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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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廉租房政策放宽后,北京廉租房在2013年4月份就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2014有哪些不同?
1、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有户籍限制。需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且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朋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850元(连续一年)。
5、北京城八区申请廉租住房的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6、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7、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8、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2014提高收入门槛,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福利。廉租房政策是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好,让更多的人圆住房梦。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据悉,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其中亮点就是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1.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
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例如,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表示,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发生改变,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进而言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成为 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力找回蓝天白云的新常态。
2.源头治理发力精准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散煤燃烧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成效不明显,煤炭消费量居高不下,致使大气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据了解,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为在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该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另外,为了加强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该法还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燃煤大气污染,该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划出重点领域,对于保护大气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京津冀地区,根据监测和观察,机动车、燃煤、工业排放还是主要的,我们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必须找准关键,找准牛鼻子,然后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次修改,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业、交通,以及燃煤污染问题,我认为这是找准了这个问题的所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3.科技将在治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相关专家表示,创新驱动是解决环保制约瓶颈和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虽然我国有很多科研机构及高校开展雾霾研究,但数据共享难、科研遭条块化和体制性割裂,研究重复多、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治霾技术研究进展缓慢。接下来,应加快建立大气科研数 据共享平台,打破雾霾研究机构间的壁垒,推动各地科技治霾水平尽快提高。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10%。据悉,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同日表决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后治霾科技成果将会得到更快更好的转化。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贺泓认为,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就是表明要打破治理雾霾的科技藩篱,促进信息共享和成果转化,让科技在治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4.环保罚款取消50万元封顶
一直以来,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环保法罚则虚设、执行不力。对此,中国生态经济学会秘书长于法稳认为,主要是因为过去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往往用行政罚款方式,结果企业交完钱,还接着排放污染。因此,罚款的经济措施和行 政的处罚措施都不能取代法律的强制措施。一旦严格执法,我国大气污染也好、生态环境保护也好,相信都会提升一个很高的程度。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了解,该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其它罚款新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由此不难看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中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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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大气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环保部还将继续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新法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这正是此法的最大亮点。”潘岳说。
改善环境质量是环保工作的根本目标。环保部陈吉宁部长多次指出,环境质量是核心,是根本,环保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新法修改过程中,人大立法机关对此给予充分支持,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条主线展开。新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潘岳说,立法要对执法真正够用、管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有诸多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法律。
据了解,修法过程中,很多环保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便于公众监督。潘岳说,新法已经吸纳了这些意见。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需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进考核方法,直接回应公众的期待,让环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觉直接挂钩。
“一是既要抓重点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很多,改善大气质量要全防全控。要从质量改善的需要倒推环保工作重点,而不局限于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二是既要抓区域总量减排,更要抓点源排放达标。目前企业排放超标相当普遍,强化企业排放必须达标是基本要求,假如企业排放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超标,那就应当实行总量控制。三是既要抓固定源,也要抓非固定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源外,对于机动车船等流动源和农业面源也要严格控制其污染物减排。”潘岳说。
潘岳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修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秉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合理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
潘岳说,新法修订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开”为例,新法要求公开的有11处规定。如新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希望社会各界不仅关注立法,也要关注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好法律能否真正执行到位。”潘岳表示,新《大气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舆论既有肯定,也有质疑、批评,有些还比较尖锐。据了解,提出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是长期关心环保事业的热心人士。正是由于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建议,才推动了新法内容的不断完善。
潘岳最后说,现在公众无不怀念“APEC蓝”与“阅兵蓝”,同时也忧虑蓝天易逝,“好景难常”。良好环境质量既要各级政府勇于担当,也要环保部门监管到位;既要企业改变生产方式,守法达标,还要公众转变生活方式,人人参与。同呼吸、共命运,大家一同携手留住美丽蓝天。
2015年即将过去,按照习近平主席令第31号,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施行日即将到来。专家在解读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提到,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回顾2015年,水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亮丽的一面,从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原《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版标准过渡期结束,即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3年版标准。在新版排放标准公布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说,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同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贡献。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后,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文章,文章指,我国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严重、风险隐患高,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生态环境已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2014年,74个重点城市中仅有8个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标。陈部长提出,“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环境质量是根本目标,污染减排是重要手段。
