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本文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受理单位
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22055020、22055021、22055022、2205502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1份);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各1份):
1)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件1份);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1份);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1份);
注: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原件1份)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1)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1份);
5、投资者名称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原件1份)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1份);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件1份);
8、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原件1份);
9、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1份);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注: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1份);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原件1份);
6、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1份);
7、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1份)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提交材料
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办理程序
1、窗口人员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2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收费依据
无
监督投诉电话
长乐市纪委:0591-28922000
长乐市效能办:0591-28811111
长乐市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55058
本文编号:66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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