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听证申请_延期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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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听证申请书
栏目: 作者:我要署名 日期: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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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x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2012]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收悉。
现我矿依法提出申请,请你局依法延期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1、你局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导致我矿对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不了解,严重影响我矿依法行使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你局的《听证通知书》只告知我矿听证主持人是冯玉兴,但其是何职务我矿无从知悉,使我矿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具备主持人资格,无法正常行使回避申请权。另外,你局对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均未依法告知我矿,这些均导致我矿难以有效行使依法应当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故请你局全面确定参会人员、依法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2、本案是因我矿与中兴矿业纠纷而起。XX县汉儿庄乡石门子铁矿法定代表人钟某为在资源整合中占据主动,实现不付任何代价就吞并我矿铁矿资源的不正当目的(如果正常整合,价款至少在6000万元),恶意举报我“非法采矿”,欲通过行政机关吊销我矿的采矿证,绑架国土资源部门实现其个人的不正当商业利益,现在你局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个别不明真相或被利益输送的人员正在成为钟某的“马前卒”,长此下去,将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而对我矿及众多其他群众控告钟某违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你局却拖延至今,始终未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更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矿要求,你局应对所有被举报违法的案件一视同仁,不应贪图利益或顾及上级颜面有选择地处罚。我矿要求,有纠纷的关联案件应当同时处罚。要罚一起罚,要吊证一起吊。政府不能“拉偏架”。
3、我矿与钟某的石门子铁矿矿体是相通的。我矿在2011年12月15日听证会过程中已经提出过,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矿石都是我矿采出的。钟某为构陷我矿,将他自己形成的空区统统扣在我矿头上,当时你局主管的全海群等人因与钟某有利益勾结,明知真相故意帮助钟某。现在,全群等人已经落网,我矿也已将该事实反映给全群案专案组。我矿要求,全群案落实清楚且钟某的违法事实得到追究后,再决定对我矿案件的处理,才是合程序、讲公平的正义之举!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你局都应延期举行听证,避免冤错,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请求延期听证!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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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jly498112225)
刑事立案复议申请书
栏目: 作者:我要署名 日期: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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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XX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XX县腾洋乡腾中路40号,手机号码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XX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XX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XX区XX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9年9月21日托公刑不立字[2009]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XX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2008年6月16日夜在XX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8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2009年7月15日11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10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1.5×1.8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篮口面是1.05×0.84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0.3或0.4×0.15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80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17岁儿子。2008年6月16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165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XX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岁左右,浙江省XX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06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165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08年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08年6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08年6月23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165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13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综上事实,黄正右、曾淑春夫妇是被黄小敏等谋杀后投入井内,不是“自溺死亡”的。该矿井不是第一现场,“自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作案嫌疑人是黄小敏。中央一再提出“人命案必破”,二条人命事大关天,XX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应该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破。特此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XX县公安局
申请人:xxx
20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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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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