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节选)
本文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普世原则 楼主
2016-09-03 07:07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节选)
申请人:黄剑平,男,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手机号码为13687919248,户籍住所为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实际住所为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
第一被申请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为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海波,联系电话为:139070959xx(人事部曾xx)、150838412xx(人事部郭xx部长),859883xx(总经理办)。
第二被申请人(或第三方之一):南昌县劳动监察局,住所为南昌县莲塘镇团结东路,负责人为刘国忠局长,联系电话为:139791881xx。
第三被申请人(或第三方之二):南昌县总工会,负责人为熊 鹰主席,住所为莲塘镇莲西路1208号,联系电话为857123xx 、857156xx。
第四被申请人(或第三方之三):南昌县公安局小蓝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负责人为肖金平所长,住所为南昌县富山大道,联系电话为857741xx、138070316xx(肖xx所长)、159070891xx(承办民警李xx)。
请求事项:
1、请求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已出勤日子所获报酬低于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484.42元。(计算方法:以上出勤日实发工资10781.11元,差额幅度为0.416,差额幅度的计算方法见下文。)
2、请求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停工工资10781.15元。(计算方法:停工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2156.23乘以5个月的得数)(如2016年9月不能作出仲裁裁决,所支付的停工工资就增加一个月,以此类推。)
3、请求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强加给申请人的所有辞退理由均不成立,恢复申请人的工作。
4、请求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受到的各种人身伤害的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壹拾万元整。
5、请求仲裁委商请第二被申请人针对以上前4条请求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意见的法理依据。
6、请求仲裁委商请第三被申请人针对以上前4条请求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意见的法理依据。
7、请求仲裁委商请第四被申请人针对以上第4条请求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意见的法理依据。
8、请求仲裁委责令第一被申请人的生产部经理张海峰和副经理孙明亮分别就《辞退通知单》中“兹有员工黄剑平因妨碍我班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具体含义作出书面的、签名的解释,该书面解释必须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答辩状正本的附件提交给仲裁委,一份作为答辩状副本的附件提交给申请人,并:开庭时,这两位同志必须到庭。
9、请求仲裁委责令第一被申请人的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就本文中指控他扯谎和指控他严重涉嫌指使邵志恨、丁德友、食堂小边、唐细良对我进行多种人身伤害和其他陷害行为作出书面的、签名的答辩,该书面答辩必须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答辩状正本的附件提交给仲裁委,一份作为答辩状副本的附件提交给申请人,并:开庭时,郭崇斌同志必须到庭。
10、请求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劳动争议案的受理费。
11、请求仲裁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裁决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2、请求仲裁委的裁决书的说理部分一定要对本申请书中的所有请求事项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
13、请求仲裁委务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由。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裁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起诉期间和起诉的法院。
裁决书由仲裁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事实、证据、法律和其他理由。
一、收到县人社局的三份答复意见书。
应南昌县人社局信访科吴海文科长的电话通知,我于2016年8月29日9时左右在其办公室、从其手上签收了三份答复意见书(南人社信办复字【2016】86号、87号、88号),87号答复意见书中写:“3、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已向我局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了批复。”“经查阅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其员工当月所得工资未低于南昌县最低工资保障。”
88号答复意见书中写:“3、信访人认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实。”
我问吴海文科长:“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得了批复,批复在哪里?这三份答复意见书均未提供任何附件(书证)支持其调查结论吗?”吴海文科长说:“没有,但你可以去向劳动监察局查阅有关材料,这些材料我看到过。”
随后,我拜访了南昌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张祥福局长,与他交谈了二十分钟左右,并向他提交了打印的《八个通报情况》(12页、落款处有我的亲笔签名),再三敬请他一定要阅读,以免由于信息不畅被人蒙蔽!
二、邬肪肪科长丧失监察员本应有的起码公正立场(满嘴跑火车)。
1、2016年5月10日上午,我和南昌县劳动监察局的三位同志(监察一科邬肪肪科长、吕财进、司机吴海文)到达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邬肪肪科长和吕财进给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作了一个询问笔录(当我的面做的,郭崇斌部长的话基本上都不靠谱,即与基本事实出入很大。我当时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当面反驳他。事后我反复回想,她们做笔录的过程应该经过了周密地策划、安排甚至模拟推演。)最最值得一提的是,这份笔录失踪了,因为2016年8月29日吕财进提供给我看的案卷中我没有看到有这份笔录。
2、 邬肪肪科长在做询问笔录时有明确的误导言语,她认为用人单位只要愿意,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端解除劳动合同、撕毁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书面劳动合同书都不足以保障作为弱势人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以构陷的方式毁约并逼劳动者离职也未尝不可,劳动合同签不签都无用,用人单位就是霸王并拥有霸权,劳动者不应该拥有起码的劳动权益和人身保障,劳动者就是三等公民,就是奴才,就是劳动机器,可打、可骂、可构陷、可驱赶,企业主就是主子、就是老板、就是成功人士,可以违法并践踏法律规定!
