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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18:23

  本文关键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6-10-17 10:02:15

    一、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怎么写

    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生,民族。

    (法定监护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生,民族。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缓交诉讼费

    申请人 因 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人仍在治疗中,所需医疗费用尚无从筹措,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或者待判决后再行交纳为盼!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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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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