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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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成字 [1997]119号
广州市科委、深圳市科技局、各地级市科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章)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
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以下简称 "推广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 "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国家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制定、实施国家级科技成果"年度推广计划"。
广东省科委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除配合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外,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的"年度推广计划"。
第三条 广东省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和申报国家 "推广计划"项目。
二、结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各市科委和各行业厅(局)组织实施国家级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三、制定、组织实施广东省的"年度推广计划";
四、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对国家级和省级的"年度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配合各行业部门在广东省开展各项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省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七、对在实施推广计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推广计划"的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成熟、实用,辐射力强,覆盖面广,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业方面:以粮食高产、稳产、优质为主,大力推广良种良法;以"三高"农业为发展方向,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发展海洋产业,使之形成规模效益;
三、工业方面: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为重点,大力推广对基础工业、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重要作用,对节能降耗、提高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效益,以及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四、优先选用各类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市场前景好,可替代进口或出口创汇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国家级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
2. 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 (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 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如各类许可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二、上述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可靠,上报时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上报材料一式十二份于每年的十月底前报省科委。
三、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将被列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国家科委将给该技术的持有单位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六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年度推广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 具有较高的吸收新技术的积极性、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2. 具有消化、吸收技术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 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大于70%,企业信誉等级应在BBB级以上,,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申请列入"年度推广计划"项目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
2. 按照《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要求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末、上月末 (或上季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及行业管理规定的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证明;
6. 项目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
7. 项目获奖证书;
8. 订货合同或意向书;
9. 单位信誉等级评定证明;
10. 有关技术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打印、装订成册,按逐级申报的原则,通过各市科委或行业主管厅局向省科委申报立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十月底之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的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将分别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通知下达。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 "年度推广计划"的项目,省科委将协助备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以落实贷款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广东省科委成果处负责国家级和省级 "推广计划"项目的管理;各市科委协助省科委管理本地区列入国家级和省级 "推广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推广计划"可暂停该项目的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结论,作出继续或中止执行该项目的决定。
三、每年年底将对 "推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各市科委和各行业主管厅局须将当年列入包括国家级和省级 "年度推广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省科委成果处。成果处在汇集全省 "推广计划"完成情况后,上报给国家科委。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广东省实施 "推广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 (科技三项费用)、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以及吸引外资等。
二、省科委根据本省行业技术发展的重点,对部分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经费来源为科技三项费用和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三、省财政拨款应按照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 [1996]44号)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成果转化资金应按照《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 "推广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流动资金,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五、银行贷款按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六、对 "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得到国家、地方和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家级 "推广计划"指南和 "年度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按照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验收方法进行验收。
二、得到省专项资金 (包括省财政拨款、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开发贷款)支持的 "年度推广计划"项目,须于下一年的三月底前填写 《广东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八、一式两份)报省科委成果处。
第十二条 对在我省实施的推广计划项目,凡列入新产品计划的特优先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实施"推广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申报广东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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