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2日
共印300份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高中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中助学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
第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高中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人数以及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类核定各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按以下类别安排:
1.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
2.一般县(市、区)(含比照县市管理的12个县改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3.市(州)本级及市辖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
分地区名单见《高中国家助学金分地区资助比例》(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高中、民族高中、城郊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学校予以倾斜。各地可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在核定比例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
本文编号:219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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