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基金论文 >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3 13:12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创新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和我省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立项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项目费用是指国家创新基金支持我省的项目资金以及省财政用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根据国家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对已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用于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按不高于省财政安排的创新基金的1.5%列支。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有贷款的项目。

第八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以及两年内已获得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由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初选项目,行文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共同研究提出项目推荐上报计划,并行文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科技厅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三方必须遵守合同所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文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的通知,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配套资金根据我省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资金情况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省创新基金后,应确保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财政厅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和目标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创新基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补助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创新基金。情节严重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9302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jj/9302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fa6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