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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

发布时间:2017-06-16 22:10

  本文关键词:仲裁申请书模板,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导语:双方有协议而对方又不履行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请书让有关部门进行仲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欢迎参考。

  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一)

  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办公楼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3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124,919.49元及利息人民币6,432,230.63元(其中保留金人民币7,167,000元的一半3,583,500元自竣工之日即2003年11月20日起计算;保留金的一半3,583,500元自竣工两年即2005年11月20日起计算;工程余款自竣工一年即2004年11月20日起计算,均暂计算至2010年7月31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损失人民币

  200万元;

  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是经深圳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见证据一:工商注册资料)。

  2002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由申请人承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见证据二:合同文件)。其中:

  ●“中标协议书”

  第二条承包金额约定,“本工程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捌拾叁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叁角玖分正(RMB129,839,235.39元)。

  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承包人确认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400天,由建筑师发出开工指令的当天开始计算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准备工作、向有关部门的任何申请、进行本工程、提供竣工资料、验收及有关部门审批等所需的时间。”

  ●“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

  第21条约定,“(1)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进占工程现场日期为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建设单位必须于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将工程现场交予承包人。承包人应于该日期起开始计算工期并正常及勤奋地进行一切所有施工工作和义务,包括所有准备工作,申请有关批文、证件等。同时,承包人必须在上述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以前完成本工程。惟竣工日期仍须受本合同条件第23条和第33条第(1)款(c)项有关延期规定所限。”

  “(2)建筑师可对本合同的任何工程的施工发出延期指示。”

  第23条约定,“当工程的进度合理地明显出现受到拖延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建筑师有关拖延原因,同时,如建筑师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33条第(1)款(c)项确定的延长竣工日期期限,而其成因是:(a)不可抗力;或(b)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作为本款的应用,恶劣天气应指以下情形:(i)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总雨量在200毫米以上持续两天的大雨,或(ii)6级以上的地震,或(iii)7级以上持续2天的大风。上述情形必须以深圳市气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或(c)本合同条件第19条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此等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违约所造成的;或(d)民变;或(e)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条第2款,第11条第(1)或第21条第(2)款发出的建筑师指示;或(f)承包人未有及时从建筑师收到所需而他已特别以书面申请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33条(1)款(c)项而确定的任何延长竣工日期时,离承包人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或(g)由建设单位雇佣进行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独立专业承包人、工艺师、技术工人或其他人士方面的拖延;或(h)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3)款检验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检验的继后修复工作),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i)遵守本合同条件第34条所规定或根据该条而发出的建筑师指示;

  则建筑师在可估算出在上述日期或时间后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应尽快以书面为工程的竣工作出公平合理的延长期限。惟承包人必须经常尽力设法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建筑师满意的合理措施对工程继续施工。

  惟在本条第一段中所指的提交书面通知后,有关延误主要原因的具体详情,以及估计延长的竣工期限应一并提交建筑师作参考之用。

  若建筑师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落后于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建筑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惟此等重新修订的进度计划及其审批将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人必须尽力设法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建筑师满意的合理措施为工程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影响其申请竣工期限延长时的考虑。”

  第24条约定,“(1)如承包人书面向建筑师申请而建筑师认为由于工程或及其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受到下列影响,令承包人受到直接损失和费用而他无法根据本合同任何其他规定获得偿还时:(a)承包人未有及时从建筑师收到所需而他已特别以书面申请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3条或第33条第(1)款(c)项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离承包人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的太远或太近;或(b)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3)款检验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检验的继续修复工作),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c)建筑师发出有关对本合同下任何工作推迟施工的指示;

  而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进度如上述变得明显地受到影响后,如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申请,则建筑师应自行确定或指示估算师确定该等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随时依此确定的任何款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如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证书,任何该等款额应加入该等证书指明届期应付款项内。

  (2)本条规定不应损及承包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赔偿。”

  第30条第(3)款约定,“建设单位可按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证明价款保留金百分率”保留本条第(2)款所提及的工作、物料和货物总值的百分比作为保留金额。惟当此保留金额的总和相等于上述附录中指明的保留金限额时,则不应再根据本款保留额外金额。”

