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申请书 >

[转载]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11-16 13:09

  本文关键词:听证会申请书


  更多相关文章: [转载]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请书_xiaoxiang_xiaoxiang_新浪博客 xiaoxiang 转载


听证会

: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请书

原文作者:商帐追收师丁锐兵

申请:召开申请书
申请人:丁锐兵, 男,53岁,汉族,户籍地:启东市东元镇庙基村19组。
联系地址:南通市城港路187号,永兴国际车城19号楼301室,邮编:226003,联系电话:15962753758。
被申请人: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2099号扬子江大酒店商务楼3楼,法定代表人:白晓江,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15楼,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
申请事项:确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未执行判决利息97255.89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中福公司在1996年, 到监狱里聘请一个监外服刑罪犯当总经理,
在安徽合肥市区以别人停建的半拉子工程指鹿为马,冒充总包方,成立项目经理部,于1996年3月30日、5月27日,两次收取我20万工程保证金,并在同年12月26日加盖公章。所以,贵院(2003)长民三民初字第499号,在开庭审理中,审判长王俊在庭审中口头判决是:中福公司支付我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分”档贷款计算利息(有庭审记录)。但我向王俊提出判决按同期“分”档贷款计算利息是错误的,中福公司自96年起占用我20万元钱,既没有还过利息,也没有还过本金,那里来的分档。而且,,我这个钱也是从当地银行,支付年利率18%的利息借来的,还有从民间支付月息3分借来的。因此,王俊支持我提出的理由,将判决:同期“分”档,改为同期同档,这就是贵院(2003)长民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福公司支付我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计算利息的真实意思。但贵院在执行中,将“同期同档”的中长期贷款年利息12,42%,篡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历次降息后的“同期分档”,最后计算利息只有年利息5,76%的档次,致使我遭受巨大的利息损失。所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建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应明确》以实际违法未履行的时间为期限来计算利息,以示对违约人的惩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4条规定。中福公司应归还我未执行判决利息97255.89元人民币,请求贵院依法确认。
此致



本文编号:119243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rudangsixianghuibao/119243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5a8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