我国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高达2000万吨左右,只有再减少30%-50%,环境质量才会明显改善。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生产是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占88.1%,氮氧化物占67.6%,特别是工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更大。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可以内化企业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据估算,如果现有工业污染源均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再减少40%左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
环保部刚向媒体通报了2015年11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环保部门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抽查各类工业504家。向社会公开通报了28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其中3件是水泥企业。违反事实分别是,一家调阅企业中控系统记录,发现企业2015年10月4日18时至8日18时停运脱硝系统,未书面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氨水储罐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一家窑头窑尾除尘设施未升级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长期50mg/m3左右,超标排放。中控系统建设不规范,历史曲线混乱,逻辑性差。脱硝设施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部分异常运行情况未记录;一家调阅在线历史曲线,10月29日21时至11月7日7时,脱硫设施未投运,超标排放。脱硝设施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部分异常运行情况未记录。未安装氨逃逸监测设施。
在环保部刚发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2015年9月群众举报案件处理情况”中称,受理群众举报73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54件,占受理总数的74%,存在污染问题的案件中,大气污染排名首位。有一家水泥公司存在粉尘污染、违法生产、未落实环评要求问题,被当地环保局责令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对原料堆场进行整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往前翻,往往总会有些水泥企业要到每月“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上去“作客”。
今年年初,一则“新环保法发威宝山一水泥厂扬尘污染拒不整改被罚逾百万”的消息称,宝山区环保局将一张117.6万元的罚单,递送到宝山这家水泥厂负责人面前,企业也被迫提前关停调整。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半年来,上海依据按日计罚开出的首张逾百万元罚单。也是今年年初,海南一家水泥企业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直至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据湖南省环保厅网站报道,今年7月1日前,湖南省要完成53条水泥生产线粉尘综合治理,截至6月30日,53条水泥生产线粉尘综合治理,有12条生产线在建,2条生产线未动工,有14条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占比达1/4还多。
在环保部官方网站公布的“2015年10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中将24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在列为24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中,有水泥企业3家。其中1家在8月1日至8日、9月20日至25日等时段,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中控历史数据显示,操作人员未按照规程要求在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时加大氨水投放量。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4月、5月、9月等多次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但该公司胆大妄为,一直未停止生产。
就在不久前,环保部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有一家水泥企业对废气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破坏,实施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除被当地环境监察支队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及令其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外,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2015年水泥企业出现在环保部门公布的督查情况通报及各类举报办理结果上的件数已经不少,不过,以上提到的一些环境违法案件也可以说只是冰山一角。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还在按修订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相对甚轻。而即将进入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在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之际,水泥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就是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水泥企业基本要求,也是水泥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对企业而言,就是一条决不可逾越的环保红线。在“十三五”开局之年--2016年及至以后,期望水泥企业都是规规矩矩的守法户,逾越环保红线的水泥企业的记录数为零。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 我市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提高了对企业的要求及处罚标准,并要求公众举报渠道畅通。
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为全面宣传贯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环保局结合工作实际,多举措开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编制了“市环境保护局就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致厂长(经理)的一封公开信”5000份,并下发至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手中,进一步提高和强化了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近日,市环保局组织环保工作人员和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的环保志愿者在万达广场举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对市民现场提出的环保问题一一解答,并在活动现场和地下停车场向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发放了“市环保局致机动车驾驶人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低碳生活指南口袋书”、“环保知识小手册”等环保宣教材料500余份。此次宣传活动,通过深入企业、发放资料、现场讲解的方式,宣传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营造了浓厚的大气污染防治舆论氛围,为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重庆将新《大气污染法防治法》纳入2016年重点普法内容
新《大气污染法防治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即将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重庆市环保局12月30日发布消息称,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纳入全市环保系统2016年重点普法内容,积极营造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良好氛围。
市环保局介绍,2016年将围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普及工作,并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排污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社会公众作为重点普法对象。
具体措施上,一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专题报道,刊发解读文章,举办专家讲座,开展知识竞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二是立足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通过市区县(自治县)联动,分级分批开展系统培训,确保重点普法对象能够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熟悉掌握法律内容,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市环保局强调,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于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全市环保系统要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法律的修改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还规定,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控车减煤源头治理
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效果不佳,煤炭消费居高不下,令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找准了方向,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要控车减煤,还必须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质量标准。同时,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问题上,这次修改强调运用经济措施而不是行政限制的办法,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非常重要。
重典处罚不设上限
一面是我国大气污染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频发,一面是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大气污染如何防、十面“霾”伏怎么破?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童卫东说,“这部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信息公开奖励举报
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法律通过更多手段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
本文关键词: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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