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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投稿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分析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未来十年的重大改革提供了指导框架。在众多的改革措施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决定》赋予农村集体土地、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未来十年的重大改革提供了指导框架。在众多的改革措施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决定》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更加完整的物权,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改革措施,为商业银行调整商业模式,加大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各项机遇,研究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对其长期发展意义重大。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权等,这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诸多利好。对此,商业银行可密切关注改革实施情况提前做好谋划,也可以结合改革试点情况及时开展相关业务试点,更要创新产品并优化现有产品要素提高农村客户的体验满意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举措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决定》主要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下述四种权力: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权;二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三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四是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权。
第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具体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第二,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具体包括:“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第三,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具体包括:“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第四,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具体包括:“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商业银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扩大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提高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扩大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采用公有产权形式,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长期存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但现行以产值倍数为标准的征地补偿方式,严重压低了征地补偿标准,损害了失地人口的利益。如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约为每平方米103元,而土地出让价格约为每平方米943元,农民在土地收益中所获得的比例不到11%。可以看出,农村土地价格被严重压低,其制度方面的原因就在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直接上市流转,而农村集体土地则不行。
目前,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只占其人均纯收入的3%左右。《决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趋于市场化,提高农村土地价格,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基础。同时,《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政策支持。上述改革都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按照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消费是收入的函数,二者大致呈正相关关系。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将有助于其收入提高,进而提高其消费水平。金融服务的消费也是消费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其也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进一步增加。
(二)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客户的规模不经济问题
银行业是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自身的规模较大有利于吸引客户扩大经营;另一方面银行服务大客户也有利于其提高盈利水平。但受土地不能有效流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长期较低,影响了农户的收入水平,也导致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客户存在较大的规模不经济。
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布的《2012年中国现代化》报告,2008年世界高收入国家人均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增加值为3.5万美元,而我国仅为1584美元。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与土地分割、小块耕作有很大关系,也进一步决定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前者约是后者的3.1倍。农村人均或户均经济规模较小直接决定了其获取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也是小规模的,商业银行单笔业务的成本投入却是相对固定的,从而导致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客户存在更显著的规模不经济。《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不仅可以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提高,也为商业银行服务农村规模经营组织提供了机遇,,从而缓解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客户存在的规模不经济问题。
(三)有利于商业银行丰富信贷支持农村客户的风险缓释手段
在国内信用信息严重不完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缓释手段更多地是依赖抵质押。从全国范围看,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占比为79.97%[1]。受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基础设施不完备,缺乏农业保险体系等不利因素影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支持农村地区客户时更需要依赖抵质押[2]。对农村地区客户而言,其最适合于抵押的财产主要是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从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角度看,能够抵押的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产权清晰并且可上市交易的条件,但农村地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能有效确权及流转直接导致其无法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抵押。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决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为在农村地区开展不动产抵押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现有法律调整提供了参考思路。这意味着,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商业银行可以逐步实现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发放贷款,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在获得贷款过程中缺乏不动产抵押物的难题,也可以丰富商业银行的风险缓释手段。
三、后续改革措施展望及对商业银行结合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后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展望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抵押、担保,以及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权,其实现的前提是要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并对其价值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估。与此同时,这一改革措施并没有完全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实现改革落地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正是如此,上述问题有理由成为接下来推进改革的配套措施。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权是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的基础,其进度将决定农村土地流转及抵押担保的进展。201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3]根据这一提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将在2017年完成,但农村地区广泛且长期存在的权属不清等问题直接决定了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难度较大。
第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配套设施。农村产权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核心环节[4]。《决定》也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虽然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都尝试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平台,在推动农村产权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整体较为落后,信息登记发布、差异化服务模式、主动服务能力以及服务的便利化水平有待加强,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户选择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因此,亟需提高公众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认知水平,完善流转服务体系[5]。
第三,在法律方面做出进一步解释,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合法。鉴于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存在限制或禁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条款,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解释,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法律支持。
(二)对商业银行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第一,密切关注改革实施情况提前谋划。除了《决定》的改革提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难度较大等导致相关改革措施难以马上付诸实施外,《决定》自身对农村土地改革的具体实施也提了前置条件。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其前提需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6];再如“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些都决定了《决定》的改革付诸实施需要一段时间。
对此,商业银行需要提前谋划,密切关注改革实施情况,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战略方面讲,商业银行需要把农村地区作为一个更加重要的市场来看待,努力实现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数量规模庞大,金融服务需求潜力较大,更在于《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加强农村地区发展的措施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
第二,结合改革试点情况及时开展相关试点。按照既往改革的惯例,类似规模较大的改革将更有可能逐步试点开展,而不是全国一次性铺开。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2008年,成都市成立全国首家农村产权交易所,在都江堰、双流、大扈、温江四个市县,试点集体用地流转。2013年10月1日起,《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12类农村产权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并允许在县域内流转,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权等。随着《决定》相关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以及前期试点积累的经验复制,试点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商业银行可结合全国的试点情况,事先做好准备,及时在试点地区调整商业模式,抢先抓住市场机遇,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随着试点规模的扩大而逐步扩大业务开办的地域范围。
第三,创新产品并优化现有产品要素提高客户体验满意度。《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随着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农村规模经营组织将会逐步增多。但从规模方面看,目前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地区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规模经营组织的需求。以信贷业务为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主要发展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金额较小,而农村规模经营组织的资金需求以大额为主,二者无法有效匹配。同时,随着征地补偿方式的调整,失地人口在征地中的收益会发生变化,对于征地补偿财产有效管理以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多,也需要有新的金融服务进行配套。
商业银行需要更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品以扩大客户服务群体,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结合农村规模经营组织特点,创新研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二是以农村规模经营组织为平台,研究开展农村客户的批量开发模式;三是对农村的小额信贷产品,及时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丰富风险缓释手段;四是结合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情况,提供理财等更多类型的金融服务;五是实施客户细分,制定细分客户服务方案,做好失地人口等群体的金融服务。■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孙天琦.有关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研究掇告[J].西部金融,2007(6).
[2]娄飞鹏.新型城镇化下商业银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探微[J].福建金融,2013(10).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DB/OL].[2013-12-31],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1/31/c_124307774.htm.
[4]罗望.为农村产权流转和金融改革提供有效的平台[J].西南金融,2009(4).
[5]黄宝连.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及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2.
[6]巴曙松等.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与红利[DB/OL].[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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