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申请书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附件、证据

发布时间:2018-10-31 16:4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附件、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附件、证据清单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韦**,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市**县,住址:广西**市**县**乡**村**屯,联系电话:0760-5*******,被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6******。

请求事项:一、 请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二、 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的申诉人于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共535.82元(已经扣除被诉人于10月4日支付287元,10月31日支付596元);三、 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345.71元。

(1382.82元*25%=345.71元)四、 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的社会保险费;五、 责令被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0元;六、 责令被诉人返还违法从工资中克扣的费用共182元。

(服装费:28元,伙食费:154元)七、 责令被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于2006年8月24日到被诉人处应聘,被录用为胚布仓文员,8月25日正式上班。

入职时,被诉人交给申诉人一份由被诉人自行拟定条款的协议书,要求签字,申诉人签了字。

此份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为575元/月,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进厂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

2006年9月1日,广东省政府将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574元/月调高至690元/月。

申诉人多次找到被诉人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进厂时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工资标准,被诉人多次拒绝;且被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强行安排每日工作12小时。

申诉人对此不服,于9月26日以“厂方未处理相关事宜”为由申请辞职,被诉人不同意,强迫申诉人将辞职理由更改为“家中有事”,才同意让申诉人办理了离职的工作交接手续。

但是,自9月26日办完辞职手续后,被诉人一直拖延,拒不结算工资给申诉人。

申诉人多次投诉,后在三角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的帮助下,被诉人被迫于10月4日和10月31日为申诉人结算了部分工资(含加班费)计883元,尚克扣部分工资535.82元至今未付。

(具体见申诉人财产损失清单)综上所述:被诉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拒不为劳动者(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故意以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工资,故意强制申诉人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日最长加班时间安排申诉人加班。

迫使申诉人辞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申诉人辞职,被诉人同意,并于9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这属于依法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日一次性结清申诉人的全部工资。

但是,被诉人故意拖延至10月31日才结算申诉人部分工资,差额部分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法克扣和拖欠。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未在被诉人处就餐,却要承担伙食费,侵犯了申诉人作为一个消费者的选择权,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的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服装,应当免费提供,却由申诉人承担,无法律依据。

应当返还给申诉人。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申诉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伸张正义,为民做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致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申诉人韦**财产损失清单(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 克扣工资和加班费损失:共计:535.82元(7.45+89.96+162.21+276.2=535.82)其中:2006年8月25日至31日:工作日出勤:5天,工作日加班:16小时,休息日加班:24小时。

基本工资为:575元/月,折算小时工资:3.43元(575÷167.4=3.43),折算日工资:27.49元(575÷20.92=27.49);则申诉人基本工资为:137.45元(27.49*5=137.45),工作日加班费:82.32元(3.43*16*1.5=82.32),休息日加班费:164.64元(3.43*24*2=164.64)。

被诉人于10月4日支付8月25日至31日基本工资:130元,加班工资:157元。

克扣工资7.45元(137.45-130=7.45),加班费89.96元(82.32+164.64-157=89.96)。

其中:2006年9月1日至26日工作日出勤:14.5天,工作日加班:58小时,休息日加班:24小时。

基本工资为:690元/月,折算小时工资:4.12元(690÷167.4=4.12),折算日工资:32.98元(690÷20.92=32.98)。

则申诉人基本工资为:478.21元(32.98*14.5=478.21),工作日加班工资:358.44元(4.12*58*1.5=358.44),休息日加班工资:197.76元(4.12*24*2=197.76)。

被诉人于10月30日支付9月1日至26日基本工资:316元,加班工资:280元。

克扣工资162.21元(478.21-316=162.21),加班费276.2元(358.44+197.76-280=276.2)。

法律依据:《关于工作时间折算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

劳动仲裁申请书里的副本是什么意思

休息日工作应当按照正常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1.75。

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出示,单位不出示的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

你需要提供能够证实你在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和单位存在加班的初步证据。

仲裁中,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打卡记录、考勤记录。

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西安劳动律师

单位不给我劳动合同副本,合同生效么?我在06年10月13日签订合

1-一般来说,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两套材料,一套给仲裁庭,一套给被申请人;给仲裁庭的为正本,给被申请人的为副本。

附法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可以在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获得,也可以到工商局进行查询获取。

劳动仲裁的证据副本提交问题!我知道有一个举证时间!但是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按照一般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你在开庭前必须开示你的证据。

哪怕这个证据仅仅起到一个佐证的作用,你也必须复印后提交。

但是,你说的几百页的东西,我估计不是每一页都可以做证明吧,你可以把其中做证明的几页进行复印啊。

如果是正式刊发的,按照经验你把书号、次封面、有关系的几页印下来就行了。

具体的你可以拿着你的证据材料咨询你的律师,他会给你一个详细的回答和指导。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劳动合同书自己保存的是副本吗?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文编号:230290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rudangsixianghuibao/230290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6bd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