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低保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2017-06-0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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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低保怎么申请?
相关说明: 我父亲有残疾证。
审批后公示与发放,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养老保险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符合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医疗保险证明,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无异议的、残联颁发的伤残证,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村民代表,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财政,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
3,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程序
1,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持有当地农村户口、民政、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失业保险证明,乡镇包村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必要时,提出初步意见,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统计。
5;
(5)学生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水面等生产资料数:
(1)户口簿,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山林、劳动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退休证、村委会评议,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状况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质量情况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做好解释工作。
4;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受乡镇政府委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去办个残疾证吧,这样就可以去残联或民政局咨询下。还有这个情况可以向你们村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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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二)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村委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1.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4.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内公示告知。5.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四)保障对象在本县(市)、区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管理审批机关应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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