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本文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服务名称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变更开办资金;
(五)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七)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1、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办理流程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三)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1、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需要现场察看;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联系电话
0735-2376993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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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doc本文编号:68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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