  第30条第(4)款(b)约定,“在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时,建筑师或建设单位应发出一份为数相等于保留金额一半的证书,而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出示任何该证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承兑证书期”内获支付上述款项。”

  第30条第(4)款(c)约定,“在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或在发出缺陷修复证书时,取其较迟者,建筑师或建设单位应发出一份为数相等于保留金余额的证书,而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出示任何该证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承兑证书期”内获支付上述余额。”

  第30条第(5)款(a)约定,“工程的计量及估价应在本合同附录中所指明的最终计量及估价期内完成,并应不迟于上述期限届满时及在本条第(6)款所述最终证书发出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已标价的变更清单。”

  第30条第(7)款约定,“除非在最终证书发出前由双方其中一方根据合同条件第35条书面要求同意委任仲裁人,或由承包人于该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书面提出要求仲裁外,该最终证书应成为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诉讼中(不论是否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5条的仲裁或其他情况)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以证明工程已根据本合同条款妥当地执行及竣工,而承包金额已根据本合同条款所需适当地调整,除非及只有在该证书中提到的金额所属错误的成因是由于:(a)对工程或其部分,或在该证书中所处理的任何事项有欺诈、不忠实或欺骗性隐瞒;或(b)工程或其部分的任何缺陷(包括任何遗漏)是在工程进行时任何合理时间内的合理检查或检验或在发出该项证书以前无法发现的;或(c)在计算中对任何工程、物料、货物或数字的任何意外地纳入或遗漏或其他计算上的数学错误。”

  第35条第(1)款约定,“如建设单位或代表建设单位的建筑师和承包人在工程进行时或竣工或放弃后对于本合同的结构或任何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包括本合同容许建筑师自行决定任何事情或事项,或建筑师扣发承包人可能有权要求的任何证书,或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5)款(a)项所提及的工程计量和估价,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5、第26、第32或第33条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事件或事项有任何争端或争议,则此等争端或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合同条件附录:缺陷保修期:实际竣工期后二十四个月;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建设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七天;保留金限额:承包金额的百分之五(取千元以上之整数);最终计量和估价期:十二个月。

  2002年4月28日,申请人进场施工(见证据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2003年11月2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见证据四:《竣工验收报告》)。

  2006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为案涉工程聘请的估算师******有限公司出具《******总承包工程最终结算账目表》,确认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42,780,116.55元(被申请人扣减567,802.94元的维修费没有依据,申请人认为最终结算金额实际应为143,347,919.49元)(见证据五:最终结算账目表)。根据合同条件附录的规定,工程保留金应为人民币7,167,000元(143,347,919.49?%=7,167,000)。

  2002年6月至2004年1月,被申请人分22笔向申请人总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6,223,000.00元(见证据七:收付款凭证)。但此后被申请人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至今尚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7,124,919.49元。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6,432,230.63元(暂计至2010年7月31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见利息计算明细)。

  合同约定工期400天,但实际工期为571天,工期客观上延迟了171天。但从下列文件列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申请人实际施工天数仅为305天,工期应顺延的天数为266天。工期延迟的原因与申请人无关。

  (1)2004年10月28日,建筑师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出具《延期申请评估表》确认,案涉工程工期顺延158天,同时提出“另有多项资料不够详实,构成延期的理由不够充分,请贵司尽快提供详细资料交建筑师及威宁谢审批”。

  (2)2004年12月28日建筑师确认,深圳市第四届高交会期间工程工期顺延6天;2003年迎春花市期间工程工期顺延14天;因阳台栏杆样板修改,栏杆做法未确定造成工程工期顺延98天(含延期申请评估表中已认可的78天)。

  (3)2005年1月4日建筑师确认,因图纸变更和园林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30天;人防工程图纸未及时交付申请人造成工期顺延38天(见证据八:工期顺延文件)。

  由于非申请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仅设备、管理人员工资、周转材料停工窝工一项,申请人受到的损失就达人民币4,708,194元,本次仲裁申请人只请求人民币200万元。2008年4月15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催要工程款和窝工损失。200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回函拒绝支付。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再次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以及窝工损失,4月27日被申请人回函仍推脱不予支付(见证据六:往来函件)。

