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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07-22 17:31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

为了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异议案件包括:

1.执行行为异议,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向执行法院做出的书面异议;

2.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形;

3.执行管辖权异议;

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

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二、执行异议案件统一由执行三庭审查并作出裁决。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案件执行人员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而明确的异议请求、相关案件事实、理由等内容,数量为当事人人数加一份;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3、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依据、异议所指向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异议人异议请求的证据材料;

4、所有涉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五、案件执行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不予受理。

六、案件执行人员初核后,将齐全完备的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核。禁止执行员拒不收取异议人提交的执行异议或扣留不及时报送;

七、庭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三个工作日报送至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将案件移交执行三庭办理。

八、执行三庭依法对案件进行登记,并作出分别处理:认为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在三日内立案受理,并立即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九、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十、异议裁定由执行局局长签发。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实施。



本文编号:213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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