3、法律明文规定的顺序及其实用性。
如果按照这位高人的高见:用人单位只要愿意,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端解除劳动合同,以构陷的方式毁约并逼劳动者离职也未尝不可,那么,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43、48条制定出来还有何实际意义?!
4、为此,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她说这番言论的背景进行查处。以上情况的详情见公开发表了的《 江西:劳动者的纠结与悲哀 》。
5、邬肪肪科长在整个做笔录的过程中,立场一直是选边站,可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辞退文书也是她出的主意,今天所做笔录可以出具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证据,这话也是她说的,从郭崇斌部长刚开始接受询问时的发言可以看出,公司在是否一定要坚定地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道路的问题上还在犹豫,但邬肪肪科长明确在操控、力推公司往下走,我当时几乎是冷眼旁观她的表演,很少说话。
三、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公开地渎职和枉法。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2016年8月29日11时左右,我赶到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在其办公室拜谒了该局刘国忠局长,明确其姓名和职务后,我说明了来意,我说:“所谓的《员工手册》没有上升为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和劳动者均不具备约束力。”刘国忠局长说:”很多单位度没有成立工会,没有条件订立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节选: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刘国忠局长说:“劳动监察局没有仲裁权,你应该去向(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文开篇就列举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查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显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有权查处!故刘国忠局长对本局不作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刘国忠局长说:“通过省长手机信箱转交下来的信访件不够详尽,你可以当面重新提交诉求材料,我局重新认真调查。”
刘国忠局长的话音刚落,立即招来了监察一科邬肪肪科长和科员吕财进的高声反对,他们均高声叫嚷:“已经调查过了,没有必要再调查。”(备注:几个小时之后,我翻阅了全部的案卷,可视为他们没有调查,不过是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些材料,而这些材料的证明力根本不能撼动并否定我的指控!)
我说:“不定时工作制得到了批复和工资不低于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据在哪里?”
吕财进拿出一叠材料并翻给我和刘国忠局长看,我指着《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中的一段话说:“此批复实行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
吕财进说:“这个批复是一年批一次。” 我说:“ 我要的是上一年度的批复!”吕财进说:“就算没用,我们再去要过。”
(备注1:几小时后,我全文抄写了该批文,该批文根本没有写清楚怎么个不定时方案,为什么一定要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我在该公司的工作经历和所了解到的情况,我判断该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该批文为复印件,因为公章为复印件,模糊得几乎就剩大半个圈,由此提示这份批文极有可能是伪造的!)
(备注2:《关于黄剑平诉我司不合格项情况说明》中写:“黄剑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出勤分别为:15天、29.5天、22.5天、24天、15天,5月黄剑平无出勤天数”,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为什么相差这么大,原因是公司有生产任务就上班,生产任务不足就放假,只要上班就每日工作12个小时,王老吉凉茶的保质期为2年,为什么非要两班倒而不可以三班倒?为什么不可以将加班的时间内的产量放在放假期间内从容不迫地生产?故我确认公司其实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当理由!!)
(备注3:很多新入职的员工,因为无法忍受,有的工作了一星期以上也宁愿吃亏自己走人,公司如此广泛地白使唤人,很不道德!)
