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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藏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合格人员21日体检

发布时间:2016-01-22 10:39

记者从自治区公务员局获悉,2015年西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合格人员本月21日进行体检。

考生承担费用

男:322元/人 女:342元/人

“本次体检时间定于本月21日上午8时30分,体检集合地点在考生所报考系统区直政法部门政治部。参加体检的考生要特别注意以下相关体检注意事项:首先是务必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其次是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另外本次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男:322元/人,女:342元/人。”自治区公务员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参加体检的考生须主动与本人报考系统区直政法部门政治部联系,下载本系统政审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政审。区直各政法部门政治部联系方式:区高法政治部联系人:刘鸿霞,联系电话: 08916288809, 18908981999;

区检察院政治部联系人:杨新军,联系电话:08916249096,13989997989;

区公安厅政治部联系人:米玛罗布,联系电话:08916311092,15728902958;

区司法厅政治部联系人:德吉,联系电话:08916285722,18689006128。

另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月20日,考生还须携带相关证书(学位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证件(准考证、身份证、退役证、户口本)和本人免冠1寸照片3张等相关材料原件到本人所报考系统区直政法部门政治部报到并进行资格复审,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还需参加体能测评,具体由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区公务员局工作人员特意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参加体检、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及政审等相关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等相关工作的,视为考生本人主动放弃。

被录取考生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交流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档案和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由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

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交流。

(责编: 武凌烟)



本文编号:2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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