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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格式_工作自查报告怎么写_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6-07-02 20:04

  本文关键词: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编辑: 面试网 发布时间: 2015-04-23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食品餐厅

  被申请人: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暂扣我单位《营业许可证》30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今年___月___日,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法》为___公司制作绿豆糕,后发生食物中毒情况。被申请人仅根据当天的检测报告便做出此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正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检测所用的样本过于片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申请人制作的绿豆糕远近驰名,被大众所喜爱,并无任何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而12月2日的检测样本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作为裁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理据。

  二、所做处罚不适用

  申请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纰漏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而并不应该处以停业30天这样的行政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多瑕疵,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____食品餐厅(印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涉及群体利益;

  (二)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

  (三)社会影响较大;

  (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

  第七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保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人,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另外指定一名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组成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决定是否准许他人旁听;

  (四)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

  (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的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七)决定听证延期或者终止;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听证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前阅卷;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全部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五)当事人未经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六)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议论。

  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违反上述情形的,听证人有权予以警告或者视情节责令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被责令退席的,其听证权利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七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及提交申请的日期。(面试网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告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需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听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辩认和核对证据、依据;

  (七)听证人总结争议焦点问题;

  (八)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发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八)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九)当事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内容;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录说明。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七)当事人对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程序的主要分歧;

  (八)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九)听证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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