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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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xx县(区)社保局或:xx厂劳资科:我叫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为xx厂工人,连续工龄已达x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本人在塑料制品车间担任一线操作工x年。由于较长时间接触有害气体和物质,对本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身体多方面感到不适。根据国家有关劳保政策和对从事特殊工种给予照顾的规定,特要求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请上级领导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本人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二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特殊工种”是与退休年龄紧密相连的,因此又称“提前退休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种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备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看,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审批过宽、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数量增多,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于1993年7月3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决定从即日起,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7年8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又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又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目前,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6月2日至1985年3月4日,第二阶段是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第三阶段是1993年7月3日以后。最终1993年7月3日以后的规定将取代1993年7月3日以前的所有规定。其中,主要的规定还是《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这个通知将特殊工种的标准、条件、要求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的目录分列于下: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年11月30日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8日劳办发[1997]7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机人字81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所招收的子女,必须适合生产、工作需要。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汀劳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早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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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我想咨询的是:我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有十五年特殊工种工龄,本人实际共有36年工龄.(包话视为缴费年限及缴费工龄)现想咨询要是按照这份文伴精神,我一共应有多少工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种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备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看,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审批过宽、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数量增多,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于1993年7月3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决定从即日起,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7年8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又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又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目前,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6月2日至1985年3月4日,第二阶段是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第三阶段是1993年7月3日以后。最终1993年7月3日以后的规定将取代1993年7月3日以前的所有规定。其中,主要的规定还是《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这个通知将特殊工种的标准、条件、要求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的目录分列于下: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年11月30日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8日劳办发[1997]7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机人字81号)
退休有关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家对提前退休工种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 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 +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80.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附:退休的种类
1、离休(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他们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时,实行的离职修养制度。
老干部的离休年龄是: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目前,除个别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同志还没办理离休手续外,在同职人员中再没有离休的了。
2、正常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3、提前退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提前退休目前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4、因病、因残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和工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残退休手续。因工致残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
5、退职(国发[1978]104号文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正常退休和因病(残)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不实行退职。
6、延长离退休年龄(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国办发[1991]40号、劳人老[1987]2号)
干部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任务重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所以应该坚持到龄即退。但对于高级专家,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及民主党派人士,应当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
除了上面讲到的退休种类以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提法:提前退养。提前退养主要出现在各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时期,现已延伸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因它不属退休的范畴,这里不作详尽介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种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备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看,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审批过宽、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数量增多,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于1993年7月3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决定从即日起,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7年8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又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又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目前,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6月2日至1985年3月4日,第二阶段是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第三阶段是1993年7月3日以后。最终1993年7月3日以后的规定将取代1993年7月3日以前的所有规定。其中,主要的规定还是《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这个通知将特殊工种的标准、条件、要求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的目录分列于下: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年11月30日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8日劳办发[1997]7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机人字81号)
退休有关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家对提前退休工种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 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 +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80.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附:退休的种类
1、离休(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他们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时,实行的离职修养制度。
老干部的离休年龄是: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目前,除个别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同志还没办理离休手续外,在同职人员中再没有离休的了。
2、正常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3、提前退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提前退休目前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4、因病、因残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和工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残退休手续。因工致残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
5、退职(国发[1978]104号文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正常退休和因病(残)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不实行退职。
6、延长离退休年龄(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国办发[1991]40号、劳人老[1987]2号)
干部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任务重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所以应该坚持到龄即退。但对于高级专家,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及民主党派人士,应当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
除了上面讲到的退休种类以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提法:提前退养。提前退养主要出现在各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时期,现已延伸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因它不属退休的范畴,这里不作详尽介绍。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录)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8、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1995年5月18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
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199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11、上海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国家的相应政策制定)
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申办手续:
(1)《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中心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办理程序: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参考资料:;上海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实践
12、北京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55岁可以退休。4.相关资料: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参考资料:
