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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受理我的行政再审申请的申诉书

发布时间:2017-05-12 01:01

  本文关键词:行政再审申请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关于请求受理我的行政再审申请的申诉书

我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10)衡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决和《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衡中法行监字第十二号〕的答复,于2012年6月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办公室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答复说,,衡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没有通过审判委员会,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省高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省高院《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卷、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不予受理。其墙壁上贴有对未经中院审判委员会驳回或再审改判的申诉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我找中院通过审判委员会处理我的再审申诉。于是,我于6月5日将《行政再审申请书》又递交衡中院,衡中院说驳回再审申诉不一定要通过审判委员会,也不予受理。经查,湘高院《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卷、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在网上无法查到;湘高法(2004)17号文件《关于规范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若干规定》在网上只公布了“起草说明(草稿)“,无条文内容。而且还规定“该文不得转载,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则并未规定对未经中院审判委员会驳回或再审改判的申诉不能受理。省高院即使有此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应根据上位法的法律效力大于上位法的原则服从上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只有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或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省高院拒绝接收我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没有法律依据。省高院不能以《驳回申诉通知书》未通过审判委员会为由而拒绝接收我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湖南省高院应当受理我的行政再审申诉。请回复。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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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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