查外,还将不定期地对各高校的“计划”工作进行抽查,实地了解“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反馈回来的信息,不断改善工作,同时也对高校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单位的申报限额。申报名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资助人数。为了使工作量不致太大,教育部一般是按照3:1的比例来确定申报名额,并将名额分配到高校的主管部门----部委或省教委。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校的规模和实力都在发生变化。教育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进竞争机制,根据各校的综合实力和前一年“计划”的中标率,适当调整申报限额,激励各校不断改进“计划”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二000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设立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并于1989年颁发了《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现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更名为“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学科。教育部将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定期研究确定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在同等条件下,计划将优先资助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计划每年资助一次,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以面上项目资助为主,适当开展重点资助、联合资助和跟踪资助。重点资助、面上资助和跟踪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拨付,联合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共同负担。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主要是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2、在申请当年1月1日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3、为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教育部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应有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推荐书》。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十三条 计划领导小组审定资助方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教育部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教育部成立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Supported by the Excellent Young Teachers Program of M0E,,P.R.C.,缩写为“EYTP"。)字样。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对公派出国一年中累计超过九个月以上的资助对象,缓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教育部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9年4月颁布的《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关键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8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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