(备注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公司每日、每月的加班时间均超过了规定,每日加班4小时,每月加班36小时以上,最高记录达到了一个月加班124小时。)
我对刘国忠局长说:“把这些材料作为答复函的附件复印给我。”
吕财进说:“不能复印给你。“刘国忠局长没表态。我对刘国忠局长说:“拿给我到旁边看一看总可以吧?”刘国忠局长同意。于是,我在东南角的一张桌子前坐了下来,对整个案卷进行了翻阅和摘抄:
第1份材料是调查询问通知书,1页,内容我没看也没记录,第2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关于黄剑平诉我司不合格项情况说明
一、黄剑平工作情况说明。黄剑平经其个人自愿来司面试,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任生产部行车一职,工作表现一般。在职期间,黄剑平曾多次与同事发生口角,对同事无端猜忌,造成同事不和,并在网络上发表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给公司管理带来极大不便,5月2日经办公会会议决定给予黄剑平辞退处理,并将辞退结果报至公司工会,黄剑平拒绝办理手续。此后,公司通过公告、EMS送达(本人已签收),至今黄剑平未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针对辞退黄剑平处理结果,公司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仍给予黄剑平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156.23元(经济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至今黄剑平未到公司领取(附件1:公司辞退公告、工会公告及EMS邮寄单据)。
(我备注:“针对辞退黄剑平处理结果,公司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岂会指控其为血汗工厂?指控其颠倒黑白?详见下文。)
二、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入职后公司与黄剑平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公司现参保养老人员19人,公司经常对社会保险知识进行宣导,因部分人员在当地乡镇参保农村保险,他们自愿放弃参保权利并签订相关协议,公司针对未参保的人员也给予了补贴。(附件2:黄剑平参加社保证明)。
三、工资发放情况。黄剑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出勤分别为:15天、29.5天、22.5天、24天、15天,5月黄剑平无出勤天数;工资发放金额分别为:1635元、3217.9元、1795.13元、2508.04元、1625.04元。因我司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按1.5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员工每日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需要加班的情况下,加班4小时工资可达49.26元,日工资总额能达到近110元/天,另,公司根据当月生产产量,按相关规定发给员工浮动的绩效工资,综上所述,公司均按照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诉求不成立。(附件3:2016年1月至4月工资表)。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 二十五日(备注:原始摘录中遗漏了记录月份)
第3份材料是第一被申请人给我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是南昌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第4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关于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通知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员工归属感,公司在职员工须购买社会保险,具体情况如下:
1、缴纳费用。公司负责为员工缴纳公司应该缴纳的比例,员工自身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员工如自行购买了社保(需向公司提供缴纳发票)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须填写自愿放弃参保声明,公司不再承担本人的缴纳,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具体操作方式,可到行政人事部处咨询!
行政人事部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备注:反正我从没看到过这份通知,而且,相关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以上做法,可视为变相规避参保。)
第5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关于辞退黄剑平的会议决定
黄剑平,男,自2015年12月11日入职,任生产部行车一职,工作表现一般。在职期间,黄剑平曾多次在网络上发表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对共事同事的无端猜疑,造成同事不和,人心不稳,给公司管理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
2016年5月2日,公司召开了办公会会议,因黄剑平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10、18项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条款第九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项第2条、第10条之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黄剑平辞退处理。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五月二日
第6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公 告
黄剑平:
我司于2016年5月2日已将《辞退通知书》交付于你,至今你未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再次通知,请于2016年5月17日前向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离职。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第7份材料为一张所谓的公告照片,公告很小很小,内容完全无法辨认。
第8份材料为寄往我在南昌市的住处的邮政快件的封面的照片。
第9份材料为寄往我老家的邮政快件的封面的照片。
第10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关于辞退黄剑平的情况说明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工会:
生产部员工黄剑平,男,自2015年12月11日入职,任行车一职,工作表现一般,在职期间,黄剑平曾多次在网络上发表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对共事同事的无端猜疑,造成同事不和,人心不稳,给公司管理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
2016年5月2日,公司召开了办公会议,因黄剑平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10、18项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条款第九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项第2条、第10条之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黄剑平辞退处理。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我备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公司工会至今没有根据以上法规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以下有省略)
第14份材料的全文如下:
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的岗位、工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按照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计算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三、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你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此批复实行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满后你公司如需延续执行需另行报批。
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章为复印件,很模糊,完全不能辨认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15份材料为《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信息》,其中显示,单位编号为6157536。
第16份材料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工资表》,其中写:编制部门:财务部。有关我的摘抄如下:
序号:87,姓名:黄剑平,出勤天数:29.5,基本工资:1430.00,奖金/计件工资:895.00,加班工资/绩效工资:885.00,社保补贴: ,津贴/工龄: ,餐补:360,补助: ,绩效扣款: ,应付工资合计:3570.00,个税:2.10,保险: ,代扣餐费:350.00,代扣合计:352.10,实发工资:3217.90。
第17份材料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2月份工资表》(备注:2016、2、26-2016、3、25),其中写:编制部门:财务部。有关我的摘抄如下:
序号:94,姓名:黄剑平,出勤天数:24,基本工资:1430.00,奖金/计件工资:310.00,加班工资/绩效工资:720.00,社保补贴: ,津贴/工龄: ,餐补:288,补助: ,绩效扣款: ,应付工资合计:2748.00,个税: ,保险:184.96,代扣餐费:55,代扣合计:239.96,实发工资: 2508.04。
(以下省略3.8万字左右)
此致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黄剑平、
手机13687919248 、 电邮hao13027241181@163.com、
写完于2016年9月1日6时51分
只看楼主
本文编号:94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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