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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8-05 05:19

  本文关键词: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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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申请书

公开听证申请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贵院已经受理。
本律师作为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刘国庆、齐聪颖与陕西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医院是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
1、 刘国庆、齐聪颖不是高登公司、渭南医院股东,起码从高登公司、渭南医院工商登记显示他们二人并非股东,只是法定代表人,至于是不是他人代持,这个需要司法审判程序进行确认,公司法专门有规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直接认定,如果这样,就不需要开庭审判判决等程序了。
2、 即使刘国庆、齐聪颖是实际股东,法院也无权因为出资关系而直接执行高登公司财产,刘国庆、齐聪颖对公司的权益是用公司股权来体现的,而不是公司财产,刘国庆、齐聪颖的财产和公司财产完全是两个概念,国家制定公司法目的就是避免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确保交易安全,同时也使投资者失败了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是以自己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同样,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因为股东欠债就认为是公司欠债。
第二、陕西省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医院从来没有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过任何担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高登公司、渭南医院财产。
吴晓Oz、齐聪颖、高登公司、渭南医院四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吴晓Oz同意延期偿还欠款,并由高登公司、渭南医院以其所有财产提供担保,但是这只是四方当事人自己达成的协议,和高登公司、渭南医院向渭南中院出具担保书有本质的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吴晓Oz只能恢复执行公证文书,如果他要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高登公司、渭南医院承担责任,只能另行起诉,但是前提是要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是向吴晓Oz提供的担保,不是向法院



本文编号:6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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