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高生国家助学金 标准调整至2000元/生/年
南方日报讯 (记者/靳延明)9月8日,记者从东莞市教育局获悉,,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课本费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东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调整至每生每年2000元。
市教育局表示,2015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款项已于2014年12月按照原有1500元每生每学年的标准划拨给相关学校,2015年秋季学期,教育局将会按照有关要求补发250元助学金给2015年春季学期助学金资助对象。
此外,为使全市助学金发放更好与财政预算和拨款管理工作相协调,按照相关规定,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将东莞助学金由按学年发放调整为按学期发放(即每学期发放1000元,1年发放2次合计发放2000元)。
助学金申请时间、程序及要求等其它事项仍维持不变,具体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对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择校生按正取生收费标准减免),民办普通高中对残疾学生按已核准的收费标准减去免学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的差额收取费用。
民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补助标准将参照有关规定,商请市财政局同意,市财政对民办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给予减免学杂费和课本费补助(若残疾学生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实际学杂费和课本费低于每生每年3500元标准的全部免收,市财政则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
市教育局表示,由于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和贯彻落实较迟,东莞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大都已缴纳2014年秋季甚至是2015年春季学期学杂费等,该局将会按照有关要求于2015年秋季学期将有关款项划拨至相关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其缴纳学杂费和课本费退还给残疾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退费给已缴费的残疾学生。
本文编号:217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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