关于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及超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工龄能否承认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及退休年龄,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应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实际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范围内就应该有劳动权利,现行的各种“减员增效”的办法和措施,事实上都是在违背劳动法,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3、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14、、北京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55岁可以退休。4.相关资料: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6)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参考资料:
关于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及超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工龄能否承认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及退休年龄,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应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实际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范围内就应该有劳动权利,现行的各种“减员增效”的办法和措施,事实上都是在违背劳动法,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5、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XX领导
今年年龄
从事何种有害工作时间
按劳动部****文件规定
申请退休
请予以批准
致
礼
申请人***
日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筑总公司(建工局)、北京、天津、上海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房管局、市政局、公用局、园林局、中建总公司: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对从事建筑施工的砌砖工等七个工种,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测定,认为这些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现予颁发试行。
对少数工种实行提前退休,是国家对这部分工人的关怀,是对他们长期从事繁重劳动的照顾,各地区、各单位在实施这一文件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征得本人的同意后办理。
今后,对提前退休的工种要按照建设部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85)城劳保字第26号文转发的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标准,提出测定资料,报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附:提前退休工种表
提前退 休 工种 表
序号
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1
2
3
4
5
6
7
砌砖工(瓦工、泥工)
抹灰工
砌石工(采石工、石工)
制材工
吊装工(起重工)
防水工(柏油工、沥青工、油毡工、)
沉箱工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高空作业
有毒有害高温
有毒有害
手工操作,一砖两弯腰。露天高处作业。体力消耗大。经测定。平均劳动时间率为92.3%;能量代谢率为4.7562大卡/分?平方米;劳动强度指数为36.062,大于规定劳动强度指数25,属体力劳动强度Ⅳ级。
1. 从事室内外抹灰,分手工操作和机械操作两种。
2. 手工操作每天需要完成850公重的灰浆,弯腰600次以上。须蹲下,侧扭、仰面操作。并须搭、拆脚手架,上下架子或登高数十次。
3. 机械喷涂抹灰,枪头重达10公斤。操作时振动大,要上下左右移动,劳动强度大。喷射时灰浆反弹、浆水弥漫脸、口腔、鼻腔,污染全身。夏天炎热也需穿防水雨衣和披风帽。汗湿全身,体力消耗大。平时工人双手拿刮板随机操作,每工要完成100平方米,紧张繁重,
4. 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潮湿,操作姿势单一容易疲劳,多数工人患手腕、手肘和肩周炎。腰肌劳损、腰椎肥大、风湿关节炎、支气管炎等疾病。
1. 常年露天手工作业。
2. 每日需搬动石块7000公斤和灰浆2500公斤,砌筑过程中需弯腰2000~2500多次。体力消耗大。
3. 加工石块多是花岗石,游离二氧化矽浓度高,打凿时矽尘飞扬,危害健康。
1. 操作带锯。园锯加工木材。每天搬运木材2200公,经测定:平均劳动时间率为81.4%。能量代谢率为3.501大卡/分平方米。劳动强度指数为26.96,大于体力劳动强度级Ⅳ标准。
2. 作业现场噪音平均达到103.85分贝。超过标准8.6%。
从事单层、多层工业厂房和高层建筑的钢结构、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起重吊装。作业高度在15~30米,属三级高处作业,操作时要攀高、行走、站立在20~40公分狭窄的构件平面或柱头上,临空独立,无依无靠
1. 从事熬制。涂刷沥青,热射贴油毡等屋面,地下和洞库防水工程,夏天太阳晒,沥青熏,脚板烫,工作现场平均温度达到40℃以上。平均劳动时间率58.99%,温差6℃以上,高于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差。符合高温作业Ⅳ级。
2. 沥青含有害物质,损害健康。经高温或太阳曝晒有强烈光感作用,工作现场,特别是地下、洞库作业,油烟、粉尘弥漫,不易排除,浓度超标40倍。工人皮肤经常出现红斑、浮肿。灼痛和搔痒。长期接角沥青会发生毛囊口角化和黑头粉刺。沥青工人多患流泪、鼻炎、咽炎、胸闷、头昏、头痛等病症。
从事深基础施工。经常要在2~5个大气压下的沉箱中工作。长期在高压下操作。体力消耗大,体温上升,体重减轻,影响正常生理机能,并导致减压病,经常要进行减压治疗。不少工人患有关节无菌性坏死病。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发布时间: 1986-12-01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384 【字体:大 - 中 - 小】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86〕机人字8l号
(1986年12月1日)
……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85〕6号文件《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见附表)。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除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提前退休工种外,其他需提前退休的工种,凡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可参照这些部门制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望随时报部。
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doc
三 > 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若干思考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现象客观存在:企业让年老体弱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可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鼓励、协助较年轻且具有一定技能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不仅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而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的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照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掺入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互相攀比的不稳定因素。
1.3社保艰难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现行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对现实工作分工过于笼统,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劳动分工日益精细,给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出现矛盾的现象增多,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争议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养老金计算办法鼓励职工增加缴费年限,有利于抑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在改革前后待遇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1月30日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的复函明确:“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作了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按现行政策,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金待遇就会因缴费年限较短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调整幅度都达到1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3.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
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政策的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职工身体健康和退休待遇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对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政策本身的适应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也要有严格要求,为此,建议:
3.1清理调整动态管理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全面清理和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对过去明确的特殊工种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予以取消;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恶劣的新产品特殊工种,予以认定。对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予以明确;对各行业涉及的特殊工种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确认,予以公布。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工作应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形成动态管理的机制。对于在国企改革时期制定的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一种暂时的为当时国企改革服务的配套性政策,在国企改革基本完成后应逐步取缔或进一步完善。对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政策应明确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对于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技工,政策要明确发挥这些人才作用的规定,即使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而且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也不可提前退休。这样,既有利于年轻人才的培养,也不至于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3.2建立完善特殊工种职工信息档案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及岗位数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信息包括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甚至从事不同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建立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登记申报和规范备案制度,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建立规范统一的办理提前退休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3.3制定执行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是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比较合理的衔接形式。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特殊工种职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政策的关怀和企业的关心所在,有利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对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职工的弥补,这些职工提前5年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也是一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工龄工资等办法实施,在具体办法中对折算工龄给予补偿。
3.4规范处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工种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也是这部分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是对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不公甚至是侵权。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明确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行为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条文,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时间等违规行为,明确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细则,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必须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若铃,金延平编著,《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2]尹蔚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四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特殊工种一般从事的都是比较辛苦、繁重的工作,当然给予的待遇也应该想对好一些。一般的工作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那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多久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呢?
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退休;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必须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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