  总之,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也应予以赔偿。为此,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第35条第(1)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二)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被诉人: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 致

  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注: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

  导语: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仲裁申请书样本,欢迎阅读。

  关于仲裁申请书样本(一)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林清园二单元301室, 电话:13809972614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银川路39号 ,电话: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徐强

  20XX年10月21号

  关于仲裁申请书样本(二)

  申请人:XXX性别:男种族:汉族出生日期:199X年X月2日

  住址:重庆江北区XXXXXXX街道电话:18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118119xxxx501xxxxx

  被申请人: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3-6307287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5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7月份工资差额部分1750元人民币;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8月份应得工资;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法定年假补偿金。

  五、由被申请人承担劳动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2015年8月1日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隶属于销售部。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认真履行职责,经部门领导上报并通过CEO同意之后于2016年7月1日工资由4150调整为5150(工资由底薪、绩效提成、交通补贴、餐饮补贴四部分组成),并于当日重新签署了新的合同。2016年8月15日公司仍按照原工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但公司人事部经理承诺会将差额稍后补发给我(有QQ聊天记录为证)。2016年8月19日,人事部经理跳过我部门上司重庆区域销售总监和xx科技有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直接约谈并通知我,公司决定辞退我,无任何明确理由,并且不承认7月1日调整薪资待遇后签署的新合同。我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我进行经济补偿,与公司协商后公司同意进行赔付,但对于赔付金额有争议,我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赔偿,但公司坚决不同意,最终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强迫我同意按7月1日以前的工资标准继续在被申请人公司履职,即无理由作废7月1日调整薪资水平后签署的新合同,后联系公司上层领导拒绝与我沟通,性质恶劣。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关于仲裁申请书样本

  导语: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欢迎阅读。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一)

  申请人:饶##,男,1968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5年6月的工资1610元;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2015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15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附:申请书副本X份;书面证据材料X页。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二)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247878,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押金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元

  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

  9、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

  (上述六项共计 元)

  10、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社保。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10年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月平均上班28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0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56/12=4204元。

  2010年12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住院至2010年12月15日,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的医疗费、2011年1月、2月的工资2200元及营养费1200元后就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依应按规定补办申请人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严重加班,被申请人也从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请仲裁,期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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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的义务,但有些公司却没有做到。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XX年九月十八日

  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247878,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押金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元

  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

  9、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

  (上述六项共计 元)

  10、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社保。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10年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月平均上班28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0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56/12=4204元。

  2010年12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住院至2010年12月15日,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的医疗费、2011年1月、2月的工资2200元及营养费1200元后就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依应按规定补办申请人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严重加班,被申请人也从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请仲裁,期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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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导语: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仲裁申请书通用范文,欢迎阅读。

  仲裁申请书通用范文(一)

  申请人:于XX,男,汉族,195X年7月5日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XXXX

  电话:139XX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北路7号

  中心主任:孟庆龙

  电话:69242783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清源路11号综合办公楼

  董事长:马秉奎

  电话:69243089

  仲裁请求:

  1、请求贵委裁定确认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职工,与被申请人存在人事劳动关系;

  2、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解决工龄问题,给予其作为职工应享有的职工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75年12月份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岗位为测量工。1992年初,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人找申请人谈话,让被申请人停薪留职,被申请人同意。一直到2010年4月份,申请人才了解到,他的档案关系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申请人了解,他的档案关系是在1992年7月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现在申请人的档案在北京市大兴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被申请人对于其档案关系被调入北京市大兴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事,一直都不知情,自停薪留职后,也未接到任何通知。

  申请人认为,作为企业职工,应享有其作为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包括医疗、养老等,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工作证

  2、岗位合格证书

  3、档案材料

  申请人:

  2010年 6 月 1 日

  仲裁申请书通用范文(二)

  申请人:孙某(王某之妻),女,汉族,19**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小(王某之父),男,汉族,19**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赵某(王某之母),女,汉族,1**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一(王某之子),男,汉族,2**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二(王某之女),女,汉族,**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被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地:兰山区南坊***,电话:******。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王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王某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于2011年10月31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

  申请人为王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一事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均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仲裁申请书》副本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4、《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5、王某《工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6、王某《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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