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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请书 来源:关世臣:日期:2011-11-10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妻),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彰武县彰武镇老城街64-15门,电话:6902835。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某涉嫌包庇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2011年3月7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茉乘座其丈夫朱宪友酒后驾驶的辽J83600号轿车,沿G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06公里处时,将行人赵某某撞时。撞人后,梁某某对朱宪友逃逸行为不仅不去阻止,还主动提出由其顶替朱宪友,谎称其是驾驶人,意图使朱宪友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人达成串谋协议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都说梁某某是驾驶人(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梁某某在后面的供述中承认了朱宪友是驾驶人,但朱宪友直到第二天才承认事实,其第一份笔录已形成。申请人认为梁某某犯罪主观故意明显,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有包庇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梁某某包庇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彰武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个人资料
关世臣地区:辽宁 沈阳
手机:1301936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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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执业证号:060199110840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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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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