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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5消费者权益日 关于开展“2014年‘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发布时间:2017-12-09 13:04

各消委理事成员单位、消委分会、工商所: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局之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也是新《消法》实施第一年,坚持以消费维权为根本宗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生,维护和谐。突出“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年主题,因地制宜,精心筹备,扎实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好“3·15”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年主题,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更加有力促进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的作用,以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各界关切的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为抓手,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理性消费,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努力为青川人民营造有序、和谐的消费环境,全力为青川经济的大发展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成立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国辉同志任组长,县消委会会长、县工商局局长尹顺强同志任副组长,各消委会理事成员单位、县消委会、县工商局职能股室和各工商所所长为成员。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委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孙桂兰任主任,负责“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日常事务,资料收集,信息上报反馈,协调联系工作。

三、“3·15”纪念活动内容、时间及要求。

(一)制作消费维权工作展板、印制宣传资料。内容包括:1、2013年消费维权情况;2、食品安全监管成果;3、打假维权典型案例。4、消费维权知识。

(二)“3·15”前夕,结合“红盾春雷行动”,以“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年主题为契机,各消委分会要组织工商、食药、农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本辖区的商品质量检查活动,努力营造健康、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2014年3月 12日左右,县消委会和各基层消委会要组织各消委会理事成员单位、在当地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总结2013年消委会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消委会工作和开展“3·15”纪念活动的具体事宜。

(四)3月14日,县消委会、县工商局、各消委会理事成员单位在乔庄镇明欣广场开展纪念“3·15”宣传活动,基层各分会在当地开展。

四、开展“3·15”法律、维权知识“五进”宣传活动。

各消委分会、工商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各消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好法律、维权知识“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宣传活动。

五、发表电视讲话。20143.15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国辉同志发表纪念“3·15”活动电视讲话。

六、开展“3·15”宣传活动。

(一)时间:2013年3月14----4月15日

(二)地点:县城在乔庄镇明欣广场、工商所住地和设镇的场镇。

(三)参加单位:消委会、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文广新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司法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食药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县人民医院、县人民银行、县信用联社、县建行、县工行、县贵商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公司、县财保公司、县泰康人寿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洁康水务公司等理事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进行现场宣传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

(四)各理事成员单位在活动期间利用LED显示屏,制作“3·15” 纪念活动宣传标语。

(五)现场接受消费咨询、受理消费投诉及处理。

(六)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过期变质食品展示,商品识假辩假知识讲解。

(七)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队伍提供义诊活动。

(八)活动结束后,将展示的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食品进行销毁。20143.15消费者权益日

七、活动开展后的情况汇总和上报上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将该活动的开展情况报青川县消委会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本文编号:127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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